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会有这样的问题——我请律师想让他帮我多说点,但他开庭时都不反驳对方,这能打赢官司吗?(主要以民事案件来谈这个问题)

开庭对方不请律师怎么办(我请律师想让他帮我多说点)(1)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先说一个题外话:从个人偏好的角度上说,我不喜欢做离婚诉讼。

为什么?不是因为律师的代理费不好收,收不高,也不是因为我对婚姻家事类案件的不擅长,而是因为我害怕遇到“碎碎念”的当事人。

很多律师不喜欢做劳动纠纷的案子,因为业界有一个不成文的观点,认为劳动纠纷的案子“毛多肉少”,程序、流程特别多,但涉及的赔偿金额却非常有限,不好收取律师代理费。因为律师的收费高低,往往与涉案标的有关。(详情阅读:《为什么很多律师不愿意接劳动仲裁案子?自己申请仲裁要注意什么?)

我却恰恰与众不同,我个人不太喜欢做离婚诉讼的案子。碎碎念的当事人,可以在私下沟通唠唠叨叨地说个不停,可以在法庭开庭上你一句我一句地吵翻庭审现场,要是没有律师打断,没有法官严明纪律,恐怕让当事人说三天三夜都不带重复的。因为,离婚纠纷案件涉及的毕竟是家事,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家长里短的事情太多太多……

当然,我也是幸运的。因为至今为止,遇到的离婚纠纷类案件的当事人,都比较耿直,心直口快、干净利索。

我请律师想让他帮我多说点,但他开庭时都不反驳对方,这能打赢官司吗?我想说的是,律师费能否按照说话时长、答辩或代理意见的字数收费?当事人不是希望请的律师帮自己多说点吗?想让他帮自己多说点,是不是律师该多收取一点代理费呢?玩笑归玩笑,言归正传!

第一,不是律师说得多,官司就能打赢。

要真是说得多,官司就能打赢,那就不必请律师了,直接让当事人自己去开庭,或者请一个说小品、相声的人出庭,甚至找一个特别能唠叨的“碎碎念”,在庭审上说他个昏天黑地,法院判你胜诉。

但事实并非如此,不仅仅是法庭有庭审的纪律,不让当事人在那里细说家长里短或者不痛不痒的案情细枝末节,更重要的是开庭没有那么多时间来让当事人尽情发挥。

同时,反驳对方不一定是必要环节。有些案子,可能对方答辩之后,自己一方的代理律师有必要发表己方意见,甚至拿出法律条款对对方观点予以一一反驳。但是有些案件,即使对方说得天花乱坠、慷慨激昂,或者旁征博引、诗情画意,己方律师也未必需要一一反驳,因为律师在代理词、答辩状中已经说了己方观点,已经列出法律依据,剩下的就只是法官站在中间人角度,做出公正的判决或裁定。

因此,不管是律师,还是当事人自己,说得多,如果抓住了案件的重难点并予以强调,那可能无可厚非,但如果仅仅是为啰嗦而多说,很可能适得其反。比如,在赔偿比例方面(后面细说)。

第二,说得多,可能错得越多。

不管是律师,还是当事人,不管是在庭审过程中,还是起诉状上,有可能说得越多错得越多。

这个问题,在平时的生活、工作中,很多人应该有所体会。任何一个人,做的事情越多,自己就越容易出错。另外,有些事实说多了,反被对方当做证据、把柄,成为诉讼程序中的漏洞,甚至变成官司败诉的关键。比如,有些虽然是客观事实,但是却与法律法规相悖,法律不予支持;有些甚至是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当事人却傻傻地分不清,一股脑地说出来。曾经有一个劳动纠纷的案子,劳动者在劳动仲裁阶段,周六加班费因为劳动者自己统计的一个加班时间被仲裁委支持了。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但在一审庭审中公司一方的人却说,“周六上班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应该支付加班费”,并在答辩中举了公司的很多例子。一句话,就是说“公司不应该支付加班费”。瞧一瞧,这答辩多详尽,说得多“有理有据”。本来劳动者没有十足的证据证明周六加班,现在一句话被公司自认了;本来周六加班就应该支付加班费,被公司的所谓“协商一致”拒不支付加班费。这种周六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公司,如此答辩,不败都难!但反过来说,公司就一句话,“没有证据表面员工有加班”,那这个周六加班费可能就没有了,毕竟员工提供的统计表可信度是有限的。

诸如类似情况,在我代理过的案件中,都遇到过。相关阅读:《仲裁申请书(或起诉状)不能写太详?与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的区别》

第三,胜诉的关键在于有理有据、有礼有节。

有理有据表现在证据充分、把握关键。庭审,不是靠谁的话多,也不是靠谁的口才有多好,那些港台片看多了的朋友,需要纠正一下自己的观念,律师在庭审中滔滔不绝地演讲的情况少之又少!更为真实的是,律师举证充分,并围绕自己的主张与请求,有条理、有逻辑、简明扼要地表达自己的看法、阐述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法官支持己方的诉讼目的。

有礼有节表现在庭审礼节、答辩有度。庭审冗长的答辩,不仅仅是浪费大家的时间,有悖于文明礼貌,有失于彼此的尊重,更重要的是,反而可能影响法官对整个事情的一个主观态度。客观事实可能无法改变,但主观态度依然可能决定着案件的成败。比如,人身损害中的承担主次责任的问题,二八开、三七开也是主次责任,40%与60%也是主次责任,而且过往的判例中,三七开、四六开的都存在,也均合理,那么法院究竟以30%的责任认定还是以40%的次责认定,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就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了。可能有的人会说,那我可以上诉,甚至申请再审啊?!我想说的是,即使不是这种“碎碎念”的态度,依然可能不会被改判,何况律师或当事人在庭审中仍然保持“多说”的风格。

最后,当事人还要认清一个问题,那就是律师在代理案件中的一个作用。

有的朋友可能认为,律师是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一个沟通“桥梁”,一方面帮助当事人理清法律事实和法定证据,另一方面帮助法官依据事实和现有证据需要合适的法律依据,让法官依法裁判。

但我个人认为,庭审中的律师除了是一个沟通“桥梁”,还是当事人的“代言人”。不管是法官提问,还是对方当事人或律师的刁难性、诱导性追问,代理律师都应该思维敏捷、合理合法、一针见血地回应相关问题,而非半个小时都抓不到重点,或者答非所问。没有见过哪位代言人会啰里啰嗦地在那里“高谈阔论”。

当然,律师具体有哪些作用,可能不同的朋友有不同的理解。对此,我之前也说过个人看法。详情阅读:《对于当事人而言,一个律师最重要的价值是什么?对于当事人而言,一个律师最重要的价值是什么?》

综上,就我个人而言,我绝非“多说”那一类律师,但也不是那种完全以“是”“不是”“嗯”“反对”几个字对庭审过程草草了事的代理人。看过我庭审直播、录像的朋友,大体上都有一个类似的评价——有礼有节,有理有据。比如,“刘律专业(竖大拇指)说的话句句在理、针针见血,云淡风轻但气场很强。”

开庭对方不请律师怎么办(我请律师想让他帮我多说点)(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