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恶居下流,天下之恶归焉。

正始十年(249)司马懿发动高平陵之变,将曹爽集团尽数夷灭,此事见诸史册,人所共知。

由于《三国志》成书于西晋,不得不“多为时讳”,因此《曹爽传》对传主的罪名描述便五花八门,极尽丑诋。

陈寿修书于晋,不能无所讳。--《廿四史札记》

概而论之,曹爽的罪名可以分为四类。

其一是私占官营屯田;其二是任人唯亲,党同伐异;其三是擅取魏明帝侍妾;其四是器物规格逾制。

如果考虑到《魏书》的成书背景,可知曹爽罪名大抵源自事后附会。其目的无外乎败坏曹爽形象,为司马氏的篡权行为寻找合理性。

笔者搜集史料,通过比对考证,发现曹爽的诸多罪名,仅有“器物逾制”一条是真,其余均难成立,基本可以确定是司马氏的事后污蔑。

本文想就曹爽的诸多罪名,逐一展开论述考辨。

本文共 6200 字,阅读需 12 分钟

私占官营屯田

曹爽的第一条大罪,便是私占魏廷的官营屯田。

《爽传》记载“何晏等专政,分割洛阳、野王典农部桑田数百顷以为产业”。

(何)晏等专政,共分割洛阳、野王典农部桑田数百顷,及坏汤沐地以为产业。--《魏书 曹爽传》

何晏是曹爽的腹心文胆,照此记载,私占屯田无疑是二人共同参与。

这里简单说一下魏国的屯田制。

东汉末年,人户流离,田亩遂荒芜,各镇军阀的后勤储备因此出现问题。

为了生存需要,袁绍、公孙瓒等军阀相继展开屯田。曹操实行屯田的时间稍晚,始于建安元年(196)。

兴平二年,(袁绍)破(公孙)瓒于鲍丘,斩首二万余级。瓒遂保易京,开置屯田,稍得自支。--《后汉书 公孙瓒传》

是岁(建安元年)用枣祗、韩浩等议,始兴屯田。--《魏书 武帝纪》

屯田区设有农官,分为典农中郎将、典农校尉、典农都尉三级。典农中郎将和典农校尉的秩阶等同于郡守,典农都尉的秩阶等同于(县)令、(县)长。

罢屯田官以均政役,诸典农皆为太守,都尉皆为令长。--《魏书 陈留王纪》

屯田又分为军屯和民屯。军屯除农事之外也参与军事任务;民屯的职责相对单一。

作物收成的分配比例上,原则上对半分配(屯民使用自有耕牛)或者四六分配(屯民使用官牛),实际执行中则是“七三分”或“八二分”,剥削程度很重。

又旧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与官中分,施行来久,众心安之。今一朝减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及无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晋书 傅玄传》

司马懿谋杀曹爽解释(欲加之罪何患无辞)(1)

曹爽、何晏分割洛阳、野王典农部桑田数百顷

按曹爽与何晏分割洛阳和野王的屯田来看,他们对屯田的破坏范围不小。洛阳在河南郡,野王在河内郡,照此记载,京畿地区的屯田似乎都被曹爽党羽私吞。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

屯田制度的瓦解、破坏并非始于曹爽,早在曹操死后这一苗头便已出现。

在三国鼎立的局面下,随着局势的日益稳定,屯田这种战时政策,已经难以适应时代的需要。更不必说由于过重的剥削比率,导致屯田地区的逃逸、叛乱现象始终存在。

是时新募民开屯田,民不乐,多逃亡。--《魏书 袁涣传》

屯田客吕并自称将军,聚党据陈仓。--《魏书 赵俨传》

按屯田制在魏国灭亡的前一年(264)便被从法律层面加以废黜,可知它的崩坏瓦解,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

