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上海市政府同意,上海规自局正式印发了《关于加强上海市产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有效期五年面对上海土地资源条件的硬约束,以及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求,实现产业用地的高质量利用成为必然选择,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上海产业用地出让条件?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上海产业用地出让条件
近日,经上海市政府同意,上海规自局正式印发了《关于加强上海市产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有效期五年。面对上海土地资源条件的硬约束,以及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求,实现产业用地的高质量利用成为必然选择。
这也是在2020年提出“中国产业用地‘土改新元年’”的一个重磅延续及更强有力例证。
我们认为,随着我国相关机制和政策的逻辑线索日渐明朗,作为实体经济复兴重要承载体和产业创新发展的关键性资源的产业用地,首先应成为“转型升级”的重要对象,进行“增量提质、存量提效、无中生有、腾笼换鸟”的供给侧改革。未来针对产业用地的全周期管理一定会更加凸显“四化”特点——精细化、精准化、系统化、动态化,在日益稀缺的土地资源上创造出更大经济价值。
其实,上海此番《规定》中的绝大部分内容是从2013年开始上海一系列针对产业用地政策的系统性集萃和提升,很多条款在上海深耕产业地产的朋友是耳熟能详的,比如管理职责、产业准入、开竣工和投达产、绩效评估制度、土地退出机制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内容。但我们认为,全景式的再次展现,对其他城市特别是中西部内陆区域有着很强的借鉴性意义.
应该说,上海的产业用地管理一直是国内一线城市中最有体系,也是相对最为科学务实的,而其进一步加强产业用地出让管理的信号意义也值得我们重视。
本次《规定》出台的两个最直接诱因,一是上海2016年《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23号文)和《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22号文)5年期限已满。这两个文件是上海产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文件,因此本次《规定》在延续其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做了一些完善,成为了新时期上海产业用地供给与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二是上海市委书记李强在2018年就提出了“以亩产论英雄”“以效益论英雄”“以能耗论英雄”“以环境论英雄”,并在当年出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在提高地均、人均产出上下功夫,进一步提升上海的经济密度,而产业用地的优化布局和高效利用当然就是首当其冲的。
因此,《规定》的基本原则就是“四个坚持”:
(一)坚持“亩产论英雄、效益论英雄、能耗论英雄、环境论英雄”,提升单位土地经济承载容量和产出水平,推进产业空间治理。
(二)坚持遵循产业项目全生命周期规律,合理确定产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
(三)坚持落实土地利用全要素管理,明确产业用地的单位土地投入、产出、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经济、社会、环境约束性指标。
(四)坚持实施土地利用全过程管理,实现项目开竣工、投达产、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和土地使用权退出的全过程管理。
《规定》首先明确了相关委办局的管理职责,形成分工明确、配合紧密的管理体系:
(一)规自局负责产业用地规划和土地利用的管理;
(二)经信委、发改委与规自局三方共同制定产业准入标准、用地、绩效标准,并实施土地利用绩效评估;
(三)区政府、派出机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负责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的组织实施、协调管理及履约考核等工作。
在产业用地的规划管理上,上海一直强调对产业用地空间布局的优化,自2018年《关于本市促进资源高效率配置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开始,修订了原有的“104、195、198”区域规划管理体系,形成了全新的“产业基地-产业社区-零星工业地块”三级规划体系引导:
(一)产业基地以先进制造业功能为主,这是头号根本,是国家交给上海的核心任务保障;
(二)产业社区强调产城融合、功能复合,这是核心城区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零星工业地块以保障现状企业生产为主;
(四)新增产业项目用地原则上布局在产业基地、产业社区内,存量产业项目按照所在区域规划实施差别化管理;
上海极为重视产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基石作用,强调要在空间资源、规划管理、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聚焦支持,更好发挥园区的空间承载、产业集聚、发展引领作用——在2020年应对疫情影响拉动投资稳定经济增长的背景下更是出台了《关于加快特色产业园区建设促进产业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重点打造26个特色产业园区,总规划面积108平方公里,可供优质产业用地25平方公里。
在产业用地容积率方面,《规定》提出“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0,使用特殊工艺的工业用地容积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研发用地可参照同地区的商业及办公用地确定容积率,其中通用类研发用地容积率不低于3.0。”
