笛卡尔的解析几何(笛卡尔上帝存在的证明)(1)

我们已经有了关于真正知识的一条基本原理和标准。我们还能知道什么?只要我们面对着上帝骗人这一可能性,任何事物的确定性都是可疑的。但是我们还不知道上帝是否存在,并且如果上帝存在,他不是一个骗子。这一困难必须得到解决。我们的有些观念似乎是天生的,有些观念是我们创造的,这些观念的大部分是我们从外界接受的。我们将有些观念视为外部世界的影响或副本,但是所有这些都可能是幻觉。我心中的一个观念是上帝的观念。既然无不可能产生无,所有存在都必定有其存在的原因,这也是一个自明的命题。而且原因必定至少像结果一样伟大,在原因中必定存在着同结果中一样多的实在。自身包含着更大的实在性并且更加完善的事物不可能是一个较不完善的事物的结果,也不依赖于后者。因此我自己不可能是上帝这一观念的原因,因为我是一个有限的、不完善的存在者,而上帝的观念是一个完善的、无限的存在者的观念。它必定是由一个无限的存在者或者上帝置于我心中,因此上帝必定存在。上帝存在的这个证明并不是安瑟伦的本体论证明,而是一个因果证明,这一证明从存在于我心灵中的完善存在者的观念开始。这一证明并不是认为上帝这一存在者的存在仅仅是因为我们具有上帝的概念,而是因为从这样一个存在者的观念中,我们必然能够推论出上帝的存在,并将其作为我们所具有的观念的原因。这一证明在两个方面不同于本体论的证明:(1)它的出发点并不是作为形式本质的上帝概念,而是在人的心灵中实际存在的上帝观念;(2)它通过因果推论,从上帝的观念推进到上帝自身的存在,并且与本体论证明不同,通过严格的形式推论,从上帝的本质推进到上帝的存在。

但是,有人可能主张,无限的概念只是一个否定的概念—对完善的否定。在笛卡尔看来并非如此,因为有限的观念蕴含了无限的或者上帝的观念。如果我自身没有通过和一个比我更完善的存在者的观念作比较,使我认识到我的本性的缺陷,我怎么能够怀疑或者具有欲求?怀疑蕴含着一个真理的标准,不完善蕴含着完善的标准。

我也不可能是我自身存在的原因,因为我具有关于完善的观念,如果我创造了我自己,我本应当使自己完善,而且我也能够保全我自己,但事实并非如此。如果是我的父母创造了我,他们也能够保全我,而这也是不可能的。最后,从上帝这一完善的存在者的观念也可以推出上帝的存在。我没有能力想象一个不存在的上帝,也即是说,想象一个存在者具有至上的完善,却没有绝对的完善。这就是为安瑟伦和奥古斯丁所使用的本体论证明。

我所想象的神圣完善者具有不止一个原因,这也是不可思议的。因为如果存在着许多原因,这些原因就不可能是完善的,因为原因要成为完善的,就必须只有一个原因,一个上帝。上帝必须是自因,如果他是另外的存在者的结果,那么那个存在者又是另外的存在者的结果,如此类推,以至无穷。我们会无限倒退,永远也不能到达一个我们据以开始的、对结果的因果解释。

我从上帝那里得到上帝的观念,这一观念是人所天生的。上帝不仅是原因,而且是我们的存在的原型。他按照自己的形象创造了人。我们不需要对此惊讶:上帝在创造我们时,将这一观念置于我们心灵中,就像工人将标记印在他的产品上一样。如果上帝不存在,我们就不可能是现在的样子,也不可能具有上帝的观念。我们知道上帝自身和人的心灵比我们对物质性物体的了解更为清楚。反思上帝的观念,我们知道他是永恒、全知和全能的,是所有善和真理的来源,是所有事物的创造者。他并不是物质性的,不像人那样用感官来知觉事物。上帝具有理智和意志,但与我们的不同,他并不意欲为恶或者犯罪,因为罪是存在的否定。这是在经院哲学那里我们就开始熟悉的通常的神学立场。笛卡尔赞同邓斯·司各脱的观点,认为我们只能够在理性不同启示冲突的情况下接受理性。他还与司各脱一样认为上帝本可以将世界安排成其他样子;一事物之所以是善的,是因为上帝使其如此;上帝并不是因为事物是善的,才使其成为善的。

我们已经发现了几条自明的真理:我存在;凡是被清晰明确地理解的就是真实的;任何事物皆有原因;原因必须包含着同其结果一样多的实在和完善;上帝是完善的,不可能欺骗我们。但是我们为什么会受骗呢,为什么会犯错误?首先,上帝给予我们辨别真伪的能力不是无限的。其次,错误取决于两个原因的同时存在,这两个原因是认知的能力和选择的能力或自由选择的力量—理解力和意志。只有理解力,我既不能肯定也不能否定某物,而只是理解与我所形成判断有关的观念,在理解力中没有真正的错误。意志本身也不是错误的来源,因为意志在性质上非常充足和完善。错误来源于人类理智的有限和人类意志的无限之间的巨大差异。错误是由于我们在对事物没有充分清晰而明确的认识时,不能限制意志对事物进行判断。意志通过选择虚假而不是真实的,选择恶的而不是善的,从而陷入了错误和罪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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