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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理条例燃气产权划分(燃气设施产权以建筑红线为界)

燃气管理条例燃气产权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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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专稿】“燃气设施产权以建筑红线为界”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吗?)

编者按:作者作为燃气行业从业人员,将目标对准“燃气公司与用户间天然气设施产权的划分界限”。作者认为,目前的界线划分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但具有历史合理性,也具有合法性,通过上述说理,最终得出作者自己的看法——燃气公司不必被“红线划界”所束缚,关于天然气设施的产权划分界限,燃气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沿用“红线划界”方式或选择与用户协商以其他界限划界的方式。

(本文仅为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公号立场)

正文:

以建筑红线作为燃气公司与用户间天然气设施产权的划分界限一直以来在燃气行业被公认并普遍遵循。然而,这一划界标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吗?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吗?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改变吗?根据实际情况改变有价值吗?笔者将通过下文给出自己的观点。

一、“燃气设施产权以建筑红线为界”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吗?

根据目前讨论天然气设施产权界限的文章所引用的“红线划界”法律依据有以下三个:1、《物权法》73条“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2、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27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3、《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3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先看《物权法》,该法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行,而“红线划界”在燃气行业的适用至少比《物权法》早10年,因此时间上有问题。另外,物权法73条下辖于本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本章是明确业主“专有”与“共用”的专章,并不涉及业主以外的主体,故以本条作为“红线划界”的法律依据显然存在“断章取义”嫌疑。因此,本条的立法原意确定不会是界定燃气设施的划界问题,以本条作为相关法律依据也只是我们燃气行业的法律人士“巧借名目”而已。至于其他两个法规、规章,其作为“红线划界”也同样具有“牵强附会”的意思。其中《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也已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取代,里边相关条款也删除了“煤气线路”内容。

因此,笔者认为“红线划界”并不存在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层面上的依据,因此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二、“燃气设施产权以建筑红线为界”的形成原因

“红线划界”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并不代表其不具备合法性,实际上“红线划界”虽没有法律层面的依据,但还是获得了国家部委以及地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文件确认。之所以政府相关部门会认同、支持“红线划界”也是基于天然气行业的形成及发展等现实层面的考虑的。天然气行业发展初期,天然气管网、场站建设对资金需求巨大,此时,无论是政府、燃气企业及燃气用户都无法单独承担有关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为了加快发展,相关资金的筹集便由三方共同参与。除了燃气公司自身筹集资金外,一方面政府通过征收天然气基础设施配套资金,从新建房屋处强制收取我们所谓的“配套费”,将配套费拨付燃气企业进行市政管网及场站的建设;另一方面通过天然气资产的划分,由用户承担建筑红线内的管网及天然气设施建设费用。正是这样的产权、资金筹集等政策制度的安排,保障了天然气行业的快速成长。因此,“红线划界”是具有其历史合理性的,同时因为法律没有相关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这一划界也是具备合法性的。

三、“燃气设施产权以建筑红线为界”法律性分析的意义

前述分析中笔者一方面论证“红线划界”有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是否具备法律强制性,一方面又说明“红线划界”具备合法性、合理性。这些分析、说明的目的是什么呢?答案是:燃气公司不必被“红线划界”所束缚,关于天然气设施的产权划分界限,燃气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沿用“红线划界”方式或选择与用户协商以其他界限划界的方式。然而,燃气公司打破原有的方式又能带来哪些好处呢,下边笔者以燃气公司出资,将“庭院燃气设施”产权划归己有为例列举一些好处。

(一)天然气的逐步普及已逾20年,很多居民小区的庭院燃气设施陆续超过了更新年限,但是较多的居民小区无法使用大修基金,同时也无法完成向业主收取更新费用。面对这种情况,出于安全考虑燃气公司只能自行出资完成管网改造、更新。这时,为了“资出有名”,燃气公司可以以出资更新为依据,将庭院燃气设施转变为本公司资产。当然是否需要划为己有,燃气公司可以通过利弊权衡选择。就笔者所在城市而言,民用户天然气设施“维管费”已取消,因此不存在“维管费”损失,同时燃气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如不续展期限,政府将按照燃气公司资产评估值予以补充,因此这种情况下,笔者判断燃气公司将庭院设施产权划为己有“利大于弊”。

(二)将“庭院燃气设施”产权划归己有可以解决困扰燃气公司的一大难题,即相邻接气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将缩短“老旧小区”的报装时限,减少燃气公司的投诉困扰。

(三)为激励用户选择天然气,对于商业综合体等类型的优质用户,燃气公司可选择出资建设庭院燃气设施,如此既可争取优质用户,也可以获得提升城市营商环境的社会效益。

四、结语

随着燃气行业的快速发展,过去一些习以为常的“认识”和“做法”都在悄然发生着变化,这些变化有的是因为其产生的条件逐步消失,有的是因为国家经济环境改变导致的法律政策调整,还有的是因为社会普遍认识的提升。因此,如果我们也能够及时的转变认识并以此指导相应的行为方式,也许更有利于我们自身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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