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渴望完美的爱情和婚姻,眼里是容不下一粒沙子的,所以,已经走进婚姻殿堂的男女,对自己的另一半忠诚以待不仅仅是道德要求,更是一种承担。

当然,人们的婚姻的形成并不一定是单一的爱情升华,或许还有很多的不得已,可是一旦登记结婚,无论心里再有何种不舍,也应当对自己的过去说声“再见”,而不是偷偷摸摸,吃锅望盆。

如果有这样的情况,只能让自己的家庭迅速土崩瓦解,说不定还会给自己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确实值得警醒。

行车记录仪晃动怀疑老婆出轨(北京一女子整理行车记录仪)(1)

闪婚后未忘前女友‍

林先生是个高大帅气的男青年,在北京还有一份令人羡慕的工作,像他这样的男子肯定会受到诸多女孩子的爱慕,林先生的感情生活自然非常丰富,可谓几天几夜说不完。

在北京生活一段时间之后,林先生和同一单位的余小姐谈起了恋爱。这个余小姐各方面也确实优秀,最主要的是艳若桃花,也是林先生喜欢的类型,很多人认为他们是天造地设的一双。

可爱这个字又有谁能说得清楚,那时候林先生和余小姐出双入对,亲朋好友都认为两人会很快领证,但过了一段时间,让大家大跌眼镜的是,余小姐竟然嫁杏有期,但新郎并不是林先生。

当余小姐变成了余女士,林先生伤心失落了一段时间。不过因为自身条件优秀,林先生消沉一段时间之后,很快和另一个女孩杨小姐谈起了恋爱,并在相处4个月之后与杨小姐办理了结婚证,还摆了婚宴酒。但就在林先生和杨小姐结婚没几天,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林先生再度和余女士联系上了,并见了面。

当时林先生甚至向余女士承诺,自己会尽快和杨小姐离婚。天哪,这个时候林先生才刚刚和杨小姐结婚几天。当然作为女人,杨小姐也察觉到丈夫林先生的异常和漫不经心,心血来潮的杨小姐开玩笑说林先生是不是出轨了,但林先生没有正面回答,这让杨小姐十分恼火。

因为怀疑林先生有不可告人的事情,杨小姐的追问又让林先生十分不耐烦,两人的关系的急转直下,在结婚仅仅20多天左右,两人还为林先生是否出轨的问题发生了肢体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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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算怎么回事?如果不爱何不直说,现在已经办理了结婚证,她杨小姐和林先生是合法夫妻,如果林先生只是个路人,与其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杨小姐也不会去管,但女人的直觉让杨小姐愈发惊心,非要找到真相不会罢休。

行车记录仪现端倪

就这样,杨小姐在所谓的蜜月期过后,搬回了娘家居住。不过有件事情始终让杨小姐耿耿于怀,那就是丈夫林先生是否出轨的问题,让杨小姐如坐针毡。

因为实在无聊,加之也想了解丈夫在结婚之后究竟去了哪些地方,十分聪慧的杨小姐便将自家汽车的行车记录仪内存卡取下来,然后放在电脑上查阅。毕竟时间还是比较短暂的,杨小姐在播放回放的时候发现了端倪。

从一段视频当中,杨小姐发现另外一个女人上了自家的车,为了查询真切,杨小姐开大了电脑音箱,不听不知道,一听吓一跳,自己丈夫林先生和这个女人的对话竟然十分清晰,内容也十分劲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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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让杨小姐伤心的是,其中竟然还涉及到自己,在视频中女人的一再要求下,林先生表示要和自己离婚。杨小姐感到十分气愤,既然是这样的情况,为何林先生一直不说,这样的男人自己也不会稀罕,但这种采取冷暴力甚至家暴的手段逼迫自己离开的手段是不是太下作了呢?

不过这份录音也让杨小姐心中一亮,这不正好是自己和这个无良渣男离婚的证据吗?既然林先生做初一,她杨小姐就做十五,绝不让林先生的阴谋得逞。在思索再三之后,杨小姐向顺义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和林先生离婚并对自己进行赔偿。

庭审中,杨小姐情绪十分激动,历数林先生的各种不是,并指控其婚内出轨,对自己实施家暴,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应当判决双方离婚,判令林先生对自己进行赔偿。

林先生同意离婚,但对杨小姐指控自己出轨的事实不置可否,并认为杨小姐仅凭行车记录仪录音不能作为认定出轨的证据,坚决不承认自己存在婚外情的事实。对于杨小姐的索赔,林先生更是极力辩解,认为双方结婚时间不久,对杨小姐并未造成较大损失,不同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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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行车记录仪录音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出轨的证据,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因为这里面还有个画面和录音的内容是否涉及婚外情的辨识,如果通过录音能够证明双方有稳定连续的同居关系,那么就可以认定林先生有出轨的情形,林小姐是可以提出离婚并索赔的。

明显有过错应赔偿

在证据认定环节,法院审查时对杨小姐提供的行车记录仪中的视听资料进行了审核,及时分辨了真伪,并就声音来源等向林先生进行质证,因为声音确实是林先生自己的发声,林先生没办法辩解,但还是不承认发生过婚外情。

不过当质证林先生与该名女子是什么关系时,林先生承认双方系婚前恋人关系。其实这相当于不打自招,足以证明双方还保持着恋人关系,这在林先生和杨小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

如果林先生和余女士之间在婚后不存在其他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在杨小姐询问的时候,林先生应当如实相告,即便之前是恋人关系,婚后单独相处也不能说明是婚外情关系,林先生应当取得杨小姐的谅解,而不是任其发展,造成双方感情的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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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姐提供的录音内容可以证明林先生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且还承诺与杨小姐离婚。林先生虽然极力否认自己出轨,但承认与杨小姐结婚前与余女士系恋人关系,且录音内容发生在与杨小姐结婚之后,故应当判定林先生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对与杨小姐之间的婚姻关系破裂存在重大过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婚姻关系中存在重大过错一方的赔偿责任规定的很明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因此,杨小姐向林先生索赔有法可依,且林先生在与杨小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实具有出轨的重大过错,应当予以赔偿。但因为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感情基础相对薄弱,属于闪婚一族,且结婚不到一个月就发生矛盾分居,因此可以酌定减轻林先生的赔偿款数额。

虽然存在双方相识时间较短即闪婚的情形,但感情基础薄弱不是夫妻中一方可以出轨的理由,更不可能在离婚纠纷中因此免除对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北京市顺义区法院依法判决林先生和杨小姐离婚,并向林小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款,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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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都是自私的,特别是结婚之后,感情不仅是夫妻之间婚姻的纽带,更是家庭责任的承担,切不可盲目任性。虽然法律上会对无过错方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权利救济,但毕竟感情受挫绝不是赔偿可以补偿的,因此最重要的还是真诚以待,如果不爱就不要伤害,和平分手其实也是处理破裂婚姻的一种上上之选。(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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