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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和自行车相撞全责怎么赔偿(电动车与机动车相撞)

电动车和自行车相撞全责怎么赔偿

文章为元甲律所真实案例已隐藏相关方真实称呼,转载需授权。

2021年3月3日,是一位北京海淀60岁的退休职工周女士交通事故案件收到判决书的一天,这天的她心里五味杂陈。事故发生500多天了,在收到判决书的这天周女士的心里总算得到了一丝安慰,她的脸上终于挂起了一丝笑容,对判决结果很满意,这段人生的插曲也终于可以告一段落了。

镜头拉回2019年的11月2日,刚进入初冬,下午周女士骑电动自行车出了家门,在15点20分在海淀区龙岗路永泰中路,由南向北行驶的过程中不幸与自东向西行驶的双轮摩托车相撞。摩托车的前部与周女士的电动车前部相撞,双方都受了伤。事故发生后,受伤较重的周女士立即被送至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救治。

经医院诊断,此次事故造成周女士:

1、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

2、右腓骨小头骨折

3、右膝外侧副韧带断裂

4、右髌骨囊变

5、右髌下脂肪垫损伤

6、右膝前后交叉韧带及髌骨外侧支持带损伤

7、右膝内外侧半月板前后角损伤等多处受伤。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清河大队进行了责任认定,周女士因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车的过错行为,摩托车肇事司机承担次要责任,周女士自己承担主要责任。

2019年11月5日,事故发生的第三天,情急之下,受伤的周女士委托了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全权处理此案,元甲律师立刻成立专案组、了解案情、指导伤者家属准备证据材料,确定解决方案、安排鉴定、调取肇事方信息等等。

经过几个月的努力,2020年5月13日肇事方同意在保险以外赔偿给周女士4万元。本以为这个案件可以结案了,没想到肇事方突然反悔。此时,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元甲律师迅速安排周女士做伤残鉴定,立即立案。

2020年6月5日整理材料提交鉴定、6月30日收到鉴定报告,经鉴定周女士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致残率10%)。

法庭上,肇事方辩称:“对事情发生时间、地点认可,事发时是我驾驶的车辆,对于责任认定不予认可,我没有过错,因为错过了复议时间没有申请复议。”

元甲律师围绕诉讼请求准备了充分的证据,来维护当事人周女士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部分,由当事人依法赔偿。本次事故认定牟劲汀负事故次要责任,周女士负事故次要责任,该认定系依法做出,予以采纳。

肇事者虽对事故责任划分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对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和范围的有证据证明的合理损失的具体赔偿比例分配问题,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由肇事方承担30%责任比例,周女士承担70%责任比例。

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由肇事方按照3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周XX医疗费5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14100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残疾赔偿金93600元、财产损失费500元,以上共计1205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被告牟XX按照30%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周XX医疗费16419.71元、残疾赔偿金16229.40元、鉴定费735元,以上共计33384.11元。

三、驳回原告周XX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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