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丈夫去世后,妻子作为丈夫最亲近的人之一,是可以继承丈夫的遗产的,但是近些年却发生了一起妻子被判决无继承权的事情。
【案情】周某(女)与蔡某(男)于1987年开始虽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生育一女蔡甲、一子蔡乙。2000年,周某独自带蔡甲离开宿迁到安徽生活后,而且周某与案外人王某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生育子女。2016年12月,蔡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周某、蔡甲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蔡某的遗产。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事实婚姻关系(没有登记结婚,仅仅是以夫妻名义共同长期生活在一起)是否属于《民法典》继承编所认可的婚姻关系,周某是否属于法律认可的“配偶”;二是周某在抛弃家庭后,是否还有继承权。
【分歧】针对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可了事实婚姻关系的有效性,即周某可以以配偶身份参与继承。但是对于周某在抛弃家庭后是否还有继承权,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周某抛弃家庭,没尽到作为妻子和母亲的义务,应当少分遗产但是不能完全剥夺周某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周某抛弃家庭,离家出走十六年之久,而且在此期间还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子女。周某作为妻子,作为母亲,没尽到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更未对蔡乙尽到扶养照顾义务,对家庭更无任何贡献。周某的这一行为属于长期遗弃家人及家庭。同时,周某之所以回来,也不是存在愧疚,而是在得知蔡某去世后想要分得蔡某的遗产,且在此过程中与蔡乙产生纠纷,故周某无权继承蔡某的遗产。
【分析】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无论是抛夫弃子,还是抛妻弃子,都是道德上、法律上所不允许的行为。第一种观点虽然否定了周某行为,但是认为仍应当给予周某一定财产,这岂不是在告诉大家:你们快抛弃家庭吧,法律不会剥夺你的继承权的。这何尝不是在鼓励大家抛弃家庭,肆意享乐?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建议】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持的义务,我们有俗话讲:“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发。”但是在法律的视野里,这句话是大大不对的,无论夫妻日后遇到什么困难、什么磨难,都应当共同携手面对。不能说,你出事了,影响我快乐生活了,就直接选择离家出走,寻找自己快乐去了。这种抛弃家庭的行为不仅是不合乎道德的,同时也是法律所不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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