丙午,命抚军大将军新昌乡侯(司马)炎为晋世子。是岁(咸熙元年),罢屯田官以均政役。--《魏书 陈留王纪》

由于曹爽集团尽数覆灭,且在事后遭到严重的污名化,他们是否真的私占官田便显得颇难定论。有趣的是,司马家族私占官田,倒是证据确凿。

毌丘俭在淮南起兵时,檄文中便宣称司马师“募取屯田,加其复赏”。《晋书 外戚传》也记载了曹魏时代,官牛与屯民曾被大量赏赐给“贵势之门”。

(司马师)欲擅强势,以逞奸心,募取屯田,加其复赏。--《罪状司马师表》

魏氏给公卿已下租牛客户数各有差,自后小人惮役,多乐为之,贵势之门动有百数。--《晋书 外戚传》

由于屯田制的正式废止是在魏咸熙元年(264),可知司马师生前(208-255)屯田制尚在,他取官田而私用,无疑是破坏制度的明确证据。

同样是私占官田,曹爽罪不容诛,司马师却毫无处分,这显然是区别对待。照此看来,曹爽是否真的私占官田,可信度同样存疑。

另外,洛阳地区的典农中郎将是司马昭,可知曹爽、何晏想要越过对方而擅取官田,本身就是不可能的事情。

正始初,(司马昭)为洛阳典农中郎将。--《晋书 文帝纪》

更合理的解释,是曹、马双方均参与了对屯田的分赃,但是由于后来双方反目,这一行为遂成为曹爽的罪名。

任人唯亲,党同伐异

曹爽的第二条大罪是任人唯亲,破坏统治阶层的内部团结。

《爽传》还特意列举一例,称尚书何晏与廷尉卢毓有矛盾,因此公报私仇,陷害打击对方。

(何)晏等与廷尉卢毓素有不平,因毓吏微过,深文致毓法,使主者先收毓印绶,然后奏闻。其作威如此。--《魏书 曹爽传》

司马懿谋杀曹爽解释(欲加之罪何患无辞)(2)

何晏等奏免卢毓,收其印绶

这一记载与史实出入较大。因为何晏与卢毓实际是前后两任吏部尚书,卢毓卸任后迁为尚书仆射。至于他在廷尉任上遭到陷害,乃是源自司隶校尉毕轨,并非何晏。

(曹爽)出(卢)毓为廷尉,司隶毕轨又枉奏免官。--《魏书 卢毓传》

更重要的是,卢毓被罢官之后,又很快重获启用,被曹爽提拔为光禄勋。廷尉与光禄勋均属九卿,可知卢毓尊位如旧,也佐证了曹爽很懂得审时度势,并非一意孤行之辈。

众论多讼之,乃以毓为光禄勋。--《魏书 卢毓传》

《爽传》将不同时间线上的事情强行捏合,且避重就轻,无外乎是为了渲染曹爽、何晏、毕轨等人的奸恶形象。然而曹、何、毕等人都是司马懿的政敌,因此这种书写方式,其实颇有指鹿为马、颠倒黑白的意味。

反倒是事件中的“受害者”卢毓,在高平陵之变时(249)党附司马懿,以廷尉身份领司隶校尉事(取代毕轨职务),之后又出任吏部尚书(取代何晏职务)。其中的政治隐喻昭然若揭,党同伐异的程度远胜曹爽集团。

(曹)爽等见收,太傅司马宣王使(卢)毓行司隶校尉,治其狱。复为吏部尚书,加奉车都尉。--《魏书 卢毓传》

客观来说,曹爽在正始年间(240-249)虽然屡次试图强化自身权力,但也基本维护了权力的平衡,并未与司马懿集团发生不可调和的直接冲突。

在此期间,司马懿始终握有“都督中外诸军事”的特权,也曾多次领兵出战。

(正始二年)六月,(司马懿)乃督诸军南征,车驾送出津阳门。--《晋书 宣帝纪》

(正始)四年秋九月,帝(指司马懿)督诸军击诸葛恪,车驾送出津阳门。--《晋书 宣帝纪》

曹爽甚至主动做出退让姿态,尊奉对方。

比如大将军班次在太尉之上,曹爽便上表举荐太尉司马懿为太傅(太傅班次高于大将军),符合“恒父事之,不敢专行”的记载。

初,(曹)爽以宣王年德并高,恒父事之,不敢专行。--《魏书 曹爽传》

在机要岗位的出仕人选问题上,曹爽也并未一家独大。

比如尚书台的三位实权尚书何晏、丁谧、邓飏虽然是曹爽党羽,但尚书台的主官(尚书令)司马孚却是司马懿的弟弟。曹爽的弟弟曹羲、曹彦出任散骑常侍,司马懿的儿子司马师、司马昭也出任散骑常侍。

