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规定,受珠海市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市公安局牵头制定了《珠海市出租屋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于2021年6月18日前,通过电话、信函、邮件、在线提交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人:袁先生;

0756-8641018;

通信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2300号珠海市公安局出租屋管理支队;

邮政编码:519000;

电子邮箱:czwglzdtsb@zhuhai.gov.cn。

珠海市公安局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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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出租屋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出租屋规范化、差异化管理,压实管理部门和出租屋租赁当事人的责任,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

第三条基于出租屋的治安、消防、建筑结构等安全状况,分为红色类、橙色类、黄色类、绿色类出租屋。

(一)红色类出租屋。指《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出租屋:

1.被依法认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2.存在重大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的;

3.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车库和单车房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用于居住的;

4.居住空间的最小出租单位和人均使用面积等不符合本市住房租赁标准的;

5.违反国家规定,在生产经营、仓储场所内违法设置员工宿舍的;

6.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在住宅室内进行违法装饰装修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的。

(二)橙色类出租屋。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屋:

1.出租屋内发生违法行为,或出租人、承租人因违反出租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一年内被行政处罚累计3次(包含3次)以上的;

2.出租屋内发生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制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以及涉枪等重特大刑事案件,查获“黄、赌、毒”窝点或发生有社会影响的“黄、赌、毒”案件,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上述情形之一的,且出租人未登记申报出租屋基础信息的;

3.按日或者按小时计价收费、长租公寓、民宿以及通过网上形式预订,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的出租屋;

4.成规模出租屋。即出租人出租同一建筑物内房间在十间以上或者床位在三十张以上或者居住人数在三十人以上的出租屋。

(三)黄色类出租屋。指出租屋内发生违法行为,或出租人、承租人因违反出租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一年内被行政处罚累计2次的。

(四)绿色类出租屋。指除红色类、橙色类、黄色类以外的出租屋。

第四条出租屋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分为重点管理等级、关注管理等级、一般管理等级和放心管理等级。其中,红色类出租屋为重点管理等级、橙色类出租屋为关注管理级别、黄色类出租屋为一般管理等级、绿色类出租屋为放心管理等级。重点管理等级出租屋禁止出租。

第五条出租屋的类别等级由相关职能部门的基层单位依照职责范围确定,并在珠海市人口和出租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人屋系统”)上标识。出租屋内发生违法行为,或出租人、承租人因违反出租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由“人屋系统”自动运算确定其类别等级。

出租人对其出租屋分类分级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辩和复核。

被确定为红色类、橙色类、黄色类出租屋的情形消失后,原定级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出租屋管理级别。

第六条镇街实行出租屋安全状况分级巡查制度,其中重点管理等级出租屋,镇街网格员应当每半个月至少巡查一次;关注管理等级出租屋,镇街网格员应当每月至少巡查一次;一般管理等级出租屋,镇街网格员应当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放心管理等级出租屋,镇街网格员每半年至少巡查一次。

镇街网格员开展巡查工作时,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发现出租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督促其立即整改。如不能立即整改的,将出租屋安全隐患情况录入“人屋系统”通报主管职能部门和机构。

第七条相关主管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处置。

(一)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1.出租人未于租赁关系成立、变更之日起七日内通过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申报出租屋基础信息的;或租赁关系发生在《条例》施行前,未在《条例》施行后三个月内补充申报的;

2.出租人向无身份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租房屋的;

3.出租人未告知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办理居住登记手续的;

4.出租人出租同一建筑物内房间在十间以上或者床位在三十张以上或者居住人数在三十人以上即成规模出租屋,未指定专人管理出租屋,或者未制定管理制度,或者未实时登记、申报承租人信息,或者未定期开展安全自查;或者未按规定配备门禁视频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的;

5.出租人利用出租屋开展按日或者按小时计价收费、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未按规定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或者未即时采集和报送租住人员基本信息,或者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制定管理制度的;

6.承租人未按规定如实向出租人说明租住人数,出示本人及共同使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配合申报出租屋基础信息的;

7.住房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未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

8.承租人留宿无身份证明人员的;

9.出租人或承租人发现共同使用人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的。

(二)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查处:

1.出租人出租同一建筑物内房间在十间以上或者床位在三十张以上或者居住人数在三十人以上即成规模出租屋,未在公共区域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电气火灾监控装置、应急照明灯以及应急疏散指示标志,或者在建筑安全出口处明显位置,未张贴应急疏散路线图,并确保完好有效的;

2.出租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的房屋;

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居住场所,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或者违反国家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居住场所的;

4.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以及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5.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6.涉及出租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住建部门依法处置:

1.出租被依法认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房屋的;

2.出租人未能保障出租屋建筑结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安全要求的。

(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1.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车库和单车房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用于居住的;

2.房屋租赁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通过规划核实投入使用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在建设用地上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以及住宅室内违法装饰装修行为;

3.承租人未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任意弃置垃圾、违章搭建、商业及住宅出租屋排放污染物等行为。

(五)卫健部门依法处置:

1.在出租屋内非法行医的;

2.涉及出租屋发生传染病疫情的;

3.出租屋居住人员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治疗等医疗工作。

(六)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处置:出租房屋存在重大地质灾害安全隐患的,因人为活动引发的,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引发责任人进行治理;因自然因素引发的,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治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在职责范围内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经营的行为。

(八)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置:工业出租屋租赁当事人未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或者制造噪声等行为的。

(九)镇街依法处置:

1.出租屋外窗、阳台设置防盗铁栅栏,未开设尺寸不小于1米×0.8米的紧急逃生口和逃生绳或逃生梯的;

2.出租屋租赁当事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改变燃气用途或转供燃气;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3.在室内为电动车或其蓄电池充电,从室内拉“飞线”充电,或使用不匹配或质量不合格的充电器为电动车或其蓄电池充电的;

4.承租人长时间离开时未关机断电的;手机、充电宝等电子设备长时间充电或边充电、边使用的;大功率电器等用电设备安装在可燃易燃物上或与可燃物距离过近的;使用非正规厂家生产或没有质量合格认证的电器产品的。

街镇网格员发现出租屋存在以上安全隐患的,立即督促现场整改,并依托人屋系统通报出租屋租赁当事人和所属镇街。其中1至2类安全隐患,镇街相关部门要跟进督促整改,依法处置的,尽职免责。

根据《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决定》,执法权已下放给镇街的,镇街负责处置相应的安全隐患,相关职能部门掌握情况。

第八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安排人员跟进“人屋系统”,签收出租屋安全隐患信息。自签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安全隐患处置完毕并将处置情况录入“人屋系统”。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出租屋安全隐患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反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在“人屋系统”中注明。

第九条出租屋发生重特大案事件,倒查发现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开展出租屋安全状况巡查、隐患发现、报告及处置的,或者发生其他不依法履职,引发出租屋管理其他问题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珠海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广州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关于征求珠海市出租屋分类分级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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