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监管是《安全生产法》赋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上级安监部门的指导下,不仅要承担安全生产监管的全部职责,还要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职责是?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职责是
综合监管是《安全生产法》赋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上级安监部门的指导下,不仅要承担安全生产监管的全部职责,还要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
目前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中存在一些误区。一是以“综合监管”自居,自认为安委会是政府的议事机构,安监部门承担安委办职责,凡事电话指挥,以文件贯彻文件,以会议贯彻会议,工作平推应付;二是缺乏与职能部门有效的沟通协调,在具体协调中摆不正位置,不能统一思想、求得理解;三是工作不主动,不敢唱主角,遇事推诿搪塞,工作没有作为。四是工作错位、缺位、越位。凡事“大包大揽”,不去抓宏观监管,却忙于具体事务,该管的没关好,不该管的管不了又管不好,挫伤了其他部门的工作积极性,不利于工作开展。
一、准确理解、全面把握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内涵
随着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越来越关注,安全生产已经成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形象,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对此,党中央、国务院把安全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把“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三项职能交给我们,这是对我们的信任和期望。我们首先要深刻领会这三句话的含义,才能找准工作定位,并在具体工作中准确理解、全面把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才能充分发挥“综合监管”作用。这三句话既是对安监部门所履行职责的高度概括,又包含履行职责的范围、内容、方式。“综合监管”是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工作情况的监管和对安全生产宏观监管的综合,包括监管的方方面面,主要包括监督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安全生产工作的动态情况,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群众对安全生产监管的意见和建议的处理落实情况,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及处置情况,上级部门和本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决定、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运行情况等。“组织协调”是安监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主要方式方法。“依法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是指由安监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组织开展对辖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过程,是安监部门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的重要内容。
二、当好“参谋”,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
安监部门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中要切实做到“工作牵头不缺位、积极协调不错位、履职尽职不越位”,做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坚持“三监督三不干涉”的原则,即监督各有关部门及下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对其具体监管执法行为不予干涉;监督各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执行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的情况,对其具体的人力调配、工作部署不予干涉;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行为、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执行情况,而对生产经营单位具体运作和发展不予干涉。在协调工作中要“摆正位置、讲求方式、找准定位、密切协作”,在具体实践工作中要发挥好以下“四种”作用。
(一)发挥好政策导向作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安全生产综合性大检查、专项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制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及长效监管机制的建立健全等重要工作中,都要充分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准确含义,充分吃透上级精神和工作要求,明确具体工作目标,做到思路清、方向明,按照“干什么、怎么干,谁来干”的思路统筹协调,以形成监管资源的有效整合,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
(二)发挥好沟通协调作用。安监部门要主动与各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加强经常性的沟通工作。通过工作会、联席会、联合执法检查等契机,不失时机地与有关部门互通情况、联络感情,互相支持、互相鼓劲,从而更好地维护安委会成员单位的统一和谐,拉近距离,增进友谊。同时,要尊重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熟悉情况,了解行业监管法律法规,有较强专业知识的优势。当有关职能部门对工作有不同意见时,要多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加以研究解决,对协调中的困难注意方法,以沟通来统一思想,取得理解,共同做好安全监管工作,切不可自以为是,妄自尊大。
(三)发挥好信息平台作用。安委办要随时掌握各部门工作动态,实现部门之间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并及时传达上级重要指示、部署和工作动向。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向社会发布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做好信息筛选、分析和上报工作。对于生产安全事故和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部门。主动报送工作中发现的带有共性、倾向性、苗头性的安全生产问题,供政府决策和参考。上报信息要切实做到及时、准确、实事求是,杜绝谎报、瞒报、漏报等现象发生。
(四)发挥好综合监督作用。要对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具体监管任务、落实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定期不定期督查,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执行情况和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动态监测、分析,对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研究,不断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有效措施并付诸实施,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三、正确处理好 “四种”关系,为顺利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创造条件
(一)处理好与党委、政府的关系。在工作中自觉融入当地党委政府工作之中。一是制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应紧贴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尤其是要围绕地方经济发展。二是要想党委政府所想,急党委政府所急,主动承担起为党委政府排忧解难的职责。三要多请示汇报,遇到比较重大或困难的事情难以协调时,要及时汇报,请求党委政府支持,以党委政府的号召力提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地位。
(二)处理好与人大、政协的关系。一要主动向人大、政协报告工作,以便人大、政协更好地监督检查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二要积极邀请人大、政协的领导和相关委室参加安全生产监督协调活动,使其随时了解、掌握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及下级政府工作进展情况。三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自觉接受监督,以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下级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责。
(三)处理好与上、下级安监部门的关系。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涉及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各相关主体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不仅涉及属地监管,还涉及行业垂直监管和上级安监部门直接监管,必须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相关部门、依靠基层、依靠企业、依靠社会的支持和配合,依靠上级安监部门的指导,齐抓共管。上下级必须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紧密配合,互通信息,建立快速联动反应机制,形成更广范围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如隐患的排查治理,跨区域违法行为等,特别是重大隐患的整改,牵涉到上下级多个部门,需要上级安监部门支持、协作,需要社会联动,难度很大。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电子办公手段,畅通与上下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信息交流通道,真正构筑起准确、高效的信息交流平台,有效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四)处理好与新闻媒体的关系。加强安全生产宣传,主动与新闻媒体密切协作,信息互动,主动向其提供新闻信息,积极邀请新闻媒体参与安全生产宣传,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真正形成人人关注安全生产、重视安全生产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用好“七种手段”,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议事协调作用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既要有所为,也要量力而行;要各尽其责,各尽所能,要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行业监管作用;要“和而不同,为我所用”,在综合上做文章,在监管上下功夫,用足用好七种手段,充分发挥安委会和安委办的议事协调作用:
一是监督检查手段。作为代表政府承担安全生产具体领导工作的机构所拥有的职权,可以政府安委会或安委办的名义,对下级政府和同级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单位进行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是责任目标考核手段。通过制定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和可行的考核标准、办法,对下级政府和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和评价。
三是主要负责人履职报告手段。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和问责制度,要求下级政府和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定期上报履职报告,并由安委办对其履职报告进行点评,点评意见送政府领导审阅后通报,提高综合监管的权威性。
四是工作情况通报和约谈手段。定期对下级政府和同级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通报,宣传好的经验和做法,揭露存在问题。对工作不得力、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事故多发的单位批评通报或约谈。
五是违法行为处罚手段。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检查权和处罚决定权,督促对下级政府和同级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六是表彰奖励建议手段。对工作扎实、基础较好、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七是事故牵头调查手段。受政府委托,对生产安全事故牵头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建议。
安监部门的综合监管,既是下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专业监管部门的“后备军”,同时还是他们的“督战队”。通过综合监管,要与他们实施叠加、覆盖式的监管和监察活动,整合资源,共筑安全生产的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