(司马孚)除尚书右仆射,进爵昌平亭侯,迁尚书令。--《晋书 安平献王传》

魏景初中,(司马师)拜散骑常侍。--《晋书 景帝纪》

正始初,(司马昭)为洛阳典农中郎将……转散骑常侍。--《晋书 文帝纪》

司马懿谋杀曹爽解释(欲加之罪何患无辞)(3)

司马孚为尚书令,司马师兄弟为散骑常侍

至于曹、马两党的其余人物,诸如王观、王基、王肃、高柔、蒋济、桓范、李胜、文钦、毌丘俭等人,在正始年间也各有进用,并未出现一家独大的情况。便如前文提到的(司马氏党羽)卢毓,他被(曹爽党羽)毕轨奏免之后,很快又重获启用,即可为佐证。

清代学者王懋竑,对此曾有精确概述,即曹爽与司马懿的关系,实际是“固相参用,非能专制”,相互间不尽有争斗,也存在大量合作。

何晏、邓飏素与司马师、昭互相称誉,其进用未必尽出爽意也……固相参用,爽非能专制者。--王懋竑

由此可知,曹爽所谓的任人唯亲,破坏团结之类的罪名,与事实南辕北辙,完全相悖。

擅取魏明帝妃嫔

在曹爽的诸多罪名中,“擅取曹叡侍妾”这一条最为严重,这已经远远超出败法乱纪的范畴。实际上就《魏书》的记载来看,这条罪名基本可以视作曹爽“窥伺神器”的核心罪证。

(曹爽)妻妾盈后庭,又私取先帝才人七八人。--《魏书 曹爽传》

(曹爽)以黄门张当(进献才人的宦官)为都监,专共交关,看察至尊,侯伺神器,离间二宫,伤害骨肉。--《魏书 曹爽传》

然而稽核诸书,可知曹爽擅取魏明帝侍妾,实乃莫须有的欲加之罪,根本不可置信。

首先是数字问题。

《爽传》称曹爽“擅取先帝才人七、八人”,但《晋书 宣帝纪》却称“曹爽擅取先帝才人十一人”,更为怪异的是,《爽传》在后文又称传主“擅取先帝才人五十七人”,舛谬至此,令人费解。

黄门张当私出掖庭才人石英等十一人,与曹爽为伎人。--《晋书 宣帝纪》

(曹爽)诈作诏书,发才人五十七人送邺台,使先帝婕妤教习为伎。--《魏书 曹爽传》

另外便是“才人”这一记载。

“才人”的名目虽然经常见诸于《魏书》,却并不存在于《妃嫔传》的等级序列中。

曹魏的后宫制度,因袭汉制,各有损益。曹操时有“夫人,昭仪,婕妤,容华,美人”;曹丕时增“贵嫔、淑媛、修容、顺成、良人”;曹叡时又增“淑妃、昭华、修仪”。唯独没有才人。

魏因汉法,母后之号,皆如旧制……太祖建国,始命王后,其下五等:有夫人,有昭仪,有婕妤,有容华,有美人。文帝增贵嫔、淑媛、修容、顺成、良人。明帝增淑妃、昭华、修仪;除顺成官。--《魏书 后妃传》

“才人”正式成为后宫妃嫔等级中的一环,似始于晋代以后。比如司马衷的淑媛谢氏,便曾是司马炎的才人;唐高宗的皇后武氏,亦曾是唐太宗的才人。

按《魏书 后妃传》的描述看,“才人”这一制度之外的称号,在魏朝可能只是皇帝侍妾的一种泛称。

换言之,司马懿称曹爽擅取先帝才人,其实并无实据,甚至连被收取女眷的姓氏、封号、数量亦不知晓;否则必定大肆渲染,以增曹爽之恶。

更为离奇的是,《晋书》对曹爽擅取明帝才人的时间记载,竟然晚在正始九年(248)春。

九年春三月,黄门张当私出掖庭才人石英等十一人。--《晋书 宣帝纪》

司马懿谋杀曹爽解释(欲加之罪何患无辞)(4)

曹爽擅取魏明帝才人

鉴于曹叡死于景初三年(239)正月,可知曹爽擅取先帝才人(248),是在曹叡驾崩十年之后。此时魏明帝的诸多遗孀,早已人老珠黄。如果曹爽真的贪恋美色,怎么可能会在曹叡死后十年才动手?

