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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拐卖儿童案例(从电影失孤原型找到被拐儿子试析拐卖人口犯罪的定罪与处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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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3日公安机关为电影《失孤》原型郭刚堂一家举行的认亲仪式,郭刚堂时隔24年终于与孩子团圆,一家人紧紧相拥放声痛哭,妈妈情绪失控、哭声撕心裂肺的紧紧抱住儿子说着“宝贝啊,我的宝贝,你可回来了,我的儿子。”这一次孩子是真的回家了,团圆也不再是梦了,这一场面无不令人落泪动容。郭刚堂,山东聊城人,电影《失孤》中刘德华扮演的角色“雷泽宽”的人物原型,电影也根据真实事件改编,事情发生在1997年9月21日,2岁半的儿子被拐,从此郭刚堂踏上了24年的寻子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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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失孤》|图源网络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重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利,对被拐卖妇女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巨大伤害,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由来已久,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一些地区受养儿防老传统观念的影响较深,造成拐卖、收买男童的现象屡禁不绝;二是,我国男女人口比例失调,拐卖妇女作为婚配对象在个别地方成为一种陋习,近年来从周边国家拐入妇女的情形也有所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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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失孤》|图源网络

我国在1979年7月1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41条就规定了拐卖人口罪。此后,1997 年 3 月 14 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全面修订的《刑法》在第 240条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对1979年《刑法》第141条规定的拐卖人口罪进行了修正。

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一、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条解读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对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应如何处罚的规定。根据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际情况,本款具体规定了三个量刑档次:

(一)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拐卖妇女、儿童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款具体列举了八项适用上述刑罚的严重情形: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集团作案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主要特点之一。在大量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中,妇女、儿童拐出地和拐入地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结,结成团伙,拐骗、接送、中转、出卖,都有预谋并且分工明确,形成所谓的“一条龙”,有的已形成职业性的犯罪集团。这种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集团,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这种犯罪集团,特别是这种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属于重点打击的对象,应规定十分严厉的刑罚。这里所说的“拐卖妇女、儿童集团”,是指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这里所说的“三人以上”,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参与拐卖的人数(包括本数在内)。“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既包括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妇女、儿童三人以上,也包括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中中转、接送、收买、贩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既包括在一次犯罪活动中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也包括多次进行拐卖活动,累计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应依照本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对于拐卖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则不应以整个犯罪集团拐卖的人数当做该犯罪分子拐卖的人数,而应以其直接参与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人数作为处罚的根据。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这里所说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是指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包括犯罪分子利用被害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和不敢反抗的心理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也包括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被害妇女的行为。只要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发生了性关系,无论其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也无论被害人是否有反抗的表示或行为,都应按照本项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拐卖人强奸被拐卖妇女的行为已作为处重刑的情节之一,所以对于犯罪分子不再适用数罪并罚。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这里所说的“诱骗”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是指犯罪分子以金钱、物质或者某种许愿等方法引诱、欺骗被拐卖的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威胁手段迫使被拐卖的妇女卖淫。“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是指犯罪分子明知收买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将迫使其卖淫,但出于营利等目的,仍将该妇女出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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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这里所规定的绑架妇女、儿童,只要求以出卖为目的,不论犯罪分子是否将被绑架的妇女、儿童卖掉,都构成本项规定的情形。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这里规定的偷盗婴幼儿,是以出卖为目的,如果偷盗婴幼儿是为了勒索婴幼儿的父母或者亲属的财物,则不能按照本罪定罪处罚,而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绑架罪定罪处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偷盗婴幼儿”。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即在拐卖过程中,犯罪分子采用捆绑、殴打、虐待、侮辱等手段,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以及被害人及其亲属因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而自杀、精神失常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后果是因收买人对所收买的妇女、儿童在收买后实施虐待等行为所致,则不属于本项所列的情况,应依法追究收买人的相应责任。如果犯罪分子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故意伤害、杀害的,则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即犯罪分子为了牟取暴利,与境外的人贩子相勾结,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境外”,是指国境外和边境外,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也包括边境外的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里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拐卖妇女、儿童,具有本款所规定的八种严重情形之一,而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第二款是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定义的规定。依照本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行为。规定“以出卖为目的”,主要是为了区别于以收养或者其他非营利的目的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和以结婚、收养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后两种行为应当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关于拐骗儿童罪或第二百四十一条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这里所规定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都是为了将被害人出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定罪处罚。对于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拐卖外国妇女到我国境内被查获的,应当根据刑法第六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对于外国籍被告人身份无法查明或者其国籍国拒绝提供有关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罪规定的拐卖儿童罪中的“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其中,不满一周岁的为婴儿,一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为幼儿。

