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5日 王某入职某机械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约定月工资为6000元。
2021年8月18日,王某提出辞职。
随后王某提起劳动仲裁:王某要求确认2020年3月15日至2021年8月18日期间与机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机械公司辩称:其与王某系雇佣关系,并未对王某进行日常管理,根据王某的工作量支付工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依法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王某则称:其在入职机械公司后,一直受单位管理,机械公司也按月为其发放工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裁决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机械公司的辩称理由并不成立,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评析
王某提交的银行工资发放记录显示在其工作期间,由机械公司为王某发放工资。从工资的发放形式看,机械公司每月在固定时间向王某发放工资。从工资数额来看,且每月发放的工资数额基本一致。由此认定,双方具备稳定就业的特征,双方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故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在现实中,很多的用人单位为规避劳动用工风险,把本是劳动用工关系错误理解为劳务雇佣关系。
在双方发生争议后,不能提供相关有有力的证据支持,必然不会得到法律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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