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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月不缴纳团费自动退团(知法解法一人不成行)(1)

几个月不缴纳团费自动退团(知法解法一人不成行)(2)

对上述两个不同的案例情况,最终如何退费及损失的承担的结果是否是一致的呢,我们先来看一下法律的规定。

《旅游法》第六十五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通过初步分析上述案例情况并结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得出如下初步的分析结论:

对于案例1的情形,从张先生与李女士的身份(新婚夫妻),旅游产品的定位(爱情浪漫之旅)等因素考虑,张先生与李女士的“一同出游的意愿”是紧密不可分割的,如一人无法出行,则会导致他们出行的目的(庆祝新婚)无法实现,李女士一人出游也就没有任何意义。因旅行社的原因导致行程无法继续,则旅行社需要赔偿张先生与李女士无法成行的损失,即需要退还两人全部的团费并按照合同的约定赔偿违约金。

对于案例2的情形,虽然王先生和宋先生作为校友有参加母校庆典活动的共同意愿,但笔者个人认为该意愿并非紧密且不可分的,王先生和宋先生的出发目的在于母校庆典活动,而非对同行的陪同人员选择,即,无论王先生或宋先生无法出行,实际上是不影响另一人的正常出行的。因而,在这个案例中,旅行社应当对于王先生无法出行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宋先生如执意取消出行,则应当自行承担退团的费用损失。

因此,对于因旅行社过错原因导致的“因一人无法出行,其他可正常出行人员一并取消出行”的退团违约责任承担问题,笔者个人认为可以从组团出行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出行的目的、旅游产品的定位等因素考虑,如果出行人员的身份关系较为紧密(如:夫妻、父母子女等关系),出行目的带有很强的纪念或团聚意义(如:度蜜月、亲子游、家庭团聚等),旅游产品的定位具有很强的社交属性或身份色彩(如:爱情、亲情等),由此会导致游客在报名参团时的结伴出行的关系和目的是十分紧密及强烈的,如因旅行社的原因导致其中一人无法出行,则会导致整个行程计划安排失去原定目的,因而旅行社一般情况下是需要承担全部成员无法成行/被迫取消出行的违约赔偿责任。反之,旅行社只需要承担因过错导致的某位游客无法出行的违约赔偿责任。

总而言之,旅行社对于各类“主题游”或“特色游”等产品的操作应当打起十二分的精神,把控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并做好相应的预案,尽量减少工作的失误及由此带来的损失。时刻牢记:旅游千万条,规范第一条;操作不谨慎,损失两行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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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12031旅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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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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