既包括中国儿童,也包括外国儿童。本款所规定的“拐骗”,是指犯罪分子以欺骗、引诱的方法带走妇女、儿童的行为;“绑架”,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犯罪分子为了以更高的价格出卖而以一定的钱物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收买妇女、儿童后转手出卖的行为;“接送”“中转”,则主要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活动中,分工接送被害人或者将被害人转手交给其他人贩子的行为,也包括为人贩子找买主、为人贩子在拐卖途中窝藏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上述几种行为均是以出卖为目的,只要有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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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

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应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收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以行政处罚。

三、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共同犯罪的问题

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但是,收买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

认定是否“明知”,应当根据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人人供述和辩解,结合提供帮助的人次,以及是否明显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予以综合判断。同时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共犯,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参与拐卖的人数、次数、以及分赃数额等,准确区分主从犯,对于组织、领导、只会拐卖妇女、儿童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犯罪环节,或者积极参与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于仅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信息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居间介绍,起辅助作用或者次要作用的,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一般可以认定为从犯。对于各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区别不明显的,可以不区分主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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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刚堂|图源网络

四、拐卖妇女、儿童中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1)拐卖妇女、儿童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淫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2)拐卖妇女、儿童又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进行犯罪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起所组织、教唆的罪数数罪并罚。

(4)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被拐卖、收买的未成年妇女、儿童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赎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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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000年3月24日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使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如下:

(一)要正确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凡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不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均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

(二)在办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中,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只要实施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均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

(三)明知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而事先通谋,为其拐卖行为提供资助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立案侦查。

(四)对拐卖过程中奸淫被拐卖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均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

(五)教唆他人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立案侦查。向他人传授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方法的,以传授犯罪方法罪立案侦查。明知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而在其实施犯罪后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以窝藏、包庇罪立案侦查。

(六)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十四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以拐卖儿童罪立案侦查。

(七)出卖十四周岁以上女性亲属或者其他不满十四周岁亲属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

(八)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出卖捡拾的儿童的,均以拐卖儿童罪立案侦查。

(九)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绑架罪立案侦查。

(十)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组织的妇女、儿童有拐卖犯罪行为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

(十一)非以出卖为目的,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以拐骗儿童罪立案侦查。

(十二)教唆被拐卖、拐骗、收买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等犯罪的共犯立案侦查。

办案中,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特别是拐卖妇女罪与介绍婚姻收取钱物行为、拐卖儿童罪与收养中介行为、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以及绑架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界限,防止扩大打击面或者放纵犯罪。

六、相关经典案例

案例一:刘某拐卖儿童案。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刘某拐卖儿童案(一审)》

2010 年 10 月 4 日,被告人刘某伙同钱某经事先预谋后,由被告人刘某、“小丽”从云南曲靖拐骗来一名女婴到河南省新密市白寨镇,由钱某到白寨镇车站接应“小丽”,并将女婴带到白寨镇油坊庄村藏匿,伺机寻找买家,企图将女婴以人民币16000元卖掉,后被新密市公安局民警查获。被告人刘某于2011年3月5日被抓获归案。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拐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当在“5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与其同案犯共同预谋、相互配合,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据 1997 年《刑法》第 240 条,第25条第1款,第26条第1、4款,第52条,第53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二:雷某拐卖儿童案。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雷某拐卖儿童案(一审)》

2010年4月24日,被告人雷某与他人事先联系后,雇佣苏某、蔡某两人去云南将其购买的两名女婴带回山东准备出卖,并许诺给苏、蔡两人每人5500元的好处费。后在被告人雷某的安排下,苏某、蔡某两人在云南接到两名女婴后,于同年4月27日各怀抱一名女婴从南宁乘坐K1138 次旅客列车返回山东。2010年4月28日20时许,苏某、蔡某在列车上被乘警查获。2010年5月18日,被告人雷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安徽省蚌埠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并伙同他人接送女婴两名,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依法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刑法》第240条、第25条第1款、第52条、第53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07年以来,我国政府加大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力度,公安部成立打拐办,由专人负责这项工作。2008年1月1日,国务院出台了《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并建立了国务院反拐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反拐综合治理局面初步形成。为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2009年以来公安机关开展了多次专项打拐行动,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建立了全国失踪儿童DNA信息库,通过信息对比,查找解救被拐卖儿童;

2建立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全国联网,只要发现案件线索,公安机关立即行动,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侦破案件;

3成立以地方公安局长、副局长负责的打拐专案组;

4对来历不明的孩子进行重点摸底排查;

5对在逃的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实行A级通缉令进行通缉。

通过上述措施,有力惩治了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近几年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有所收敛。

