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固废处理需要哪些证件?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固废处理需要哪些证件(固废法中的单位)

固废处理需要哪些证件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十九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在上述规定中,责任主体均限定在“单位”。那么,这里的“单位”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呢?

对于这个问题,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该条被编入第二章“自然人”中,意思显然是“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的规定,也支持了这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

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既然法律没有规定“单位”的含义,那么就应当根据常识和法律的立法目的对“单位”进行理解。根据常识进行理解,只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三五个人在那里上班,显然就应当理解为一个“单位”。根据《固废法》的立法目的进行理解,所有环境法律的立法目的都无一例外的是“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只要“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就属于环境法律的调整范围,就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单位”。至于《民法典》《民事诉讼法解释》《行政诉讼法解释》中的规定,其效力仅仅及于相关领域,并不适用于《固废法》等环境法的行政执法。这样看来,“个体工商户”显然都无一例外的属于单位。

对于这个问题,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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