这一点没啥可说的,从2013年上海要求容积率为不低于1.2到不高于2.0,研发用地不高于3.0,到现在全部都是规定底线,上不封顶,确实体现了上海产业用地日益稀缺背景下必须集约高效利用,不断向上要空间的强烈诉求。
在功能混合利用方面,“单一用途产业用地内,可建其他产业用途和生活配套设施的比例不超过地上建筑总量的30%,其中用于零售、餐饮、宿舍等生活配套设施的比例不超过地上建筑总量的15%。鼓励功能用途互利的用地混合布置,强化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功能混合。”
这也是从2016年23号文10%的配套不断提升比例,到现在已经可以配套30%,也体现了上海对新型智能制造、产研办一体型新经济业态的诉求满足,当然本身也是提升园区附加值、最大化土地价值的内在需求,这在一二线核心城市已经逐渐成为重要趋势。
在产业用地出让环节主要涉及产业准入、土地供应、出让价款和出让年限等内容:
在产业准入方面,几乎所有城市都没有什么区别了,已经成为产业用地供给和管理的“灵魂”了,只不过在具体执行、政策延续和动态优化上,不同城市的水平就高下立现了。
《规定》提出,要“进一步加强产业引导,按照产业用地指南强化产业项目准入管理,严禁向禁止类工业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优化完善产业用地标准,定期更新本市产业用地投入强度和产出效率的最低标准。强化产业项目准入审核制度,明确产业用地项目的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和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的要求,并将其纳入出让合同,作为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依据”。
在土地供应方式上:
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和产业项目类研发用地采取“带产业项目”挂牌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类工业用地、通用类研发用地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供应,其中出让给园区平台和领军企业的,可采用“带产业项目”挂牌方式供应。
鼓励采用先租后让、长期租赁方式使用产业用地,由中标人或竞得人先行承租土地进行建设和产业运营,通过综合评估认定达标后可按合同约定办理出让手续。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园区平台”和“领军企业”两个主体,这也涉及上海产业地产市场的重要游戏规则。前者指承担产业园区建设、运营管理的平台型企业,后者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具备打造上下游产业链能力的企业,都是由区政府认定的产业园区开发运营主体,也是上海产业地产市场最重要的参与者,后面一系列规定跟二者有重要关联。
在土地出让价款和年限上,上海强调的是“底线”和“弹性”,完善了“弹性年期 有条件续期”的制度设计,细化了续期的有关制度安排,目的是既要降低实体企业成本,又要给未来留足空间:
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最低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研发用地出让起始价,最低可按本市研发用地基准地价管理要求确定。
新增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国家和本市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认定后,以认定的出让年期出让,最高不超过50年。标准厂房类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研发用地、通用类研发用地的最高年限为50年。
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不超过20年。租让总年限不得超过相应用途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采用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租让总年限原则不超过20年。
在产业用地绩效评估和退出机制上,《规定》也做了重要阐述,真正体现了“全周期”:
产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分别在达产阶段(达产评估)、达产后每3-5年(过程评估)、使用年期到期前1年(到期评估)等阶段进行,由区政府相关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组织实施。
退出机制分为主动退出和强制退出两种类型,前者可以主动提出申请,解除终止合同,土地收回,补偿土地款和建筑物;后者则带有惩罚性质,如果拿地方没有完成合同约定和评估要求,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没啥好商量的,毕竟这是政府让利要求你发展产业的生产资料,如果完不成,只能“依军令状军法处置”。
接下来就是最重头的产权转让部分,这在任何一个城市的产业用地政策中都是最为关键的,这一点在之前有关政策研判和行业趋势的分析文章中都多有涉及,总体来讲重点城市基本都是属于不断趋严,但又有很多务实灵活、权宜处理的细节。
其实了解上海产业地产政策的朋友应该知道,2009-2012年间上海工业用地上是绝对禁止分割销售的,但是慢慢地根据市场的情况和产业的诉求,也有一定的调整和放开,形成了今天独特而精准的游戏规则。
我们来看看上海这次的《规定》:
(一)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和产业项目类研发用地
1、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整体或分割单独转让。
2、宗地上的物业应整体持有。
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改变的,应当事先经出让人同意。
