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各地执法部门积极推行说理式执法,在实践中取得一定成效然而如何全面准确地把握“说理式执法”的内涵和外延,仍是一个开放的课题本文试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实践角度,对说理式执法的历史由来、内容、要求及常见问题作一探讨,为说理式执法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提供参考,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交通领域执法行动方案?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交通领域执法行动方案(浅析说理式执法在交通运输领域的运用)

交通领域执法行动方案

内容摘要: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各地执法部门积极推行说理式执法,在实践中取得一定成效。然而如何全面准确地把握“说理式执法”的内涵和外延,仍是一个开放的课题。本文试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实践角度,对说理式执法的历史由来、内容、要求及常见问题作一探讨,为说理式执法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说理式执法、包容审慎监管、行政谦抑原则

一、说理式执法的演进和由来

说理式执法并非新生事物,在我国古代早已有之。西汉史学家司马迁所著《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记载:“赵奢者,赵之田部吏也。收租税而平原君家不肯出租,奢以法治之,杀平原君用事者九人。平原君怒,将杀奢。奢因说曰:‘君于赵为贵公子,今纵君家而不奉公则法削,法削则国弱,国弱则诸侯加兵,诸侯加兵是无赵也,君安得有此富乎?以君之贵,奉公如法则上下平,上下平则国强,国强则赵固,而君为贵戚,岂轻于天下邪?’平原君以为贤,言之于王。王用之治国赋,国赋大平,民富而府库实。”赵奢对于拒不缴纳田赋者依法用刑,在遭到平原君的拒绝阻挠之时,从平原君的切身利益考虑,将原本对其不利的事情,陈述为替平原君着想的大利大义,言辞恳切、说理透辟、论事周详,赢得了平原君的理解与接受,不仅化解了自己的“杀身之祸”,又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与执政者的公信力,被后世传为说理式执法的经典案例。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分类记载了南宋时期各级执法官吏所作优秀判词,引经据典,融汇法律天理人情,对当事人谆谆教诲,可谓苦口婆心、语重心长。由此可知,中国的法制文化富有说理论事的传统与实践。

近代以来,西方“科学”“民主”“民权”等思想传入中国,以20世纪的晚清法律改革为肇始,中国传统法律和法制逐渐被扬弃,中国法制开始了漫长曲折的近代化进程。1907年《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首次明确判决须说明理由。1911年《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规定判决如不附理由,“以违法论”,明确了判决理由的法律地位。1935年南京国民政府《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有罪判词应分别情形记载证据采纳、科以刑罚、酌定量刑等理由。自此以后,传统说理执法文书中道德说教、辞藻华丽、情感色彩浓厚的风格逐渐被改变,认定事实、援引法律成为法律文书必备要件,逻辑论证增强、析理语言法律专业化凸显。说理是公正执法的要义、执法必须说理已成为近代法制社会的一项普遍原则。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在深刻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基本方略,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十八大以来,尤其是《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贯彻落实期间,行政执法“三项制度”(2017年实施)、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实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等一批重要法律法规陆续修订出台实施,营商环境大幅优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全面加强。为切实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提出《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交法发〔2021〕53号)、《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交法发〔2021〕115号),在交通运输领域全面推广说理式执法。

二、说理式执法的含义及基本要求

(一)说理式执法的含义

从主流观点来看,说理式执法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主动向行政相对人讲明目的、要求、依据、事实、后果和救济渠道。由此可见,说理式执法并非单独、特别的执法程序,而是在现行交通运输执法程序规定里面,将“说理教育”融入执法办案全过程,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从源头上化解执法争议纠纷的一种理念、方式。

(二)说理的主要内容

1.有关案件事实的“事理”。以调查核实的证据为基础,紧扣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展开叙述,完整介绍当事人身份信息、案件来源、当事人何时、何地、实施何种交通运输违法行为、涉案数量、金额、违法所得,以及当事人主观意图、手段、危害后果等情况。主要证据要逐一详细列举出来,并指出该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执法程序要写明向当事人告知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情况,当事人有无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情况,陈述、申辩意见采信与否的理由。

2.有关法律适用的“法理”。遵循“职权法定”原则,依据行政法的基本规则,列明具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条款项目。通过逻辑演绎,从“个性到共性”“具体到一般”,将具体的案情与一般性的法条进行转换、对接,详细引用所依据的禁则、罚则的原文,使当事人能知晓违法行为定性和违反的具体依据。

3.有关自由裁量的“情理”。在对当事人实施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图、手段、社会后果进行客观评价的基础上,对从轻或减轻、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节、理由进行论述,结合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的适用情况做必要的说明,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合法合理。

(三)说理式执法的基本要求

1.在行政检查阶段,在开展行政检查前,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执法人员身份以及行政检查的事项、依据、内容、方式及检查人员等信息。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无论处罚与否,都应当责令改正,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条款、整改的具体要求和时限,未限期整改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积极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方法,督促完成整改。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免予处罚。

