双鸭山检察在线 2022-02-17 15:22

《未成年人保护法》

——学校责任

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格局(检察官带您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学校责任)(1)

关注学生心理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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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学生心理压力的问题已经受到广泛关注。《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学校层面将关心未成年学生心理问题写入法律,不仅回应了社会的需要,更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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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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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学生在校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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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安全教育与每个学生都息息相关,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认真贯彻落实安全教育的精神,落实各项要求与举措,保护校园安全。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应当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在校、在园未成年人的卫生保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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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未成年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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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有了法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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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有了法律定义,学校在处置校园欺凌方面责任更明确。

近些年来,校园欺凌事件屡见报端,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给校园欺凌从法律层面做出了界定,并明确学校在校园欺凌防控与处置方面的工作机制,一旦遇到问题,家长可以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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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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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市院第七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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