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司法部部长唐一军就《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做了说明这次修法是新冠疫情之后,我们对突发事件对处理应对体系的一个重要修订,社会各界关注也比较多目前修订还是一审阶段,有一些修法的问题也值得进一步讨论,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50条内容?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突发事件应对法50条内容(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

突发事件应对法50条内容

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司法部部长唐一军就《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做了说明。这次修法是新冠疫情之后,我们对突发事件对处理应对体系的一个重要修订,社会各界关注也比较多。目前修订还是一审阶段,有一些修法的问题也值得进一步讨论。

笔者认为这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修订,首先要看到没有改变的地方,首先就是应急法的全灾种没有变化,四大类应急事件全覆盖。先前一直有一些建议,讨论是否将其分拆立法,现在已经准备单独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法,已经到了起草阶段。关于社会安全问题,本来应急法也没有实质性规定,所以也还有自然灾害和重大事故,这两类风险应急规定比较详细。不过这次修订看,法律名称未变,也没有用分拆的思路,仍然保持了应急法作为一个总则法的定位,全覆盖四大类应急立法方向。

其次,法律面对的制度情景,也没有改变,仍然处理常规和比较常规的突发事件应急。建立紧急状态制度,一开始呼声很高,现在看来,立法机构也没有这个考虑,应急法还是处理常规应急问题。

再次,全过程的基本结构也没有变,从预防到准备再到监测预警,救援处置,恢复重建,值得注意的是在结构上,增加了一章就是管理体制。原来总则当中就有一些管理体制的规定,等于从总则当中分拆出来,然后补充一些内容,进一步再细化,所以大结构也是没有改变的,这就是三个不变。

所以这次修订具体改变了什么呢,主要是两个方面,首先是名称,名称会加管理两个字,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但这个名称可能会带来一些疑惑,也等于提出一些新概念,何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以前的“突发事件应对”,是一个中国特色的一个表述,多年来大家约定俗成也都接受。不过这次修法也没有采取更广泛采用的“应急管理”一词,采取了一个新的提法,“突发事件应对管理”,问题就是这个法律概念的内涵是什么,如果最终确定就是用这个名字的话,那么将来还要有一个重新界定内涵的过程。

确定内涵于法律是一个基本问题,“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是指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和管理,还是说对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的管理?字面上看起来,可以有两种理解啊,所以作为法律名称,可能是存在着歧义的。

另一个修改就是内容上的修改。总体上来看是一次中等幅度修改,结构大块的不变,一些具体制度上做了一些分拆和增加。主要是回应了应急管理体制改革之后,出现的一些体制新情况,再者就是疫情防控所提出一些新的这个制度需求。仅从这个篇幅上啊,可能大概增加了有50%左右。

从具体问题上来讲,具体的能力建设,应急能力建设,应急资源保障都进行了修订加强。还有一些新增内容,比如个人信息的保护这些,目前看修订内容都做出了具体回应,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地方。

当然,当年制定法律的时候,由于对应急管理规律认识,一些认识比较初级,造成一些疏漏,也希望这次修法中,能够比较充分地调整修订。比如当年误将应急预案作为预防措施,现在大家都清楚,实际上是一种方案的准备,其实应该放在应急准备这部分,这类问题就期待这次修法能作出调整。

我们现在还在沿用“预防”的概念,虽然我们已经越来越习惯说“风险管理”,因为我们也知道,各种突发事件不是什么都有可能预防的啊,或者说就是单纯的预防实际也有不同形态。目前的预防含义是很不确定,有时候是指的防止事件的发生,有时候指的是防止其危害后果啊,有时候指控制其危害范围,所以我们更倾向于“风险管理”。其他一些法律,已经开始使用风险管理一次,但是目前修改的草案还是叫作“预防”,立法需要确定,消除不确定概念,特别是没有确定内涵的法律概念,希望在以后的修订中解决这些问题。

目前突发事件应急法的修订还是一审阶段,必然还有一些地方不是很成熟,随着一审草案的公布,社会讨论会越来越多,综合各种意见,相信会有更好的修订。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急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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