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为创业失败者重获新生提供法制保障,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热情。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成为全国首部个人破产立法。因此选择了《个人破产制度从试点走向全国还要多久》这篇文章。资料来源于民法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22期,专访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部及专职委员杜万华的访谈记录材料。

01个人破产制度是整个破产制度的基础性制度

杜万华认为,我国企业破产制度实际效果发挥不理想的根源在于缺少个人破产制度的基础性保支撑。中国几千年来的历史形成了卖身为奴,卖子偿债,典妻偿债等观念,这些观念实际上有利于推动债务人积极偿还债务。中国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出现的企业破产制度不是在个人破产制度上的自然演化,而是国家根据市场经济需要,通过立法推进的效果。而从西方破产制度演进历史看,近代破产制度起初就是个人破产制度。企业法人破产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演进和变化。没有破产制度对投资风险的分散,没有他对投资积极性的保护,就没有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

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改革(个人破产制度从试点走向全国还要多久)(1)

02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保障机制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很多人会担心大家都会欠钱不还,但是杜万华认为这一问题有了初步解决方案,第一,我国已建立了失信名单制度,一旦进入该名单将被限制高消费。二是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大额交易是可跟踪,足以控制转移财产的行为。三是,深圳试点建立了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和公示制度,可以有效防范与打击利用个人破产程序来逃废债的行为。对于那些不良的债务人,滥用权利,试图通过破产程序不法逃废个人债务,获取非法利益的,应当建立民事、行政和刑事制裁措施。特别是针对欺诈性破产,逃废债,隐匿财产,转移资产等行为,刑事打击的配套措施必须跟上。

根据深圳个人破产立法实践,其将个人破产制度划分为个人破产重整、和解、清算三种程序。并且根据深圳当地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绝大部分债务人的债务问题,是可以通过重整和解来得到化解的。

03个人破产制度的全面推广仍然任重而道远

根据访谈的内容,很遗憾之处在于杜万华过于强调个人破产制度存在的重要意义,但是对于具体的制度的流程的设计,特别是如何平衡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未有分析和提及。从现有的个人破产制度的实践看,绝大部分的个人破产案例都没有涉及个人破产清算的问题,而个人破产清单实际上最能体现破产制度的实质,也最能考验立法者如何去平衡鼓励创新创业与保护债权人利益这一矛盾问题,因为一旦进入破产清算就注定债权人的权益将永远无法得到全部实现,而原有的债务人将被免除相应的偿债义务。我想大部分社会公众最关心的还是个人破产清偿制度的设计问题,可以这一问题在立法上尚没有较为成熟的制度安排,在试点地区实践中出现的案例也很少,因此可以说涉及个人破产制度的推广实施仍然任重而道远。

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改革(个人破产制度从试点走向全国还要多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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