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动人心的胡鑫宇基本已经没有生还的希望,这是除了学校和当地警方之外所有人的看法。他们依旧不惜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一遍又一遍的演着搜寻连续剧,明明知道没有结果还是在那里折腾着?当然,这是对生命的尊重同时给予社会的交代!

胡鑫宇事件为啥矛头对准学校(胡鑫宇是对谁不利的证据)(1)

若孩子是安全的,那么这只是一个简单的学生自己离校的事件,一点也不复杂,对校方也不会构成所谓的太不利影响。因此,证明孩子之所以找不到,即大写的四个字,“他不安全”。

孩子是怎么失去生命的?

首先用几个假设,接着以排除法来判定孩子是怎么失去生命的?

情况①.通过很多信息来源,我们知道孩子的学习压力特别大,孩子不愿意继续读书心里有强烈的回家欲望。只是回去担心被父母责骂过后还是会送回学校,于是选择了走极端结束自己生命,但他不知道这对学校意味着什么?

情况②.校园的暴力情况,孩子与同学之间的争执导致孩子出了意外?

情况③.学校工作人员对孩子责罚或者别的身体伤害造成孩子与家人的天人永隔?

胡鑫宇事件为啥矛头对准学校(胡鑫宇是对谁不利的证据)(2)

种种迹象表明,情况①的可能性更大;而情况②的概率不是不可能;只是情况③基本可完全排除在外,因为学校不可能做不利于己的傻事,其也没有作案的动机。值得一提的是,不论孩子是怎么没的,但孩子在校失去生命的消息一旦被外界知道,学校的前途基本就会因此断送掉。

只是学校不知道的是,即便胡鑫宇的下落永远“不浮出水面”,学校的声誉同前面的推断基本没什么两样!

为什么说就学校的声誉来讲,孩子能不能被找到已经不那么重要了?

胡鑫宇事件为啥矛头对准学校(胡鑫宇是对谁不利的证据)(3)

其实,我们每个人的心里都有了答案,校方以不予承认社会的质疑,企图用只要找不到胡鑫宇,校方就能用孩子是自己离校的借口来搪塞,以此来维护学校的声誉。然而他们忘了,就现在的情况,事实上学校的形象已经和找到没有生命体征的胡鑫宇没什么区别,甚至更坏!

当下社会上90%的声音都一致认为,孩子是被学校藏匿的,因此找不找得到孩子已经不重要,这名为致远的学校已经完完,唯一区别是孩子的亲属,包括整个社会“永远”也见不到他了。由于没有直接的证据能证明孩子没有了生命体征(人都找不到),法庭永远也不能对嫌疑人定罪,即便是众所周知这个人有罪也不能,胡鑫宇被找到便是那对学校最不利的证据!

不论毁尸灭迹罪或者没有生命体征藏匿罪也好,只要找不到证据,一切质疑都只能建立在纸上谈兵之上,最多校方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进行民事赔偿。但小编认为,除了民事赔偿之外,这些日子政府或者民间投入的人力物力都应当算到学校头上!

学校应被整个社会被判有罪,应当对胡鑫宇亲属进行赔偿的依据如下!

此次胡鑫宇自在校失踪情况若一直找不到其人情况下,学校怎么对孩子亲属进行赔偿?

以下引用北京教育委员会,北京教育法治发布的一则2016年学生失联学校赔偿真实案例!

截图↓

胡鑫宇事件为啥矛头对准学校(胡鑫宇是对谁不利的证据)(4)

原文↓

在校中学生走失,谁之过?近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鄢陵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某中学对在校某中学生的走失应负主要责任,承担70%的责任。2016年秋季,原告韩某的女儿小韩进入被告某中学学习,韩某于每周星期一早上将小韩送到学校,星期五下午接回家中。

2016年11月9日(星期三)下午,某中学因考试需要给其他班级腾教室,小韩所在的班级放假。放假当天,学校通过发送“校信通”的形式,向学生家长发送了放假的消息,但因韩某未加入某中学的“校信通”业务,不知道学校提前放假的事情。直到两天后,韩某听到其亲戚的孩子给家人打电话让接其回家时,才得知女儿所在班级于星期三下午放假的消息。

韩某随即赶到学校,得知女儿已于放假当天下午离校,但一直未回到家。同日,韩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通过调取监控、走访得知,小韩在放假后和同学一起离开学校去附近超市买了些物品,又到同学姥姥家玩了一会儿,后同学将小韩送到村西边的水泥路口,小韩独自顺着水泥路往西走了,至今不知去向。

2019年9月,韩某向鄢陵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中学赔偿其因寻找女儿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共计44.9万余元。2020年4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中学补偿原告韩某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等损失共计5万元。该判决生效后,被告某中学履行了上述判决内容。

2020年11月,韩某向鄢陵县法院申请宣告女儿小韩死亡。2021年11月,法院依法宣告小韩死亡。之后,韩某以某中学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女儿失踪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中学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中学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学习、生活的学生负有一定的教育、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学生平时在校住宿期间,学校应该对每个学生的家庭地址及其家长的主要联系方式予以统计建档,以便学生在有突发情况时能及时和家长取得联系。本案中,被告某中学疏于管理、缺乏责任心,对如原告韩某这类没有开通“校信通”业务的家长未采取较合适的方式通知放假消息。

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安全保护,是家长和学校共同的责任,原告韩某作为小韩的父亲,在将小韩送入学校后,未主动与学校或班主任沟通将其主要联系方式提供给学校,也是其没有尽到责任的表现。同时,鉴于小韩走失时已年满14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已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预测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其在学校提前放假时没有主动告知家长而是选择自己回家,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某中学对小韩的走失应负主要责任,原告韩某及小韩也有一定的责任,故酌定被告某中学承担70%的责任为宜,遂依法判决其赔偿51.9万余元,精神抚慰金酌定为3.5万元。

胡鑫宇事件为啥矛头对准学校(胡鑫宇是对谁不利的证据)(5)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内容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相关法律依据,学生在校发生意外死亡排除刑事案件,那么学校应当赔偿不低于90万元人民币的民事赔偿!

文末:根据河南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鄢陵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案例,胡鑫宇不论找到与否,其就读的学校都应当赔偿家属不低于90万元人民币,同时承担整个社会及政府投入的一切人力物力开销,即便法庭不能对学校定罪,在全社会人们心里来讲他是有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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