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本来应该是父母的心头肉

但是却有父母在离婚后

都不愿意抚养患病的女儿

还因此闹上了法庭

无人抚养儿童意见(厦门一7岁女童先天缺陷)(1)

近日,海沧法院开庭审理了

这样一起抚养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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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原告王先生与被告林女士原本是夫妻关系,2014年,两人的女儿小丽出生了。可没过多久,小丽就被诊断患有脊柱侧弯及智力低下等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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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王先生和林女士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小丽由俩人共同抚养,但并没有明确具体共同抚养事宜。对此,王先生表示,当初之所以选择离婚,并不是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是为了想要再买一套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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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王先生

夫妻双方名下各有一套房产,就是说想更换一套大房子,当时离婚为了规避买房,双方还是想继续走下去。

不久后,林女士发现自己又怀孕了。2020年,王先生和林女士的小女儿出生了,但没想到,从那时候开始,双方的矛盾也越来越多,最终导致林女士离开家庭,外出单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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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林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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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宝出生没几天,我也不知道他是什么原因,估计是女孩,他就不开心。就持续一两个月都不理我们,就各种闹腾,我就说抱着小宝出去恢复一下。

之后,王先生与林女士也曾就小丽的抚养问题反复沟通协商,但都无法达成共识。于是,王先生将林女士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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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参与这起纠纷审理的儿童观护员,独立代表小丽表达了在抚养、生活、学习、治疗等方面的诉求,希望王先生与林女士能够更加妥善地计划小丽的抚养安排。

儿童观护员 海沧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 王春孟

希望原双方,放下双方婚姻当中的不幸造成的这种心理上的一些芥蒂,共同做好、履行好,作为父母对(孩子),尤其是身体有相应疾病的孩子的抚养责任。

不过,在随后的法庭辩论环节,王先生和林女士仍旧表示,由于他们各自父母年老体弱,且患有多种疾病,都无法单独照料小丽。对于如何共同抚养小丽,双方还是无法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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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先生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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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诉请也是遵循共同抚养的约定,只是将这个共同抚养的形式,更加明确化以及具体可执行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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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被告林女士一方则表示,小丽因为身体的原因需要细致的照料,而小女儿如今才一岁多,她无法同时抚养两个孩子。

被告林女士诉讼代理人

被告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客观上无法再抚养。目前我们是另外在集美法院另行起诉,要求这个小女儿由本案的被告直接抚养,大女儿由本案的原告直接抚养。

对此,儿童观护员当庭对双方进行了履行监护和家庭教育责任的指导,并郑重说明了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法律后果。

儿童观护员 海沧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 王春孟

检察机关也将持续跟踪关注本案原被告双方,落实抚养义务情况。一经发现具有拒不履行、怠于履行法定义务,情节恶劣的情形,将依法启动或者督促公安机关启动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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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原被告双方均存在怠于履行监护人抚养及教育责任,主审法官当庭发出亲职督促令,督促原被告双方履行监护、照护和家庭教育责任,及时带小丽就医,共同呵护小丽的身心健康和顺利成长。

全国首创

检察官任儿童观护员参与庭审

在上文这起纠纷的审理中

海沧法院委托检察官

作为儿童观护员出庭参与庭审

代表儿童发声

这也是目前全国首起

由检察官担任儿童观护员参与纠纷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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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立法。

而此次海沧法院率先全国,委托检察官作为儿童观护员参与庭审,替未成年人发声,对失职父母进行联合训诫及家庭教育指导,可以说是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一次重要创新。

海沧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庭长 郭静

这个案件的特点就是这个孩子是未成年的,而且不满8岁,她智力发育迟缓、行动也迟缓。双方因为离婚后,都强调自己的抚养不利条件,双方推诿抚养权。

郭静说,考虑到小丽患有特殊疾病,若双方未对抚养问题进行妥善安排,小丽极有可能因此陷入生活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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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小丽的最大利益,海沧法院在这起纠纷审理中,引入了儿童观护员制度,委托一名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检察官担任儿童观护员,代表小丽独立发声,配合法官共同实施庭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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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观护员 海沧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 王春孟

正常检察官的监督是一种事后的法律监督,那我们作为儿童观护员,在诉讼进行过程中,作为独立第三方,替儿童发声、维护他的权益,介入的节点更早。希望通过我们的出庭,提示原被告双方,拒不履行相关抚养责任,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也是希望能够促进双方达成一个合理的、双方都能接受的、妥善抚养孩子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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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庭长 郭静

(儿童观护员)是作为这个儿童利益代言人,独立地发表他自己的意见。同时,他还可以监督法律实施,双方如果对这个孩子有抛弃或者遗弃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不让它成为一个刑事案件,也是防患于未然。

转自:特区新闻广场 记者/肖鑫 黄超 通讯员/蒋紫薇

来源: 厦门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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