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安徽省淮南市某村村民,2010年嫁入外村,但户口一直未从娘家迁出,也一直在娘家生活。2011年,刘某生育一子。
2013年4月,受当地煤矿采煤影响,当地县政府发布了搬迁公告,需要整村搬迁。2013年6月至12月,县政府公示了三次搬迁补偿人口核查榜单,刘某和儿子在第三次公布的补偿人口核查榜单内。
但2017年2月,县政府发布了搬迁安置人员更正建议的公示,将刘某和儿子从本次塌陷搬迁享受补偿人员名单内移除。
刘某询问原因后得知,此次补偿安置,采用的是市政府发布的《采煤塌陷区农村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补偿办法,但2011年和2014年,市政府发布的补偿办法有所不同。按照2011年的标准,刘某和她的儿子不属于安置人口。
此后,刘某多次向县政府反映,但县政府以刘某系外嫁女、刘某儿子在其户口之下为由,拒绝了刘某的补偿申请。没有办法,刘某只能将县政府起诉到了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县政府对刘某和儿子履行分户安置的法定职责。
二、被告答辩
县政府答辩:
1、县政府2013年4月发布搬迁公告,搬迁家庭人员核定基准日为2013年4月。对于刘某的安置问题应当执行淮南市人民政府2011年的政策文件而非2014年的政策,即刘某符合2011年政策文件中规定的“外嫁但户口未迁出不可计入搬迁家庭人口”的情形;同样,刘某之子随刘某共同生活,同样不符合享受条件。
2、县政府不存在不履职的情况,县政府已对刘某的请求作出回复。
三、法院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县政府应否对刘某履行分户安置的法定职责?
县政府于2013年发布了搬迁公告和第三次发布的补偿人口核查榜单,因此此次搬迁应当适用2011年的政策文件而非2014年的文件。但是,2011年政策文件里提到的“外嫁”只是一种俗称。
如何认定刘某是否属于“外嫁但户口未迁出”的情况,应当结合其出嫁后是否仍在娘家继续生产、生活综合判断。而刘某婚后是在娘家村生产、生活并抚养儿子,因此,刘某即使外嫁也属于本村成员,符合分户安置条件。县政府应当对刘某和刘某之子按照相关政策予以安置。
四、法院判决县政府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刘某及其儿子履行分户安置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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