7月12日9时22分,电影《失孤》导演彭三源转发“《失孤》原型人物郭刚堂儿子已找到”的新闻,并配文说:“郭刚堂终于找到他寻找了24年的儿子郭振。他终于结束他漫长的寻子之旅,而这几乎也成了他上半生的全部。现在儿子已经二十六岁了,悲伤的是,儿子一直生活在离他不是很遥远的地方;庆幸的是,儿子成长得很好。愿天下再没有这样的悲剧,愿人间美好。”

刘德华也在今日向郭刚堂发来祝福:“这20多年的坚持,终于没有被辜负。郭大哥,真替你高兴!”同时,他也呼吁大家与他一同支持反拐工作,盼望更多离散家庭能够早日重聚。

郭刚堂曾说,只要大家都不去参与,拐卖就不会一直那样猖狂,甚至终有一天会杜绝。愿每一个离散的家庭都能重聚,更愿如郭刚堂所说:终有一日,天下无拐。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至第三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以出卖为目的的倒卖外国妇女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罪的答复》;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至第四条、第九条

5、《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判断标准》 2013年第4期 法治研究 王志祥 韩雪

6、2000年3月24日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使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

作者简介

重大拐卖儿童案例(从电影失孤原型找到被拐儿子试析拐卖人口犯罪的定罪与处罚)(8)

刘志民律师 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业务领域

诉讼、仲裁法律服务

行政诉讼、民商诉讼

刑事诉讼

刘志民 律师,仲裁员,研究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总部投资合伙人,刑事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京师上海国际总部创始合伙人。

社会职务: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实务导师;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实务导师;北京师范大学MBA校外导师;国际关系学院实践导师;北京物资学院校外导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责任研究基地研究员;中国东盟法律合作(北京)中心主任;中共中央党校行政财务部法律顾问;公安部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起草工作组法律专家;人民日报海外版“中国画强元课题”法律顾问;中国再生能源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法律顾问中心主任;聘任为海南国际仲裁院、大连国际仲裁院、乌海仲裁委、包头仲裁委、长沙仲裁委仲裁员。

所获荣誉:

2021年一2017年连续五年被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律协委员会评选为“优秀共产党员”、2021年一2016年连续六年被中共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2021年一2016连续六年被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评为优秀部门主任;2019年入选新中国70华诞暨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40周年《中国法律年鉴》年鉴人物、优秀专业律师;2018年入选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中国法律年鉴》年鉴人物、优秀专业律师;2018年评选获得北京市朝阳律协(2015—2018)年度律师“行业贡献奖”;2017年入选教育部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2016年经评选获得法制晚报《法律大讲堂》魅力律师奖;律师“行业贡献奖”;2017年入选教育部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2016年经评选获得法制晚报《法律大讲堂》魅力律师奖;

近年部分经典案例:

①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2020年改判无罪的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案辩护律师;2020年5月25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张志超王广超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同时被提及。

②"张嘉伟故意伤害案"该案被社会多媒体广泛关注,2016年11月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所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中,专门提到了"张嘉伟故意伤害案"。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3加强侦查监督典型案例,该案例为13起典型案例之一。

③代理"袁诚家谢艳敏"申请37亿国家赔偿案,社会影响较大,公众关注度高,该案被CCTV法治在线节目播报,2017年被中律评杯评为十大国家赔偿优秀案例。

④央视2016年标志性事件即CCTV法治在线报道的"七旬老人十九年讨债路"辽宁周胜喜执行案,该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并由此开始了法院将基层政府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先河。

⑤代理内蒙古金乐园公司申请抗诉案,被中央电视台选为充分发挥检察院抗诉职能的典型案例并由CCTV法治在线编辑成专题节目播报。⑥河北公务员谷增群被判无罪21年赔偿案代理,该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等媒体跟踪报道。

主要著作:

2020年《企业合规实战案例解析》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主编);

2019《说上就上》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主编);

2018年《说成就成》由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主编);

2018年《网络安全合规指引》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副主编);

2018《仲裁裁决被撤案例精析》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执行主编);

2018年《说过就过》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主编);

2017年《说赢就赢》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主编);

2017年《说过就过》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主编);

2017年《掘金之旅》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副主编);

2016年《保卫资本》由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副主编);

2016年文学专著《心灵漫步》由中国九州出版社出版,该书誉为“中国律师界首部心灵哲学散文集”(主编)。

重大拐卖儿童案例(从电影失孤原型找到被拐儿子试析拐卖人口犯罪的定罪与处罚)(9)

韦明阳

京师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重大拐卖儿童案例(从电影失孤原型找到被拐儿子试析拐卖人口犯罪的定罪与处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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