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保“交强险”
在多地集中爆发
厦门搅拌车、辽宁出租车
①拒保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供给不足?价格管制?
②再看先行者
如何设计交强险制度
01
多地拒保“交强险”新闻发酵
险企被罚,也要拒保为何?
厦门、辽宁等地:搅拌车、出租车的交强险被拒保!
近日,据媒体报道在厦门、辽宁等多地,出现拒保“交强险”的现象。
比如,福建厦门某混凝土搅拌车运输公司,有200辆搅拌车的交强险即将到期,在联系当地多家保险公司和尝试异地承保后,仍被拒保。
随后,辽宁鞍山市台安县,多位出租车车主也表示,在当地无法投保“交强险”,只能到外地多花钱投保,详情参见本节视频。
随着,央级媒体央广网和中国之声的连续报道,隐秘在水面以下的“交强险拒保”的冰山开始浮出水面,虽然某公司业务员说的“搅拌车没有!(全行业)都不做”可能有夸张成分,但拒保问题部分属实应该是无疑的。
鉴于,媒体公布了热线电话,局部地区、部分车型的车主“苦交强险久矣”,不排除该新闻进一步发酵的可能~
估计各地的保险行业都进入一级备战状态,草木皆兵了。
不得拒保“交强险”,已有多家险企被罚!
对于大多数消费者来讲,车险应该是最为熟悉的保险产品之一,包括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两种。
2020年9月,车险综改实施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障程度均有提升,“加量不加价”对于消费者而言更是一大利好,详见《定了!车险综改方案,9月19日正式实施:加量不加价!》。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交强险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不仅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要投保交强险,且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因此,既然交强险是强制险种,却为何还是遭到“拒保”,可能是消费者最为不解的地方。
其实,近年来因为拒保交强险问题,监管已经先后处罚了多家险企。
以2021年的数据为例,人保财险、平安产险、国寿财产、华安财险等多家分支机构,都曾因拒保交强险被处罚,详见《保险业10月罚款1945万》。
那么,即便有着罚款和监管的多重压力,还是有险企顶风“拒保”,是为何呢?
02
从三方面看拒保
和拒赔背后的交强险模式
拒保的“经济学”
供给不足?拒保,从经济学视角看,是保险业供给不足。
那么,是行业承保能力不足导致的么?
显然不是!
因为,财险行业无论是自留保费的四倍要求,还是行业偿付能力充足率200%以上的水平,都能说明行业承保能力不仅没有不足,甚至可以说是过剩。
因此,车险市场中本来应该充斥着“高费用抢业务”的荷尔蒙,才对啊。
拒保背后的“价格管制”
市场经济中,存在即合理!
即便,是冒着违反交强险条例的风险,保险公司仍然拒保,那一定是有原因的。
回忆经济学中最简单的供给需求曲线和蛛网价格收敛图,供给不足一定是价格机制出了问题,那就是交强险的价格管制。
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交强险的价格是全国统一的,导致对风险的区分度不足。
拒保的浅层次“直接诱因”
交强险的价格管制,从2006年开始就存在,为什么现在才比较集中爆发?
直接诱因,或许就是2020年9月开始的车险综合改革~
基于,改革前行业交强险合计赔付率过低、行业持续盈利的基础,行业将交强险赔付限额从12.2万提高到20万,将目标赔付率提高到了75%。
一刀切的政策,进一步拉大了地区之间、车种之间的赔付率差异。
毕竟,从行业整体(图1.2)与各地区的交强险的赔付率(图2.1)对比情况,可以看到差异还是比较大的,尤其是江浙一带交强险赔付率明显较高。
再比如,改革前就矛盾比较突出的、新闻中集中报道的出租车、搅拌车的赔付率进一步上升。
据说,改革后长三角的交强险赔付率接近100%,部分营运车,包括出租车估计能超过150%。
其实,从历史数据看,特种车和营运车的赔付率本就很高,上图为“13精”统计的2014年-2019年交强险分车型的赔付率,供大家参考。
“拒赔”背后的交强险模式
交强险条例是2006年公布实施的,行业的交强险制度也是2006年建立的。交强险制度对财产保险行业发展是有着巨大贡献的,一方面是保险意识的提升,另一方面是对行业保费规模的提升。
你可以假设一个情景,只有一半的机动车投保车险,那行业会是什么状态。
其后虽然条例、保额、和交通违法系数都有过调整,但是都属于微调,制度本身的框架仍然保持不变。
大致可以总结为四句话,一是车主被强制投保,二是保险公司不得拒保,三是价格统一,四是公司自负盈亏、占用资本。
这四句话推导出来的逻辑悖论:市场主体要为没有定价权、不能风险筛选的业务承担经营风险、占用资本。
这种悖论下的市场均衡只能在赔付率低的状态下出现,当赔付率升高到一定程度时,均衡一定不会出现。
拒保就是均衡被打破的表现之一。
为什么我们的交强险模式长成这个样子,因为入行晚,不清楚具体过程。哪位经历过的行业大咖可以讲讲过去的事。
但是从行业当时格局(公司数量少,外资公司不能经营交强险,三大家绝对主导)、以及运行了大概一年就大幅度上调保额的决策看,推测当时的三大家对交强险模式的确立应该“功不可没”。
若推测有道理,从禁止反言角度,嘿嘿,三大家在交强险上多承担点,也不算冤枉。
03
他山之石
日本、美国和银行业
他山之石(一):日本和美国的车险
交强险制度并非我国首创,那先行者是如何设计的呢?
●近邻日本和海峡对岸的台湾地区
他们采取的是行业共同建pool,保险公司只是代办,百分之百分到pool,不承担经营风险,不占用资本。所有的经营风险由行业的pool承担,公司只是获得代办费,自然不会有拒保的问题。
他们的这种做法是有历史渊源的,日据时期的台湾和日本对于战争险和地震险就是这种模式。
●美国多州的做法
严格意义上,美国不存在我们语境下的交强险,他们仍然是侵权责任,不是强制责任,但是他们要求上路的车必须有一定保额的三责险,即车主必须买保险,保险公司可以选择承保。
这种情况下,必然有人被拒保,那么美国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他们建立了剩余市场pool,对剩余市场业务单独定价,再按照车险市场份额分摊给市场主体。
以上两种方案,其实有共同之处,就是行业共同分摊,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行业担当,换个时髦的词语,是不是和ESG有点勾搭。
他山之石(二):银行业的小微企业贷款
再观察一下我们隔壁行业,银行业,有个领域和我们拒保的市场有点类似,就是小微企业放贷。小微企业风险高,因而贷款难贷款贵,举世皆然,商业银行必然避之不及。
我们监管部门如何处理呢?一手大棒,一手胡萝卜。大棒就是考核指标,胡萝卜就是允许发小微企业专项债。
正的外部性
包括保险的剩余市场,包括小微企业贷款支持的社会伦理是什么呢,让他们一定程度上偏离了风险定价的市场规则?那一定是社会达成共识,对这个群体的制度救助有较大的正外部性。
比如剩余保险市场制度,能让高风险的交通参与者买的起三责险,以保护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比如小微企业是社会经济的细胞和基石,涉及到就业,创新等各方面。
那么问题来了,我们拒保的那些业务,社会是否能对他们的社会正外部性达成共识。如果有,可以借鉴剩余市场的方法;如果没有,那就是价格机制。
这个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市场边界的社会伦理问题,十分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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