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出具财务报告应当符合当地相关规定吗?,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供应商质量问题扣款如何入账?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供应商质量问题扣款如何入账(供应商出具财务报告应当符合当地相关规定吗)

供应商质量问题扣款如何入账

供应商出具财务报告应当符合当地相关规定吗?

问: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的规定,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在河南省各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审专家们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施意见》中“……六、加强注册会计师协会建设,严格行业自律……(二) 支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为宗旨的行业自律行为。推广使用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验资报告防伪验证码系统,加大对假冒审计 (验资) 报告的甄别和打击力度……”和《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在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审计报告防伪验证码制度的公告》要求的 “ 全省会计师事务所从2009年7月1日起对外出具的所有审计、 验资等鉴证类报告,均须打印从 “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报告防伪查询系统随机获取的防伪验证码……鉴证报告的文号和防伪码一一对应,凡未打印防伪验证码的鉴证报告,委托人、报告使用人、政府监管部门可以拒收或不予认可……” 的规定,凡审计报告未加“防伪验证码” 的均按无效处理,但供应商认为上述规定不是 « 政府采购法» 对供应商健全财务制度的有效规定,没有执行,因此很多项目废标。请问这样合法吗? 依据是什么?

答: (1)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 “ 四表一注” ,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因此,供应商既可以出具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也可以不提供财务报告而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2)对于供应商出具审计报告的情形,在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前提下,应当符合地方的相关规定。您反映的问题中,如供应商注册地在河南,并参加河南当地的政府采购活动,出具的财务报告应当符合河南当地规定。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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