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创作挑战赛#,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付了款未收到发票账务处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付了款未收到发票账务处理
我们知道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应当取得与实际业务相符的真实合规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才可以在税前扣除。然而现实中可能有各种原因导致在汇缴时做了税前扣除申报,但实际还未取得发票的情况,临近年底你又好巧不巧地被税务局抽查到了,检查人员以此为由要对你进行处罚,这时候该怎么办?
这时候应该在你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如果在补开过程中,因对方工商注销、机构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则可凭以下资料在税前扣除:
(1) 无法补开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证明资料);
(2)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其中(1)至(3)项为必备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
总结一下就是60日要么补开发票,要么取得无法补开的特殊情况证明、业务合同、付款的银行转账单这三项资料,完成以上步骤就可以通过检查(纳税评估)了,不用被处罚,也不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最后忠告及早取得合规发票,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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