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具有种属关系的两个概念,法律思维具有思维的一切本质属性同时,与同级的其他种概念相比,法律思维又具有独特的本质属性关于法律思维的内涵,王泽鉴先生认为,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亦称法律人)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我们认为,法律思维是法律人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寻找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规范,形成并论证解决纠纷的法律方案具有正当合理性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作为法律人的一种独特思维方式,法律思维具有如下基本特征:,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生活必备法律常识:法律思维?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生活必备法律常识:法律思维

生活必备法律常识:法律思维

作为具有种属关系的两个概念,法律思维具有思维的一切本质属性。同时,与同级的其他种概念相比,法律思维又具有独特的本质属性。关于法律思维的内涵,王泽鉴先生认为,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亦称法律人)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我们认为,法律思维是法律人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寻找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规范,形成并论证解决纠纷的法律方案具有正当合理性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作为法律人的一种独特思维方式,法律思维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第一,法律思维的主体是法律人。

思维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人类的思维有同有异。其中,思维形式及其结构(概念、判断、推理)具有全人类性,不存在民族、阶级和个体的差别。思维的差异只存在于思维的内容方面。同一社会现象,不同的群体在思维的目的、思维的方法、思维的角度、思维的结果等方面表现出很大的不同。在欠债不还的案件中,普通人都会朴素地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相比之下,法律人的考量要复杂许多。法律人依次会考虑以下几个问题:(1)借款合同是否成立、有效;(2)借款人是否应当承担实际履行的责任;(3)债权请求权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4)借款人是否享有其他抗辩权。如果确定债权请求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律人便声称欠债可以不还钱。这个例子形象地说明法律思维的本质特征是运用法律来思考社会现象以解决法律纠纷。唯有受过系统法律训练的法律人才能自如地进行法律思维,故而法律人成为法律思维的主体。熟练地运用法律来思考社会现象是法律人的一项极为重要的职业本领。

第二,法律思维的客体是设计和论证解决纠纷的法律方案。

法律人的天职就是通过忠实地执行法律以定分止争,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设计解决纠纷的法律方案是法律人进行法律思维的客体。方案的设计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且,法律人有义务依据公平正义的法律最高价值来论证方案的正当合法性。具有正当合法性的法律方案应当做到“相同的案件相同处理”、“类似的案件类似处理”、“不同的案件不同处理”。唯有经过依法详细论证检验过的法律方案才具有可接受性,才能最终达到法律思维的目的。

第三,法律思维以形式逻辑和法律规范为基础。

法律思维需要以形式逻辑为基础。法律思维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法律思维的形式有三种:法律概念、法律判断和法律推理。法律概念组成法律判断,由法律判断构成法律推理。法律推理是最常见、最重要的法律思维的形式。这三种思维形式在运用时必须遵循形式逻辑中相关的逻辑规则及其规律,否则就会导致法律推理无效,法律论证失败的结果。另外,形式逻辑中的演绎推理构成了法律思维中的基本框架,案件事实的确定、法律的寻找、结论的导出都以演绎推理为基本形式架构。法律思维还需要以法律规范为基础。法律思维不只是形式逻辑的运用,形式逻辑充其量只是搭起一个思维框架,在这个框架中填入案件事实、经验判断、价值判断、法律规范、法律解释,并将这些元素有机统一起来,才能构成一个实实在在的法律思维。在这些元素中,法律规范是基础。离开了法律规范这个基础,法律思维将不复存在。

第四,法律思维实体和程序并重。

正义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程序保障。罗森贝克说得好,“通向法庭裁判正义的道路是由多种正当的程序所铺就的。”遵循正当法律程序是法律职业活动的一项起码要求。法律人不仅拿这个标准来反省自身的职业活动,而且也用它来衡量检视相关法律人职业活动的合法性。例如,刑事诉讼中,法院的审理活动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提起上诉和抗诉的一项法定事由。法律人在设计法律方案时,既考虑案件的实体问题,又考虑程序法的相关规定。那种只关注案件的实体正义是普通人的惯常思维,绝不是法律人应具备的思维品质。

第五,法律思维旨在平衡发生冲突的利益。

依社会功利主义法学观点,关切社会利益是法律的终极目标。卡多佐于1921年在耶鲁的斯托斯(Storrs)讲座上说:“法律的终极目标就是社会利益。偏离了这个目标的法律规则,便没

有继续存在的理由。”

生活中发生的每一起案件其实质是一场利益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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