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骑电动车撞死人后逃逸(宁都一女子骑电动车撞死人还逃逸)(1)

宁都一女子驾车发生事故致人死亡逃逸获刑3年2个月

女子骑电动车撞死人后逃逸(宁都一女子骑电动车撞死人还逃逸)(2)

赣州法院网讯 宁都一女子驾驶两轮电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他人当场死亡,却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近日,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温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2019年7月2日6时30分许,被告人温某驾驶赣州临时ED332号两轮电动车沿宁都县梅江镇迎宾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宁都县梅江镇奥园广场对面路段时,与被害人黄某驾驶的雅迪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温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

2019年7月9日,宁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温某事发当日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注意路面动态不够,未确保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抢救伤员、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是驾车逃逸。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被告人温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已经起诉至宁都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温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肇事经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驾车逃跑,构成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温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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