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申请报废的规定 关于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牌证作废的公告(1)

关于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牌证作废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登记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现对截止到2022年8月1日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进行公告,请车主及时将车辆交由具备机动车拆解资质的企业进行解体报废并到所在地车管提交报废证明,车辆灭失的,填写灭失申明。

所公告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驾驶已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有关规定,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鹰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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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车管所

编辑:邱莉红 审稿:罗依诺 核发:朱海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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