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赵玉来

谣言并非互联网时代的特殊产物,谣言存在于人类社会中已经有非常长的历史了。每有大事发生,都少不了随之而生的各种谣言。

谣言之传播与法律之推理(谣言的法律规制)(1)

一、谣言是什么?

在现代汉语中,谣言一般被理解为“没有事实根据的传闻,捍造的消息”(夏征农:《辞海》(第1册),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94页。)。 社会心理学学者认为谣言一般是“某些人或团体、组织、国家,根据特定的动机和意愿,散布的一种内容没有得到确认的,缺乏事实根据的,通过自然发生的,在非组织的连锁性传播通路中所流传的消息”( 沙莲香:《社会心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3-284页。)传播学学者往往认为“谣言是没有任何根据的事实描述,并带有诽谤的意见指向,因此,他不是中性的传闻,而是攻讦性的负向舆论”(刘建明:《社会舆论原理》,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211页。)。上述观点表明,在现代汉语和一些传统的人文学科中,对“谣言”一词的界定往往带有根深蒂固的贬义色彩。

在国外学者的研究中,对“谣言”一词的界定往往多了一些中性的色彩。例如,法国学者卡普费雷认为,谣言是“社会中出现并流传的未经官方公开证实或者己经被官方辟谣的信息”( [法]卡普费雷:《谣言》,郑若麟、边芹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5页。)。

需要注意的是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即虽然一些谣言在刚产生的时候备受质疑,但是后来发生的事实却证实该谣言并非虚假,而是实在发生了。换言之,许多关于“谣言”的定义都忽略了其传达信息中所包含的真实性成份,忽略了谣言最后可能被证实的结果。从这个角度看,不能简单地把谣言定义为“不实之事”,因为谣言的最终状态是可变的:可真亦可假。正因如此,现在的一些学者倾向于从中性角度来理解“谣言”一词,即谣言是未经官方证实却在民间流传的对现实世界的假设,或人们在议论过程中产生的即兴新闻,它可以作为一种工具性说法,帮助人们解读当前模糊而重要的情景。根据上述定义,除了非官方性、广为流传性、新闻性等特征之外,未经证实的模糊性是谣言的本质特征。

二、谣言的法律治理

谣言就像是社会中的“流感病毒”,时而爆发、时而平静,其产生和发展会产生蝴蝶效应,有许多危害性,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予以规制。但在治理谣言中,需要坚持依法治理,不能动不动就粗暴地盖上造谣之名。

就谣言的治理而言,我国法律在民事、行政、刑事方面已经编织了一个相对严密的“法网”,但是,难的就在于执法主体的执法能力不足、执法往往落实不到位。在互联网时代,想全面管控信息是难以实现的。在庞大数量的信息中,企图掩盖真相的所有尝试最终往往会被证实是无效的。当前谣言在网络上迅速传播的背后,反映的是人们在不断求证过程中对查清事实真相的渴望。在越来越多的谣言被证明是真实之后,人们会更加愿意相信谣言成了一种客观现实。

谣言的治理要坚持法治,既要做好各部门法之间的无缝衔接,建立起科学的综合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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