何况曹爽“少以宗室谨重”,在司马懿尚在的情况下,他绝不可能递给对方这么大的把柄,威胁自己的地位。

爽字昭伯,少以宗室谨重,明帝在东宫,甚亲爱之。--《魏书 曹爽传》

最令人疑惑的便是供出曹爽罪状的宦官张当,事后旋即遭到司马懿灭口,导致死无对证。

张当私以所择才人张、何等与爽。疑其有奸,收(张)当治罪……。于是收爽、羲、训、晏、飏、谧、轨、胜、范、(张)当等,皆伏诛,夷三族。--《魏书 曹爽传》

张当之死,影响甚巨。正元元年(254)李丰、张缉等人阴谋行刺司马师时,曾对宦官苏铄表示“张当可以为诫”。可见张当之死存在冤情,在魏国宫廷乃是心照不宣之事。

(李)丰密语黄门监苏铄、永宁署令乐敦、冗从仆射刘贤等曰:“卿诸人居内,多有不法,大将军(指司马师)严毅,累以为言,张当可以为诫。”铄等皆许以从命。--《魏书 夏侯玄传》

综上所述,曹爽擅取明帝才人这一记载的可信度基本为零,可以视作司马氏集团的污蔑诋毁。

器物规格僭越

曹爽的第四条罪名,便是“窃取官物”,奢靡绮丽,有僭越嫌疑。这也是诸多罪名当中最符合实际情况的一条。

《爽传》记载,曹爽性奢华,“饮食车服,拟于乘舆;尚方珍玩,充牣其家”。

(曹爽)承势窃取官物,因缘求欲州郡……饮食车服,拟于乘舆;尚方珍玩,充牣其家。--《魏书 曹爽传》

此处的“乘舆”即天子,指曹爽服饰华美奢丽,饮食器具数量、造型上超出臣子标准;“尚方”即御用器物,指曹爽从宫廷内库中盗窃珍玩,以为炫耀。

其实这种罪行可大可小。比如东吴的吕范、贺齐均有类似行径,然而孙权出于“忘过记功”的原则予以赦免,并未追究。司马懿揪着这一点不放,无疑是造作罪名,意在增曹爽之恶。

(吕)范与贺齐奢丽夸绮,服饰僣拟王者,(孙)权曰:“昔管仲踰礼,桓公优而容之,无损于霸。今子衡(吕范字子衡)、公苗(贺齐字公苗),身无夷吾之失,但其器械精好……何损于治哉?”--《江表传》

实际就西晋初年的奢靡之风来看,司马氏一族也充斥着类似恶行。

按《傅咸传》记载,西晋初年“贾竖皆厌粱肉,婢妾被服绫罗,贱隶乘轻驱肥”,奢靡之风自上而下,已经不可遏止。

古者臣无玉食,今之贾竖皆厌粱肉。古者后妃乃有殊饰,今之婢妾被服绫罗。古者大夫乃不徒行,今之贱隶乘轻驱肥。--《晋书 傅咸传》

石崇、王恺斗富时,王恺甚至利用外戚之便,从司马炎那里求取珊瑚宝树,以作炫耀。可见这种“借官物而炫富”的丑恶行径,在当时并非什么严重的罪过,甚至连皇帝都乐在其中。

(石)崇涂屋以椒,(王)恺用赤石脂。崇、恺争豪如此。武帝(司马炎)每助(王)恺,尝以珊瑚树赐之,高二尺许,枝柯扶疏,世所罕比。--《晋书 石崇传》

曹爽的奢靡僭越是确有明证的。《爽传》称他在宅中“作窟室,绮疏四周”。所谓窟室即地下室,避暑纳凉之用。

(曹爽)作窟室,绮疏四周,数与(何)晏等会其中,饮酒作乐。--《魏书 曹爽传》

司马懿谋杀曹爽解释(欲加之罪何患无辞)(5)

