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律不正义,是否仍需遵守之,这个小故事或许能给予启示。

败类保护法(恶法非法恶法亦法)(1)

公元前399年,雅典的公民大会以其亵神罪和蛊惑青年罪判处苏格拉底死刑,行刑前,他的学生和朋友买通守卫,决定帮助其越狱,他的学生克里对苏格拉底说:“雅典的法律是多数人的暴政,没有公平正义,民众没有遵守它的必要。”

苏格拉底坚决不越狱,并给出了两条不越狱的理由:第一,如果人人都以法律不公正为理由而逃避裁判,那么国家社会的秩序怎么实现?另外如何判断法律是否是公正,真正的标准在哪儿?难道由每个人以自己的价值判断吗?自己的判断难道就是正确的吗?因此,法律无论好坏都应被遵守;第二,如果一个人自愿生活在一个国家,并且享受这个国家法律给予的权利,这就等于和国家之间有了一个契约。如果只注重享受权利而不履行应尽之义务不也就等于毁约,那这种行为本身就十分不道德。

最终,苏格拉底喝下毒药,结束了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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