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说“公司章程”

新版公司章程(浅说公司章程)(1)

《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在公司设立阶段,制定公司章程为设立公司的要素。在公司存续阶段,章程又为公司生存和发展之要素。新修订的公司法更突出了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即公司章程不仅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而且还是股东直接诉讼和间接诉讼的重要依据。

公司,从现代政治意义上来说是社会政治民主的经济细胞。公司章程,对外宣示了公司的法律人格特质;对内凝结了公司的组织机制。对于股东而言,公司章程就是一个公司的一部经济“宪章”。公司的股东必须在这部“宪章”的框架下,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一、 公司章程的“宪章”意义

公司章程是由公司发起人之间共同签署的关于公司组织及营运基本原则的法律文件。它不仅包含了调整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同时还包含了股东之间的债的法律关系以及股东之间的整体的意思表示。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经营的基本依据,也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要式法律文件,其中不仅反映了设立人的主观要求——“自治原则”,还体现了法律对公司内外关系的强制性要求——“法律规制”。

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的作用具体体现为:

1 、公司章程的法定性——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章程的作用地位、基本内容、效力范围以及修改程序等;

2、公司章程的宣示性——公司章程中记载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等,明示了公司的信用基础;

3、公司章程的行为性——章程中明确的经营范围,向与其交易的第三人告示了其行为能力的范围与内容;

4、公司章程的规制性——登记注册,表明公司将全面接受法律的制约与行政监管;

5、公司章程的自治性——公司章程中确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彰显了公司人格化主体的特质。

二、 公司的自治原则与规制

公司的自治与规制特质源于股东之间的“资合”性以及“人合”性。因而公司章程体现的是股东之间的高度的商事合意性——充分的契约“意思自治”行为。《公司法》基于“资合”和“合人”私权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取向,而赋予了公司章程较高的自治性。公司法在对于公司章程中的“任意规范条款”——“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的规定中,授予了股东(发起人)的充分意思自治权利。这些规定反映了公司法尊重股东(发起人)的意思自治,体现了《公司法》给予了公司章程巨大的自治空间,允许公司在市场变化中实现意思自治,以适应发展,确保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公司作为一种自治性的组织形式,在章程中一般应包含四项基本自治规则,即:

(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即股东在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就不再为公司承担其他的额外法律义务;

(2)股份的可转让性,即股东有转让股份的自由。在公司章程中,虽然对此可以作一定的限制条件,但不能作禁止性规定;

(3)法人人格的确定性,即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地位,在设立后即具有民事主体的能力;

(4)公司管理的统一性,即公司应有自己治理结构,符合法定的统一性。公司法对公司章程中的这四项基本规则法律的规制,是通过以下原则了来实现规制的。

1、公平与平等

公司章程是调整公司内外关系的根本准则。因此,在公司章程自治规制中应具体股东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利益均衡原则以及分权制衡原则等。其核心原则是股东平等原则,这也是公司章程中最重要的法律原则。如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认购权等。在公司章程中设定这些原则,其目的是为了规制股东或少数股东擅自变更持股数量、扩大其对公司的影响而牺牲其他股东的利益。

2、效力与范围

公司章程的效力与范围包括公司对外和对内效力。公司章程是一种公开性文件,因而产生一定的对外效力。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必须在登记机构登记注册,供社会公众查阅。善意第三人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来处理与公司的商务法律事务。公司章程的对内效力,是指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及公司内部的主体产生约束力,包括取得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3、程序与规制

公司章程是相对静态的,随着公司的变化,需要适时地修改其内容。现代公司法均承允公司章程可以自由地修改,但修改要受到一定限制,特别是程序的限定。此外,公司变更章程须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否则,不得以变更为由对抗第三人。公司章程变更并不能绝对自由,如果公司章程具有涉他性事项,应当受到公司章程变更原则的规制,以防止章程变更而发生侵害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文件,它的每个条文都具有相应效力。尽管公司章程中许多条款与公司法的法律条款基本相同,但是,这不是简单地重复法律条文,而是将法律条款应用为民事条款并作为一种约定,这样更有利于公司股东合理调节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法律效力。

1、公司章程有效的前提——内容应符合刚性规范

公司法对公司章程进行规制的目的是要求公司章程必须依法制定。同时要求公司章程的内容必须符合公司法的刚性要求,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在公司实践中,公司章程存在不规范甚至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大量存在,如何来认定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呢?如前所述,由于我国公司法是一部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一部民商性法典。根据公司法的立法精神,一般认为,如果公司章程内容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的,只要其不违背强制性规定,也应当认定是有效的,并对公司章程中载明的适用主体具有法律拘束力。

2、公司章程自治的效力——契约性法律效力

在我国公司法中,任意性的自治规范条文较多,表露了对公司制度规制的市场价值取向。因此,公司章程更具有作为一种特定的自治性与契约性的属性。在公司章程不违反《公司法》的刚性规定情形下,即使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有所放弃也是允许的。公司章程强化的是股东合意的结果,即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更多的是表现为契约性的法律效力。当然,公司的自治不得以契约性的规定来对抗法定性义务规范。公司章程的内容也不得违背公司法有关程序上和实体上的最低要求。

3、违反公司章程的后果——承担违约与赔偿责任

公司法对违反公司章程的法律后果作出了预警性规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这些预警性法律后果是:

(1)股东、董事违反公司章程——承担违约与赔偿责任《公司法》第20条、第21条、第113条及第15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承担义务。有限责任股东违反公司章程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违反公司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控制和审查程序的,给股东或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程序或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决议——可以请求撤销或无效《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公司章程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无效。

(3)不足额出资的——承担相应责任《公司法》第28条、第31条、第94条规定,股东如不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公司章程出资或者出资不足的,应当补缴或者补足出资,其他发起人对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通过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直接认识到公司章程在公司运营和国家管理中具有怎样重要的法律地位,即我国《公司法》已经将公司章程摆到了与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几乎同等重要的位置。

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而言,《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要求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另股东还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而言,《公司法》第八十二条要求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可见,凡涉及到公司设立、股权、组织结构、运营行为、变更终止、其他重要制度等所有重大事项,公司股东或发起人都可将其写入《公司章程》。

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内容除了《公司法》要求的强制性条款外,还包括大量的任意性规定。对公司章程任意性规定内容,除非与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内容相冲突,法律都认可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具有强制性约束力。

《公司法》的上述刚性规范,强化了依法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以预警性的条文向股东、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主体告示了违反公司章程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当然,如果股东、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违反刚性法律规定,还将受到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追究。 

(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在处理一些与公司相关联的实务中,发现国内的公司或企业对公司章程重视程度普遍不高,有的公司投资者或管理者甚至从没有阅读过公司章程,完全将它看成是可有可无的摆设。既然我国《公司法》已经赋予了公司章程特殊的法律地位,我们还是期待着越来越多的投资者、企业家、职业经理人能够充分认识到公司章程的重要性,真正让公司章程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

陆欣律师编撰 1365165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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