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某某,男,2000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住乐山市市中区**小区**酒吧宿舍。2021年5月20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2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1年8月23日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常州一男子猥亵他人两个月后被抓(南充籍男子多次尾随夜归女性)(1)

(网络配图 与文无关)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罗某某于2021年5月8日凌晨4时许,在市中区嘉兴路凯利商务酒店附近尾随夜归妇女阿某某至茶坊街**号**栋**单元楼下。趁阿某某打开单元门之时,一手对其遮眼捂嘴,一手对其胸部进行抓摸并让阿某某帮助自己手淫,而后罗某某逃离现场。

2、被告人罗某某于2021年5月9日凌晨4时许在市中区嘉兴路凯利商务酒店附近尾随夜归妇女卢某某至嘉兴路**号**栋**单元。罗某某一手对卢某某遮眼捂嘴,一手将其搂住,亲吻其嘴巴后逃离现场。

3、被告人罗某某于2021年5月13日凌晨3时许在市中区嘉兴路凯利商务酒店附近尾随夜归妇女陈某某至嘉兴路**号**小区**栋**单元楼下并跟随其上楼。在楼梯间罗某某先对陈某某遮眼捂鼻,而后对其搂抱并抓摸胸部,罗某某伸手抠摸陈某某下体,陈某某哭诉自己来月经了,罗某某将手取出逃离现场。

4、被告人罗某某于2021年5月16日凌晨2时30分左右在市中区嘉兴路凯利商务酒店附近尾随夜归妇女杨某某至嘉兴路**号**小区**栋**单元。杨某某打开单元门,罗某某冲上去一手蒙住其眼睛,一手将其环抱夹紧,期间杨某某接听了其男友的电话,罗某某得知其男友马上下楼便迅速逃离现场。

常州一男子猥亵他人两个月后被抓(南充籍男子多次尾随夜归女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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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于2021年5月19日将罗某某抓获归案,罗某某对其猥亵多名妇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暴利、胁迫方法强制猥亵多名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 南部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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