曹爽作窟室,绮疏四周,数与何晏等会其中

这一记载在《水经注》中亦有佐证,郦道元称他在洛阳永宁寺西南侧发现曹爽故宅遗址,“下入地可丈许,地壁悉垒方石砌之”。

于寺院西南隅得(曹)爽窟室,下入地可丈许。地壁悉垒方石砌之,石作细密,都无所毁,其石悉入法用,自非曹爽,庸匠亦难复制此。--《水经注》

可见曹爽确实曾在宅中营建窟室,不过按照“丈许”的深度来看,也不可能是谋逆之用;更何况这个窟室竣工之后,曹爽便“数与何晏等会其中,纵酒作乐”。照此看来,曹爽并无他意,只是单纯追求声色享受,便如胡亥“欲悉耳目之所好,穷心志之快乐”一般。

就曹爽的实际表现来看,他并无宏图远志,在手握天子以及大司农印绶的环境下,依然抱着“不失为富家翁”的幻想(见《魏氏春秋》),甚至在软禁期间自称“贱子”(见《魏末传》),极尽卑躬,以求生路。因此说曹爽有篡位之心,属实是无征之事。

小结

从历史的宏观层面看,明帝死后,诸夏侯曹氏后继乏人,而司马氏趁势而起,成为士族耆老的领军人物。在三祖(曹操、曹丕、曹叡)“以法御下”的统治模式下,蛰伏已久的门阀豪右势必联合反扑,因此曹爽的倒台属于必然事件。

对这一问题,有识之士早有洞见。元代学者胡三省便表示,即使曹爽能够始终尊奉司马懿,也终不免杀身之祸;因为“猫鼠不可以同穴”。这一见解可谓振聋发聩。

或问:“使爽能守此不变,可以免魏室之祸否?”曰:“猫鼠不可以同穴,使爽能率此而行之,亦终为懿所啖食耳。”--胡三省

对曹爽的个人悲剧与案件冤情,陈寿亦有了解。他在《魏书 卷九》的赞语部分,隐晦地称曹爽“德薄位尊,沉溺盈溢”。

爽德薄位尊,沈溺盈溢,此固《大易》所著,道家所忌也。--《魏书 卷九》赞语

司马懿谋杀曹爽解释(欲加之罪何患无辞)(6)

曹爽德薄位尊,沉溺盈溢

赞语之中并未涉及曹爽谋逆之事,只是说传主犯了“德薄位尊”的忌讳,这便如同“小儿怀金,行于闹市”,势必引来豺狼窥伺。

魏朝群臣,对夷灭曹爽三族的行为亦颇有微词。比如与司马懿合作的蒋济便认为“曹真之勋,不可以不祀”,当然这并未起到任何作用。

(蒋)济曰:“曹真之勋,不可以不祀。”帝(指司马懿)不听。--《晋书 宣帝纪》

其实曹爽的冤情,不仅在魏廷上下是心照不宣之事;在蜀汉、东吴也并非秘密,替其辩诬者不在少数。

比如蜀大将军费祎便曾推断案情,得出“曹爽无大恶”的结论。这一史源出自殷基的《通语》,而殷基之父殷礼又是东吴的零陵太守。

司马懿诛曹爽,(费)祎设甲乙论平其是非……(司马)懿父子从后闭门举兵,蹙而向(曹)芳,必无悉宁,忠臣为君深虑之谓乎?以此推之,(曹)爽无大恶,明矣。--《通语》

殷基,云阳人,吴零陵太守殷礼子,仕吴为无难督。--《全晋文》

概而论之,曹爽虽有小恶,实无大逆,史书所载的诸多罪名,大抵源自事后附会、甚至是凭空杜撰。君子恶居下流,天下之恶归焉。悲哉!


我是胖咪,头条号历史原创作者。漫谈历史趣闻,专注三国史。从史海沉钩中的蛛丝马迹、吉光片羽,来剖析展开背后隐藏的深意。

Thanks for read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