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租佃,成为当时社会上除自耕之外最常见的土地经营方式。在魏晋南北朝,称为“部曲”或“佃客”的依附农民被豪强地主所控制,不仅要为地主耕种土地,缴纳地租,还要服劳役,任杂务,战时则武装为私兵。他们不单立户口,而是附于主家户籍,世代相袭,非自赎或主人放免不得脱籍。到唐朝,《唐律》中仍有关于“部曲”的专门条文,其法律地位低于一般人,说明部曲佃客制还有一定的存在空间。相比之下,租佃制则是一种人身隶属关系相对宽松的剥削制度,租佃制下的劳动者称为佃农,他们有较多的人身自由,对地主的依附关系主要表现在经济领域,并且大多是通过契约缔结的。

评价宋朝的租佃制度(宋朝租佃制的发展)(1)

宋朝租佃制十分普遍,佃农在户籍中专门被列为“客户”。据保守估计,宋朝客户约占全国总户数的35%左右。租佃土地与买卖一样,须订立正式契约,办理法律手续。契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①田亩位置、四至和面积;②田亩的类别,如水田、陆地、滩涂田、桑田、柴地、芦荡等;③地租数量,有的地区还写明量租时所用斗器的大小;④佃种者和出租者的姓名。地租以分成租为主,也有定额租。缴纳方式绝大部分为实物,但也有货币地租的例子,主要见于国有的学田和职田。

评价宋朝的租佃制度(宋朝租佃制的发展)(2)

宋朝租佃制的依附色彩较轻。法律明文规定,佃农在契约期满后可以自由迁徙,地主不得阻拦。两层以上的租佃关系也有了比较明显的发展,在一些大土地所有制和国有土地中,出现了名为管庄、干仆或管田人的中间承佃者,俗称“二地主”,他们在承佃后转手出佃,收取额外地租。在这种情况下, 土地的所有权、承佃权和耕种权分离,导致土地关系更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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