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湿地公益诉讼伴我行(塞外苏杭扎兰屯)(1)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在抵御洪流、调节径流、控制污染、调节气候、美化环境中均起到重要作用,它被人们称为“生命的摇篮”“地球之肾”。内蒙古自治区是湿地资源大省,排在全国第三位。2007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要求规范和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2022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正式施行,湿地的保护和管理进入法治化新阶段。

保护湿地公益诉讼伴我行(塞外苏杭扎兰屯)(2)

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责,切实保护湿地生态和环境资源。近日,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干警与行政单位联合对扎兰屯市秀水湿地公园再次进行了走访踏查。

保护湿地公益诉讼伴我行(塞外苏杭扎兰屯)(3)

“雅鲁河畔扎兰屯,几派清流拥水村”。内蒙古扎兰屯秀水国家湿地公园位于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境内,总面积10039公顷,其中各类型湿地面积为8079公顷,湿地率为80.48%。秀水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系统完整,湿地景观优美奇特,具有较高的美学及科普价值。湿地不仅承担着城乡居民的用水安全,更是维护雅鲁河流域生态安全的自然屏障。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净化水质、调节气候,为各类动植物提供的生存、繁衍栖息地极为重要,因此扎兰屯市又有“塞外苏杭”的美称。

保护湿地公益诉讼伴我行(塞外苏杭扎兰屯)(4)

扎兰屯市检察院公益诉讼干警实地查看了候鸟保护、湿地建设、林草恢复种植等情况。下一步该院将与行政单位就湿地保护召开座谈会,为守护湿地贡献检察力量。

保护湿地公益诉讼伴我行(塞外苏杭扎兰屯)(5)

保护湿地公益诉讼伴我行(塞外苏杭扎兰屯)(6)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将持之以恒地将公益诉讼工作作为“绿色”检察的重要抓手,与各相关行政单位定期开展联合、联动巡逻检查,联合打击涉及湿地生态环境破坏的违法违规及犯罪活动,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湿地的生态环境保护筑起一道法律屏障。

保护湿地公益诉讼伴我行(塞外苏杭扎兰屯)(7)

检察官小课堂

明文禁止破坏湿地的行为有哪些?

禁止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禁止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禁止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禁止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

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

禁止占用红树林湿地;禁止在红树林湿地挖塘,禁止采伐、采挖、移植红树林或者过度采摘红树林种子,禁止投放、种植危害红树林生长的物种;

禁止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者擅自开采地下水;禁止将泥炭沼泽湿地蓄水向外排放,因防灾减灾需要的除外。

今天的小课堂知识有点多,你记住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