碘(化学符号为I)是一种活泼的具有氧化剂作用的非金属元素在自然界中以能溶于水的碘化物形式存在自然界含量稀少,在地壳中的含有量位居第47位除在海水中含量较高(每升海水含50~60微克)以外,在大部分土壤、岩石、水中的含量都很低微,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为什么会有碘缺乏病?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为什么会有碘缺乏病(碘)

为什么会有碘缺乏病

碘(化学符号为I)是一种活泼的具有氧化剂作用的非金属元素。在自然界中以能溶于水的碘化物形式存在。自然界含量稀少,在地壳中的含有量位居第47位。除在海水中含量较高(每升海水含50~60微克)以外,在大部分土壤、岩石、水中的含量都很低微。

我们把自然环境碘含量低微到不能满足人体最低需要时称之为环境碘缺乏。同样,把人体内碘营养不足称为体内碘缺乏。科学家们一致公认环境碘缺乏是碘缺乏病的最重要致病原因。

碘缺乏病是由于自然环境碘缺乏造成机体碘营养不良所表现的一组疾病的总称。包括地方性甲状腺肿(除碘缺乏以外,甲状腺炎症、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甲状腺肿瘤、家族性甲状腺肿和环境致甲状腺肿物质等也可以引起甲状腺肿大,一般而言这些疾病和因素引起的甲状腺肿不超过人群的5%)、克汀病(以痴呆、矮小、聋、哑、瘫痪为主要临床特征)和亚克汀病(以智力低下为主要临床特征)、单纯性聋哑、胎儿流产、早产、死产和先天畸形等。它实质上属于微营养素营养不良,与维生素A缺乏、缺铁性贫血并列为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国际组织重点防治、限期消除的三大微营养素营养不良疾病。碘缺乏病主要发生于特定的碘缺乏地理环境,是世界上分布最广、威胁人口最多的一种地方病。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除上海市外均有不同程度的流行。

碘缺乏最主要的危害是影响胎儿的脑发育,导致儿童的智力和体格发育迟滞或永久性障碍,造成病区人群的智能损害,这是因为在脑发育的主要时期(从妊娠开始至出生后2岁),神经系统的发育必需依赖于甲状腺素的存在,而碘是合成甲状腺素的重要原料。

为了使主要人群对碘缺乏病防治基本知识的认识不断加深,把健康教育进一步引向深入,从1994年起,我国将每年的5月15日定为“防治碘缺乏病日”。

科学补碘面面谈

补碘方法多碘盐最有效

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最新的每日碘推荐供给量为:0~59个月的婴幼儿是90ug/d,6~12岁学龄儿童是120ug/d,12岁以上及成人是150ug/d,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是200ug/d。

由于碘缺乏病是环境缺碘所致,因此补碘是防治碘缺乏病最有效的措施。目前补碘的方法有食盐加碘、口服碘油丸、饮水加碘、含碘药物、碘茶、碘化食品、富碘食物(如海产品)。而食用碘盐是防治碘缺乏病的最好方法。

人体对碘的储存能力有限。由于自然环境缺碘是长期存在的,因此补碘应遵循长期、微量、日常和生活化原则。食盐是人体的每日所需,符合长期、微量、日常和方便的原则。人类经过近百年的探索和实践证明,食盐加碘具有安全、有效、简单、易行、价廉、能够长期坚持食用的优势,成为补碘的最佳途径。1993年国务院制定了包括“居民食用盐中强化加碘”在内的一系列战略对策,以提高国民碘营养水平。

关于“食用盐全部加碘”

“食用盐全部加碘”指全体公民所需的食盐都要加碘,它包括三个基本含义:第一,人们的食用盐必须是碘盐(包括食用的粗盐或精盐);第二,用于食品加工的盐也必须用碘盐(如加工酱油、面包、饼干、肉制品等);第三,畜牧用盐也必须用碘盐。

“食用盐全部加碘”实际上不是全民性的。在1994年出台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高碘地区不供应碘盐;不宜食用碘盐的人,可持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指定单位购买非碘盐。

其实,并不是只有我国实行“食用盐全部加碘”。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是从本世纪初开始的。一些国家如加拿大早就实行了食盐全部加碘。作为政府行为推广使用碘盐最早始于瑞士、美国、奥地利等国。印度经过专家论证后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实施食盐全部加碘计划。1994年美洲国家在厄瓜多尔开会并发表了“基多宣言”,要求全美洲实施全民食盐加碘计划。截止到1995年底,正在实施或已经制定食盐全部加碘的国家有24个发展中国家,另有33个国家已承诺实施食盐全部加碘计划。国际控制碘缺乏病理事会也推荐所有缺碘国家都要实施食盐全部加碘。

