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场交通事故中被撞伤,治疗后腿脚一直未恢复正常,走路时一瘸一拐,平日里靠亲属帮助和捡废品保障生活。在干部下派联系群众工作中,嘉祥县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干警于芳初步了解到樊某某的生活状况。

垫付手术费28万(她拆除钢板的手术费有了着落)(1)

看到她生活不易,于芳心想:能不能通过司法救助,帮助她解决一些现实的困难问题?怀着这样的想法,于芳针对樊某某的个人情况进行了一次深入调查。

2017年9月,樊某某骑人力三轮车被一辆轿车撞伤腿部骨折,事故发生后轿车逃逸。由于该案尚未侦破,樊某某无法获取赔偿,嘉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为其申请了17300余元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来垫付治疗费用。

樊某某在治疗骨折时采用的是骨折内固定术,骨折愈合后便可取出内置的钢板,但拆除钢板需要支付7、8千元手术费。年过六旬的她,多年离异独居,生活原本就不富裕。被撞后,腿脚不便无法从事繁劳的工作,只能靠捡废品换钱。因为是交通事故,治疗费医保不予报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已全部用于垫付首次治疗费。经济不宽裕生活又节俭,她舍不得把7、8千元钱用在拆除钢板手术上。

由交通事故造成骨折,肇事者逃逸无法获赔,导致个人生活困难。据《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应当给予救助。樊某某的情况正符合司法救助条件。

“能帮上樊大姐了!”工作奔忙有了成果,于芳的心里感到高兴。

随后,在告知樊某某备齐村委会证明、交警队证明材料、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后,于芳及时为她申请了5000元司法救助金。

2020年11月,嘉祥县人民检察院将5000元司法救助金发放到樊某某手中。她拆除钢板的手术费终于有了着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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