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世界上有很多传,比如:列传、自传、内传、外传、别传、家传、小传以及甄嬛传……    看过《甄嬛传》的朋友,对于华妃(年世兰)这个角色想必不会陌生。华妃宠冠后宫期间做了许多事,触犯了许多罪名,但并不是所有的罪名都会受到法律的处罚。究其原因,并不是皇帝要给大将军年羹尧面子,也不是皇帝对华妃余情未了,而是因为:

山穷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待何时(山重水复疑无路)(1)

长门灯下泪

甄嬛她不配

皇帝赐给甄嬛一双独一无二的蜀锦玉鞋,有步步生香的特点,上面镶嵌的是名贵的蓝田玉。此外,蜀锦在当时很多妃子都是用来做衣服的,还得是贵人以上的高阶层妃子,皇帝却直接拿蜀锦让人给甄嬛做鞋子,可见其奢侈。参考当时雍正在位期间,国库空虚,皇帝还能为甄嬛如此破费,这让华妃气得牙痒痒。

山穷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待何时(山重水复疑无路)(2)

于是乎,华妃伙同“卧龙凤雏”之一的颂芝前往碎玉轩偷走了这双蜀锦玉鞋(虽然小允子是有些功夫在身上的,但并没有什么用),随后又谎称这双鞋是年羹尧买给自己的礼物,但是尺码不太合适,就折价卖给了曹贵人。  

在此情形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华妃的行为涉嫌盗窃罪,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属于盗窃罪的事后行为,不再单独定罪。  

山穷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待何时(山重水复疑无路)(3)

马作的卢飞快

臣妾怎么能忍耐

甄嬛的小迷妹淳常在获得了皇帝的宠幸,很快被晋升为淳贵人。眼看甄嬛的势力越来越大,连这样一个整日里懵懵懂懂的吃货都已经威胁到自己的地位了,这让华妃气得牙痒痒。  

于是乎,华妃伙同“卧龙凤雏”之二周宁海在御花园里暗杀了正在追风筝的淳贵人,事后还进行了毁尸灭迹。  

在此情形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华妃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其毁尸灭迹属于故意杀人的事后行为,不再单独定罪,只定故意杀人罪一罪。   

山穷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待何时(山重水复疑无路)(4)

风急天高猿啸哀

今年三斛螺子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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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安慰痛失好友的甄嬛,皇帝赐给了甄嬛一斛螺子黛,这是波斯进贡的一种稀有黛,为女子画眉所用,年产量非常少,只有王室贵族才能用,而且还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用上。那一年,螺子黛就少得只有三斛,皇帝分别赐给了皇后、华妃和甄嬛每人一斛。眼见小小一个甄嬛居然也配用此等高级的贡品,这让华妃气得牙痒痒。

于是乎,在甄嬛委托华妃将螺子黛代为保管之后,华妃就将这斛螺子黛占为己有。后来因为担心皇帝追查,又忍痛将其销毁,然后谎称是不小心把螺子黛弄丢了。  

在此情形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华妃的行为涉嫌侵占罪,其销毁证据、毁坏财物以及谎称螺子黛丢失的行为属于侵占的事后行为,不再单独定罪。  

山穷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待何时(山重水复疑无路)(6)

虽无丝竹管弦之盛

XX就是矫情

螺子黛没有了,皇帝又赐给了甄嬛一支玫瑰簪子,做工精细,价值连城,这更让华妃气得牙痒痒。  

于是乎,华妃伙同哥哥年羹尧的手下,趁甄嬛出宫回娘家探亲之时,拦路抢劫抢走了这支玫瑰簪子,事后又在黑市上将这支簪子卖掉,所得钱财都买了自己喜欢吃的蟹粉酥。  

在此情形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华妃的行为涉嫌抢劫罪,其销赃的行为属于抢劫的事后行为,不再单独定罪。 

山穷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待何时(山重水复疑无路)(7)

为什么对华妃的一系列事后行为不再单独定罪呢?这就要聊到一个法律概念——【事后不可罚行为】,也叫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所谓事后不可罚,是指在状态犯实行行为完成后,为维持或利用不法状态以确保犯罪利益得以实现的行为,虽在形式上符合某一犯罪构成,但因法律对该事后行为缺乏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故不单独定罪处罚的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华妃已经触犯了前一个罪,那么对于她事后为了确保犯罪利益能达到自己的预期而进行的一系列行为,法律不再期待她能通过合法的手段实现,因此对于这些事后的行为就不再单独定罪,但会在量刑上予以考虑。  

但是在下面的这个案例中,却突破了传统的“事后不可罚”理论:

山穷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待何时(山重水复疑无路)(8)

番外

山重水复疑无路

年大将军请留步

大将军年羹尧系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70万两白银。此后,年羹尧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收取贿赂款12万两白银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其中的5.5万两白银转移到其妹妹年世兰的个人银行账户用于个人消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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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年羹尧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属于数额巨大;年羹尧为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随后,法院对其所犯受贿罪、洗钱罪数罪并罚。    为啥年羹尧和年世兰的待遇不一样呢?受贿之后的洗钱不也算是受贿的事后行为吗?为何此处又要单独定罪?    根据刑法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实施的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或者通过转账以及其他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等行为。  

洗钱罪包含了两种行为类型,其中,通过提供资金账户等方式为他人的上游犯罪进行洗钱的属于“他洗钱”;通过将犯罪所得财产转换为现金、支票、股票,或者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为自己的上游犯罪进行洗钱的属于“自洗钱”。  

按照传统的“事后不可罚”理论,洗钱罪的主体不包含上游犯罪的实行犯。但随着洗钱的规模和深度日益加剧,洗钱已成为国际公认的“非传统安全问题”,反洗钱也由此被提升到维护国家安全和国际政治稳定的整体战略高度。刑法修正案(十一)突破传统的“事后不可罚”理论,将洗钱罪的主体扩大到上游犯罪的实行犯,即行为人实施特定犯罪后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不再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该行为应当与其实施的上游犯罪数罪并罚。    今儿这篇文章,你也不必一定要给我点赞评论的,平日里你说每一篇好文章都是必转发的,可今天到了我这儿,能让你学到一些往日不曾了解的东西,便是我的初衷了……倘若你真的愿意转发一二,那也真真是极好的~~~  

图片均来自电视剧《甄嬛传》剧照,文中情节均为虚构,仅为普及法律知识所用,如有兴趣,请观看原作或阅读原著。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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