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即使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将工作地点约定为服从用人单位的统一安排,但在实践中仍需考虑工作地点的变动可能对员工产生的实质性影响及员工的工作成本等因素,在未能与员工就变更工作地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以出差的名义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若用人单位的此种安排在本质上并不属于出差,那么其做法亦应认定为违法,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员工不服从安排不出差怎么办?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员工不服从安排不出差怎么办
【裁判要旨】
即使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将工作地点约定为服从用人单位的统一安排,但在实践中仍需考虑工作地点的变动可能对员工产生的实质性影响及员工的工作成本等因素,在未能与员工就变更工作地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以出差的名义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若用人单位的此种安排在本质上并不属于出差,那么其做法亦应认定为违法。
【案情简介】
1、2016年1月1日,肖某与天津某控股集团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并约定工作岗位为管理,工作地点为服从公司统一安排,肖某自入职后实际工作地点为天津市某区银泰大厦。
2、2018年10月26日,天津某控股集团公司向肖某出具了《工作报到通知书》,内容为:“因工作需要,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组成工作组,到西南总部开展工作,加强基层管理。现任命你为小组成员,报到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工业园N区26栋,到岗时间:2018年11月1日。请携带此通知按到岗时间到该地址报到,后续工作调整另行通知。”
3、2018年10月26日、11月7日、11月13日,天津某控股集团公司先后向肖某送达《工作报到通知书》、《关于及时报到的第三次书面通知》和《关于对肖某、孙某按照旷工处理的通知》,将报到时间最终变更为2018年11月15日。肖某未按报到通知履行,但仍每天到岗上班。
4、2018年11月19日,天津某控股集团公司向肖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内容为:“你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11月19日,未按公司提供的出差报到地址报到,也未履行请假手续,累计旷工3天以上,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及公司《员工手册》第十七条规定:‘员工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岗位安排并且持续旷工3天以上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此后,肖某未再到天津某控股集团公司上班。
5、2018年12月18日,肖某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天津某控股集团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裁判结果】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劳人仲案字(2019)第60号仲裁裁决支付肖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329.36元;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6民初3647号民事判决支付肖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329.36元;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民终6476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做出支付肖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329.36元的认定。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即使与员工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应服从工作地点调整安排,若单位调整员工至外地工作地点,仍建议尽可能协商一致;若无法协商一致,则建议在考虑员工工作成本变动的基础上,给予适度补偿或替代条件,以尽可能支持用人单位地点调整的合法性。
提示劳动者如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确实存在明显合理性,员工有权拒绝单方调整工作地点,但建议员工持续与单位保持沟通,明确拒绝的原因是单位调整工作地点未经协商一致,并且建议员工正常出勤,避免造成实质上缺勤后,单位依据旷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决定。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