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医院项目,投标单位为3家,按流程进行评标后,结果未公示,中标人与采购人沟通想撤销投标文件,而不是结果公示以后放弃中标。中标人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放弃中标应该承担的责任。此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
投标文件的撤回和撤销
政府采购文件的撤回,是指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之前,供应商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而撤销则是指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之后,供应商撤销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的撤回和撤销的后果不同。
撤回投标文件需要退还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即撤回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撤销投标文件,采购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撤销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那么在评标结束后,投标人能否撤销投标文件呢?
撤销投标文件的行为应该发生在投标有效期且限于投标截止日到确定中标人前的时间。本案例中评标已经结束,确定了中标人,投标人不能撤销投标文件。
最后本项目按照评标结果公示后中标人提交弃标函,放弃中标。
延伸1:在评审过程中投标人撤销投标,造成剩下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应该废标。
延伸2:投标文件如何撤回和撤销?
投标文件撤回应根据具体情况办理。如果是投标人的现场递交人员提出撤回,可以允许,作好记录后将投标文件退回给递交人员。如果不是递交人员提出撤回,应出具投标人的法人授权书才可以允许撤回。
延伸3:《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第22条“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第3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退出磋商和撤回响应文件有何区别?
“供应商在提交相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是指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尚未开展磋商前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这种情形会对采购活动产生影响,违背了政府采购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收取的磋商保证金不应当退还。在磋商活动开始后,提交最后报价前供应商可以退出磋商,磋商保证金应当退还供应商。供应商退出磋商可以有各种原因,法规未做限制,也就是说供应商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退出磋商。如果供应商在截止时间之后撤回响应文件,剩下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政府购买服务的和特殊科研项目不足两家)时,应该终止采购活动。当然撤回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的保证金应该不予退还,还应报财政部门对其不诚信行为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
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第十五条第二款、《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分别规定,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74号令第二十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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