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公众号
转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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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问题一直争议不断,本是老人给亲人留下的最后的礼物,却可能导致亲人间的矛盾。尤其是房产这种最重要的遗产,更是容易让亲人们闹到对簿公堂的地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六编继承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作了一定的调整,其中就包括对具体的遗产继承问题做出了一定修改,如增加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增加遗嘱见证人,增加宽恕制度等等。而这对实际中遗产继承问题造成了什么影响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这起案子吧。
案
情
回
顾
1975年,陈先生与黄女士带着各自的四个孩子结婚,重新组建家庭。2011年陈先生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用拆迁补偿款购置了2套房屋,为陈先生和黄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2012年,黄女士因病去世。
2015年,陈先生立下遗嘱,去世后将两处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产权份额遗赠给孙女小陈一人,并进行了公证。
2018年,陈先生去世,其名下遗产发生继承。小陈亦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而陈先生和黄女士的子女认为2套房屋为陈先生和黄女士两人共同财产拆迁安置所得,陈先生的四个子女和黄女士的四个子女应各得二分之一,如何分配两边无权过问对方。
黄女士的两个子女拿出2012年陈先生和黄女士立下的《遗嘱》一份,内容显示2套房屋其中一套由孙女小陈继承,另一套由黄女士的女儿杨女士继承。该遗嘱内容系打印,曹某作为证明人,双方四人签字。于是小陈将陈先生与黄女士的八个子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遗产份额。
法
院
判
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被告黄女士的子女提交的2012年的《遗嘱》为打印遗嘱,仅有一名见证人的签名,应当认为该《遗嘱》无效,属于黄女士的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陈先生作为配偶加上黄女士的四个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陈先生与黄女士结婚时,陈先生的两个子女尚未成年,是黄女士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应当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黄女士的份额应由这七个人均等分配。最终,根据陈先生2015年的公证遗嘱和法定继承的方式确定份额如下:小陈获得陈先生的全部份额即两套房产的七分之四,黄女士的四个子女和两个继子女各获得十四分之一的份额。
法
官
提
醒
订立打印遗嘱,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打印遗嘱必须由遗嘱人自己拟定,打印。
第二,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全程参与订立打印遗嘱的全套制作过程;并且,根据法律规定,以下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三,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由于打印遗嘱无法体现书写笔迹的一致性,容易被删除、篡改,因此特别要求打印遗嘱应保证立遗嘱人与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若仅在落款处签字或日期不完整又无其他证据补强,则不宜认为该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正式实施,涉及到遗产继承和分配问题时,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依法依老人意愿分配,合理维权。切莫让老人留下的馈赠成为家庭矛盾的根源。
法
条
链
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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