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02民终3293号

康某为自己私家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车上司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乘客责任险。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进行规定,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8年12月14日,康某驾驶汽车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车上乘客赵某受伤,交警大队认定康某无责。

事故发生后,乘客赵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5天,后主张理赔:住院医疗费4324元、伙食补助费500元、护理费896元、营养费250元。

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中,康某的车辆无责,所以根据车上人员责任险相关规定,赵某的受伤不属于保障范围内,为此拒赔。

赵某认为,在这次事故中己方并不承担责任,太平洋保险公司应该全额赔偿,为此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太平洋财保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

车上乘客责任险作为商业险的一种,它的主要作用是负责赔偿保险车辆的交通意外造成的车上人员伤亡。

  1. 虽然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39条约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并未明确约定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保险公司就不需承担保险责任
  2. 且该条款并非位于“责任免除”条款的明显位置,而且保险合同内容亦是格式条款,太平洋财保也未提供其曾就免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等,向被保险人进行过口头或书面形式的特别说明和解释的证据。
  3. 而且在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可以代为追偿的情况下,保险人不能以“无责免赔”为由拒赔。

故太平洋财保主张其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抗辩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某赵某,主张医疗费4324元、伙食补助费50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主张的护理费,酌情调整为750元(按150元/天计算);主张营养费25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不予支持。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

保险公司主张根据第三十九条约定,当被保险机动车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承担的对应的赔偿责任。因涉案车辆无责,并未约定被保险机动车无责时,保险人应当承担车上乘客责任险的赔偿责任,若按照100%的比例进行赔偿,则与该条款相违背,故上诉人不应当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

  1. 首先根据保险条款第38条规定,赵某系涉案车辆的乘客,其因该交通事故受到损伤,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 其次,由于保险条款中未约定当被保险车辆不承担事故责任时,保险人不承担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亦未约定责任承担比例,且上诉人未就上述免除其责任的相关内容尽到相应提示和说明义务,故上诉人免责的理由不当,其应当承担被上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经纪人说

同样的一段话,两个完全不同的解释,保险公司出于不想赔偿的目的,强行解释为拒赔的理由。但是在法院这里,还是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支持了车主无责情况下也应该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投保汽车损失怎么赔(保险诉讼116-车上人员责任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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