4、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需经出让人同意,也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采取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应当纳入全市统一土地交易市场实施。
5、企业满足自身需求后的节余建设用地申请分割转让的,经规划部门明确分割部分规划建设条件后,可通过土地交易市场,采用“带产业项目”挂牌方式实施转让。
(二)标准厂房类工业用地
1、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整体或分割单独转让。
2、宗地上的房屋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可出租。
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改变的,应当事先经出让人同意。
4、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需经出让人同意,也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采取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应当纳入全市统一土地交易市场实施。
5、园区平台、领军企业的标准厂房类工业用地,除生活配套设施以外的物业可转让不超过50%。园区平台采用直接转让的比例不得超过可转让物业的60%,领军企业采用直接转让的比例不得超过可转让物业的40%。园区平台转让的物业,自转让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5年后确需转让的可由园区平台或区政府指定机构按约定价格优先回购,放弃优先回购的可以转让给符合产业准入要求的企业或研发机构。领军企业转让的物业只能由领军企业或区政府指定机构按约定价格回购。
(三)通用类研发用地
1、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整体或分割单独转让。
2、宗地上的房屋可出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须持有70%以上的物业产权,剩余部分可转让。
3、土地房屋整体转让和分割转让的,需经出让人同意,也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采取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应当纳入全市统一土地交易市场实施。
4、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改变的,应当事先经出让人同意。
5、园区平台、领军企业的通用类研发用地上,除生活配套设施以外的物业可转让不超过50%。园区平台采用直接转让的比例不得超过可转让物业的60%,领军企业采用直接转让的比例不得超过可转让物业的40%。园区平台转让的物业,自转移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5年后确需转让的可由园区平台或区政府指定机构按约定价格优先回购,放弃优先回购的可以转让给符合产业准入要求的企业或研发机构。领军企业转让的物业只能由领军企业或区政府指定机构按约定价格回购。
这套模式其实是从2013年开始奠定了雏形,一步步完善至今的,其实逻辑很简单:
政府允许市场化产业地产的存在,承认专业化产业地产商的价值创造,但是这个牌照是严格掌握在政府手中,由我政府来认定谁有资格做这个市场化的产业园区产品,通过审核你的真实能力,看你之前的东西真有这个金刚钻,我再认定你“园区平台”的牌照让你揽这个瓷器活,并且有充分的盈利空间。
而没有被认定的,只能全部自持,是慢慢通过租金回收投资,还是整体出售或者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完成退出,就看你自己的能力了。
所以在上海这种“产业地产牌照经济”游戏规则之下,擦边球基本是不存在的,而且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国企当然是天然优先的园区平台,但民营企业如果真心实意做的话一样可以被认定,不存在先天有罪推定和所有制歧视,一切按照市场化逻辑与专业化标准来评判。能者上,庸者下,企业之间是公平PK,政企之间则是一种互补协作与良性正向博弈。
所以,很多产业地产商抱怨上海的产业地产难于上青天,但是对于真正服务实体经济的、有实力有资金的开发主体,上海的《规定》其实是一块试金石,通过考验的话,在上海还是充满机会的。比如外来的置信集团、东湖高新、金地威新等产业地产商,都在上海获得了开发新园区项目的机会,并不存在排外或歧视。
最后的一个重点当然就是存量产业用地的盘活利用,这是上海产业用地最紧要的工作,既然增量不多,只能从存量里面拼命挖掘潜力了。主要内容包括:
(一)支持产业项目升级改造,规划方面,按需求确定开发强度等指标,鼓励产业功能混合设置,提高单一产业用地中用途混合比例,解决企业生产研发混合需求,鼓励功能用途互利的用地混合布置;土地方面,存量工业和仓储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支持节余工业用地分割转让,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二)引导存量工业用地功能转型,倡导区域整体转型,按照“统筹规划、公益优先”的原则,在区政府主导下,以原权利人为主导、引入市场主体,通过存量补地价方式按规划转型开发;
(三)引导有条件零星转型,对于未划入整体转型区域的零星工业用地,在无偿提供10%建设用地或15%经营性物业后,通过存量补地价方式,按规划自行开发。
上海产业用地新政对整个产业地产行业和全国各个城市都应该是一记重磅信号:
只有在增量进入端和存量退出端建立起全新的、良性的、可持续的游戏规则、算账模式、博弈框架与长效机制,断绝工业资产快速升值的通道,在“房住不炒”的基础上再加一个“厂租不炒”,让工业用地回归“制造业载体”和“关键性生产资料”的根本属性,以往纯粹沦为炒作玩物、无脑式的资产价格上涨彻底被终结,才能形成一个有利于实体经济重新复苏和崛起的基石环境。
这是一个完全不同于过往的新时代,事关国运,没人能够置身其外,打铁还需自身硬,做好接受大洗牌的准备,方为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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