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9年年底至2012年8月,被告人宋某在担任某集团生产业务部生产调度室副经理、经理期间,利用负责某集团下属港区码头货物装卸、船舶到港、浮吊作业计划、分配、调度和管理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上海铨兴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丁华给予的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万元的联华OK消费积点卡及LV皮包1只,收受上海顶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陈***给予的现金20余万元上述收受的消费积点卡、贿赂款共计价值21.5万余元,均被宋用于个人消费2012年10月30日,宋某在某集团监管部门找其谈话期间,主动供述收受OK消费积点卡及LV包的事实后在检察机关调查期间,又主动供述收受20余万元现金的事实,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诉讼时效?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诉讼时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要点)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诉讼时效

案情简介

2009年年底至2012年8月,被告人宋某在担任某集团生产业务部生产调度室副经理、经理期间,利用负责某集团下属港区码头货物装卸、船舶到港、浮吊作业计划、分配、调度和管理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上海铨兴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丁华给予的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万元的联华OK消费积点卡及LV皮包1只,收受上海顶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陈***给予的现金20余万元。上述收受的消费积点卡、贿赂款共计价值21.5万余元,均被宋用于个人消费。2012年10月30日,宋某在某集团监管部门找其谈话期间,主动供述收受OK消费积点卡及LV包的事实。后在检察机关调查期间,又主动供述收受20余万元现金的事实。

原审辩护律师观点

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均无异议。但同时宋某否认自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宋某的辩护人基于以下理由提请法庭对宋某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宋某从事一般业务管理活动,不属于代表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从事公务的人员,不构成受贿罪的主体;宋某系初犯,并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了全部赃款。

法院裁判分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身为某集团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宋某犯罪的事实清楚,但是指控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宋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在家属帮助下退缴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关于宋某提出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宋某不构成受贿罪、请求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采纳。

罪名辩护要点

一、客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一)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不能证明涉案款项的数额以及最终归个人所有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仅有各自独立的行贿人的证言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在案证据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二)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行为人是否了利用了职务的便利

(三)在案的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且传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未能达到刑事证据排他性、唯一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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