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女员工怀孕被开除(厦门一女子应聘时谎称未婚)(1)

(海峡导报记者 林毅彬/文 陶小莫/漫画)应聘时怕被拒,她谎称“未婚”,一年后却怀孕。公司得知真相后,将身怀六甲的她“炒了鱿鱼”。近日,厦门白领洪女士与公司闹掰了,她认为,公司存在就业歧视,也无权将怀孕的员工解雇。公司则认为,她这是欺诈,劳动合同无效。孰是孰非?导报记者对此进行调查。

洪女士今年27岁,去年3月初,洪女士在招聘网站上看到海沧一家大型外贸公司在招海外贸易业务员,经过多轮角逐,她脱颖而出。签完劳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时,她按人力资源部的要求填写员工基本信息表,“婚姻状况”一栏却让她犯了难。

原来,她于2017年底登记结婚,然而她心想,根据这一行业的“潜规则”,若如实填写婚姻状况,新公司会不会找理由辞退自己呢?为此,她填上“未婚”。填写“职业经历”时,还将原本的一家“小公司”换成业内知名公司。

今年3月,她意外怀孕了,妊娠反应很明显,常常在工作时走神,严重影响了工作。4月底,她将样品弄错,造成公司遭受损失。异常的表现让领导对她悄悄展开“调查”,这一查,她“露馅儿”了。

领导知道后态度很坚决,以虚构个人履历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决定解聘。洪女士认为,公司存在就业歧视,无权解聘孕期的劳动者,再者,她承认履历问题是存在隐瞒,但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双方相持不下,欲要启动法律程序。

昨日,导报记者就此致电该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罗女士,她认为,公司一贯秉持人性化管理原则,并未在招聘中有就业歧视。“我们看中的是能力,并没有限制她不能结婚不能怀孕。你只要如实跟我们讲,我们会灵活处理。”“对待怀孕的职工,我们严格依照劳动法执行,是她自己造成了这样的违规情况。我们需要的是诚信,解除合同也是依法进行的。”罗女士坦言,员工诚信出问题,让公司“不能接受”。

律师观点

劳动者欺诈,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

对此,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张嘉嘉律师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一方存在欺诈,可视为无效合同。

张律师认为,洪女士虚构工作经历,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据此解除合同并无不当。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该法同时也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合同。

该公司是否存在就业歧视?隐瞒婚姻状况构成劳动合同欺诈吗?张律师分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该公司未声明已婚即不录用,因此并不存在就业歧视。签订合同后,公司有权了解职工基本信息,以便根据岗位特点安排相关工作,劳动者应如实填写。洪女士隐瞒婚姻状况,且虚构工作经历,已涉嫌欺诈。

张律师提醒,用人单位若以是否结婚作为录用标准,便涉嫌就业歧视。如果就业歧视是在招聘时针对不特定人群提出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进行处罚。如果在一对一招聘时,以含有就业歧视的事由拒绝应聘者,应聘者可起诉,要求获得平等就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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