2.在调查取证阶段,应当向行政相对人讲明调查的依据、目的和基本要求,告知应当承担的义务和申请回避、拒绝调查询问的情形,以及拒绝、阻挠调查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引导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询问。全面客观地收集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证据,既要收集行政相对人有无违法行为的证据,也要收集行政相对人违法轻重的证据。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的事实和申辩的理由、提出的困难和合理诉求、减轻和从轻处罚的理由以及整改意见等,耐心回应行政相对人的疑惑、质疑。

3.在行政处罚决定阶段,应当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依据、处罚条款,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有针对性地对认定事实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罚依据进行解释,对自由裁量的情形、违法性质、危害后果等进行说明;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其提出的异议依据法规政策给予耐心解答,积极引导其依法表达诉求。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当事人的救济权,释明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在实施行政强制阶段,应当合法、正当、必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当场告知行政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内容、理由、依据、期限以及其依 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应当书面催告,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应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强制类文书应当载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内容、理由、依据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扣押财物的,应当载明名称、数量和场所等内容。

三、推广说理式执法面对的突出问题

1.说理式执法适用范围及操作流程有待细化。如前文所述,说理式执法并非是新的执法程序,而是在不改变现有执法程序制度框架下,通过增加说理的比重来调整执法流程,对执法效能进行优化。因此也就决定了,说理式执法带有高度的主观性、专业性、机动性。目前各地各单位大部分都制定了说理式执法的工作指引,但是针对说理式执法的适用范围及操作流程缺乏细化、量化标准,限制了说理式执法的适用场景和效果。以交通运输执法为例,仅国家层面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就有390多项,这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执法事项。如此多的执法事项,仅仅依靠笼统、原则性的工作指引去指导、规范显然是不够的。执法人员身处一线,面对的实际情况复杂多变,面对相对人恶意抗拒执法的恶劣情形,执法人员在何时开展说理、说理说到什么程度、说理后效果是缓和了还是恶化了,都带有很多不确定性。这就亟需交通运输部门,结合高频执法事项的特点,研究制定可操作性强、直观度高的操作流程图及评价标准。

2.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素质有待匹配。“行路难,不在水不在山,只在人情反覆间。”事关人的问题,从来都不是容易的问题,触动利益往往比触及灵魂还要难。只要是行政执法,难免会对相对人的利益造成影响。马克思曾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如何将执法者、执法相对人两者之间潜在的攻守对立、剑拔弩张之势转变为尊重理解、合作双赢的良好关系,是一项比较复杂的任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推广说理式执法的成败关键在于提高执法人员的能力水平。要做到法理、事理、清理渗透人心、入木三分,执法人员不仅要具备扎实的行政法、交通运输法功底,还要具备高超的文字表达、心理沟通能力,同时又要具备必要的社会阅历,善于识人知人,要做到这些显然是难以一蹴而就的。

3.综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改革有待深入。不同于其他行业,交通运输执法涉及高速移动的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对公共安全、应急保畅高度敏感的公路桥梁隧道航道等交通设施,交通运输行业从业门槛较低、从业人员素质水平参差不齐、行业发展变革周期快,给交通运输执法监管带来较大压力。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宏观经济发展背景下,如何在维护好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同时,迅速妥善处理处置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亟需通过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协同作战的执法机制,夯实“四基四化”基础,推广智慧交通和非现场执法手段,帮助执法人员迅速锁定违法行为人、固定违法事实证据、及时发现制止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违法行为,切实减轻基层执法人员低效率高负荷的工作负担,能抽出更多时间精力研究案情、剖析法理,与当事人建立有效沟通。

四、有关建议

1.坚定执法为民理想信念,培树“谦抑审慎公正文明”的执法品格,持续推进交通运输执法队伍建设。交通运输执法是行业管理的末端,也是服务人民群众的前端,是交通运输部门做好群众工作的主阵地。之所以推广说理式执法,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维护交通运输行业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化解行政执法纠纷,建设人民群众满意交通。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改变“执法就是处罚”的狭隘片面认识,真正搞清楚“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教育督促引导执法人员,从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提高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认同度、遵从度和满意度的高度来认识、开展说理式执法。执法人员也要敢于执法、善于执法,通过办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增长社会阅历、积累知识才干,系统提高文字综合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执法办案能力。

2.立足交通运输实际,明确说理式执法适用范围,细化操作流程规范,制定说理式执法文书,推广先进地区经验。要教育引导示范引路,有针对性开展培训指导。梳理执法事项清单,制定说理式执法操作手册,重点针对相对人疑虑较多、对抗情绪强烈、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说理式执法。在推进过程中,要由点到面、由易到难,逐步推进。要繁简适当,注重实效,提高效率,对事实、适用法律清楚的案件,可简要说理;对案情复杂,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争议较大的案件,要充分说理。要建立完善说理式执法协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制机构、法律顾问的法制审核把关作用,确保说理文书能“说到点子上、经得起推敲”。开展优秀说理式执法文书评选活动,形成可供学习推广借鉴的经验做法。

转载自法治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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