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张晓津在2019年7月24日#公安部新闻发布会#解读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相关政策。

在逃人员投案自首要判多少年(解读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1)

我国历来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通告》明确无误地给予在逃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并且具体规定了从宽处理的期限和投案自首的情形。也就是说,对于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投案自首的在逃人员,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在逃人员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投案,或者向其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的,都属于自动投案。

《通告》还规定了5种可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一是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投案,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二是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三是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四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五是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通告》同时规定,在逃人员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凡是投案自首或有立功表现的在逃人员,都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投案自首,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司法实践中,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检察机关还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对于执迷不悟,在《通告》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在逃人员,将依法惩处,绝不姑息。

“言必信,行必果”,公安司法机关将坚决贯彻《通告》精神,严格兑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们正告所有在逃人员,不要有任何的侥幸心理,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我们规劝所有在逃人员,回头是岸,从自身的前途命运着想,从自己的亲人和家庭着想,尽早作出正确的人生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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