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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告官”?

“民告官”即行政诉讼。在诉讼中,无论是政府机关,还是个人、企业,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每个当事人都有权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和意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何认定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 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

首先,行政不作为违法必须以行政主体具有法定义务为前提。这种法定义务是法律上的行政作为义务,不是其他义务。行政作为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中国的行政组织法,各行政机关都有法定职责,同时,也有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在实体上的行政义务,主要是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应尽到保护的职责;在程序上的义务,行政程序的法定义务主要散见于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中,如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表明身份的义务,告知的义务,听取申辩和陈述的义务等。

其次,行政不作为违法以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的不履行法定义务表现为,行政主体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不予接受、迟延办理。

如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临人身权、财产权遭受侵害时,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再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方提出的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申请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虽然未明确表示不履行但超过法定期限仍不履行,即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表示履行也不表示不履行。这里的"不履行"不是行政主体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未履行、延迟履行。

综上所述,行政争议是民与官之间的争议,是政府部门在行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与个人、公司企业、组织发生的争议。因行政管不作为而选择了行政诉讼,而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之一。每个人都需要跟政府部门打交道,办证件、开证明、查询信息、维护权益等等,但是因为政府部门在办事过程中侵害了民众的合法权益,从而发生纠纷,即产生“民告官”。

来源: 粤龙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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