发达国家在消除了碘缺乏病后仍食用碘盐。如美国、法国、加拿大、日本等,由于人们文化素质较高,对碘缺乏危害有深刻的认识和强烈的自我保健意识。

目前,天津市虽然实现了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但是碘缺乏危害是自然环境缺碘造成,而我市自然环境缺碘状况是不能改变的。如果我们不食用碘盐,人们又会因摄入碘不足而受到碘缺乏危害。为此,我市除了部分与河北省接壤的高碘地区外,绝大部分市民要长期坚持食用碘盐。

需要再次指出的是,因治疗需要,特别是患甲状腺疾病(如甲亢)或对碘敏感的人群,应该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的病情诊断书到指定的盐业公司非碘盐专柜购买无碘食盐。

碘盐有标准

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国办发〔1994〕88号)中明确规定,我国盐碘含量(以碘离子计)是:加工为50mg/kg,出厂不低于40mg/kg,销售不低于30mg/kg,用户不低于20mg/kg。

但是,食盐加碘的浓度,不是一成不变的,要在考虑缺碘危害与过碘危害的利害关系的基础上,科学补碘。多年来,我国已对食盐碘含量进行了3次调整。最近的一次调整,是在去年。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当地人群实际碘营养水平,选择适合本地情况的食用盐碘含量水平。

天津市食用盐产品碘含量暂定为30mg/kg。多年来,天津市开展了日常的碘盐监测以及每两至三年一次的人群碘营养状况调查工作,2002年到2012年我市的居民碘缺乏病病情监测情况表明,目前天津市居民碘摄入量是适宜的、安全的。我市普通人群、儿童和哺乳期妇女碘营养状况处于适宜范围内,但孕妇碘营养不足。考虑到多重因素,我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我市食用盐产品(碘盐)碘含量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居民食盐碘含量定暂为30mg/kg。关于旧碘盐允许销售期限问题,卫生部等8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实施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12〕10号)明确规定,2012年3月15日起,碘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新标准生产碘盐。2012年3月15日以前生产的碘盐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产品未注明保质期的,可以销售至生产日期之后3年。食品加工企业可以使用新标

准范围中任意碘含量的碘盐。餐饮业应当使用所在地确定的新标准碘盐。

正确购买和使用碘盐

(1)应该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碘盐,碘盐必须有包装和碘盐标志,购买时要辨认清楚。

(2)购买的碘盐要妥善保存,碘盐应放在阴凉、干燥处,避免受日光直射和吸潮,离开灶台存放,避免高温影响。居民可购买小包装碘盐,存放时间不宜过长,做到随吃随买。

(3)为防止碘丢失,烹饪时不宜过早放入碘盐,宜在食物快熟时放入,避免用碘盐爆锅,长时间炖、煮,以免碘受热失效而失去补碘的作用。

海产品无法取代碘盐

一般来说,大多数陆地植物的碘含量都较低,唯有菠菜和芹菜的碘含量较高(1.6毫克/千克左右)。而海产品碘含量是陆地植物的几倍,有的高达几十倍。可以说,海产品是天然的最佳补碘产品。

那么,沿海地区人们食用海产品较多,还需要补碘吗?海产品含碘量最高的是海藻类,包括海带、紫菜,但是国人的饮食习惯并不以海带和紫菜为主。有调查显示,高碘食物海带和紫菜的消费率和消费量很低,在膳食碘摄入中的贡献率为仅为1.6%至3.0%,而贡献最高的是碘盐。换句话说,如果我们把碘盐停掉,那么沿海居民60%以上的碘就会丢掉,很可能变成缺碘地区。针对沿海地区居民碘摄入是否过量的问题,国家在2009年进行了专题调查,结果证明我国沿海地区人群的碘营养状况总体上是适宜和安全的,但孕妇碘缺乏的风险较高。在2010年发布了《中国食盐加碘和居民碘营养状况的风险评估》并指出,在低水碘地区如果食用不加碘食盐,碘缺乏的风险远大于碘过量的风险。因此,沿海地区的居民也需要普及加碘食盐,以保证居民的碘摄入量,进一步降低碘缺乏的风险。

正确看待含碘保健品和碘强化食品

随着碘缺乏病防治工作逐步深入,近年来,国内有一些企业、工厂开发了许多含碘保健品和碘强化食品,这对于提高人群的碘营养水平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它们不能作为国家防治碘缺乏病的主导和辅助措施。碘缺乏病的防治,不能每天靠吃含碘保健品和碘强化食品来控制。所以,我国政府明确规定以食盐加碘为主,碘油为辅的综合防治措施来消除碘缺乏病。其实,只要正常食用合格碘盐就能够纠正碘营养不良,不需要再吃其他的含碘保健品或碘强化食品。碘对人体来说并不是越多越好,只要满足生理需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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