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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投降后,对战时纳粹组织的调查和惩罚,成了欧洲各国的新政府的首要任务,这也是他们巩固自己合法统治地位的必要步骤。虽然轴心国已经被全部打败,但从犯下的罪行看,他们受到的惩罚显然是不够的。无论是从法律或政治的角度来考虑,都必须进一步对法西斯分子的罪行进行定义,并予以清算。

对于大多数欧洲平民来讲,惩罚战犯也代表了一种更深层次的心理需要。他们的国家被一伙外国人打败,然后又被另一伙外国人解放,这个被动的过程令他们非常沮丧,也将他们尊严、自我、人格削蚀殆尽。整个欧洲蔓延着一股压抑的失落和窘迫。对这些普通人来讲,惩办敌人不仅意味着发泄怨气和伸张正义,也是告别过去、重建自我的重要仪式。

德国纳粹战犯被枪决(纳粹下场很凄惨)(1)

于是法西斯的“合作分子”成了各国要惩罚的首要目标,因为他们太显眼,又招人恨。这些人或与占领者共事,或同入侵者上床,他们趁机追逐各种利益,是一种既被人鄙视、又让人害怕的存在。可以说,命运早就给他们打上纳粹分子的烙印

对合作分子的惩罚早在战争结束前就开始了,有个人行为,也有抵抗组织的命令。特别是德军撤退和盟军建立有效控制前,欧洲出现了一个短暂又血腥的真空期。在法国,“法外司法”程序处死了大约1万人。许多人死于“爱国者卫队”之手,他们追捕可疑的合作分子,劫财又杀人。

意大利的情况也差不多,在战争结束前的最后几个月,报复行为导致了近1.5万人的死亡,且持续了至少3年之久。

西欧其他地区,流血报复的程度要低得多。如比利时,私刑处决的大概有265人,在荷兰则不到100人。然而,不杀人不代表没有其他报复形式。对妇女的指控(被称为“卧式合作者”)相当普遍:在荷兰,和德国人上过床的女人们,被裸体涂上柏油、黏上羽毛;在法国到处可见被剥光衣裳、剃光头发的女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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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解放的东欧,暴力惩罚也很普遍,但苏联军队及其在当地的盟友并不制止报复。相反,他们还趁火打劫,进一步将当地的精英、政治家赶走,因为他们会妨碍苏联在战后的目标。

在波兰,复仇的主要目标是犹太人,1945年—1946年,波兰有接近1200名犹太人被杀。在捷克和匈牙利也发生过小规模的袭击。但是最严重的犹太人迫害事件,是发生在1946年7月4日的波兰凯尔采,42名犹太人被杀。

在传闻有一名当地儿童被杀死做祭品后,更多的犹太人遭到伤害。这些杀戮和伤害被当作是对合作分子的惩罚,因为在许多波兰人眼里,犹太人是同情苏联占领军的。

在苏联占领的东欧,或在南斯拉夫,最初几个月的非官方清洗到底杀死了多少人,已经无从查证了。不过,各地不受约束地报复的活动持续得并不太久。因为这不并符合脆弱的新政府的利益,也是对政府权威的一种冒犯,时机成熟后,他们会对解除抵抗组织的组装,制止他们的杀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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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欧和中欧则不然,战后政府似乎无意解除抵抗者的武装,狂热的谋杀行为也被当权者视而不见。比利时临时政府甚至宣布,在国家被解放后的41天里,对“抵抗运动”所触犯的各种罪行通通予以赦免。然而,所有的人心里都明白,惩治叛国和犯罪的任务,应该由重建的新政府来承担。

但是真到政府出面“行法”的时候,问题一下子就出来了:谁是“合作分子”?他们同谁合作,怀有什么目的?除了明确的谋杀或盗窃案,什么才应该是“合作分子”的罪行

首先,“与入侵者合作”这个概念、就不是一种准确的罪行表述。既合法又可被认定为合作的罪行只有叛国罪。比较典型的一个例子是法国,那里是沦陷区,有很多的“合作分子”,无论他们到底做过些什么,这些人都在战后被控触犯“通敌罪”。

麻烦跟着就来了,在法国受审的很多合作分子声称,他们并不直接替纳粹效力,而是替维希政府效力,而且维希政府还是战前法国的合法政府。假如是傀儡政府里那些高曝光率的高官或高级警察,这样的自我辩护是连鬼都骗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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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于政府的低阶职员,或是那些成千上万的、仅受雇于各级政府关联单位的人来讲,这种辩护就显得真假难辨了。例如,某人1940年5月以后是某个政党成员,而这个政党在战前的国会里是合法的,但他接着在占领时期同德国人合作,那么对此人的指控是否正确?

而同盟国在战时颁布的警告法令(不许跟纳粹合作),也很难应用于“敌人”的确认。这些法令很适合用来惩办一些罪大恶极的国贼,但其本身并不属于法律文件,它们极容易引起对特定组织机构的集体诉讼,却区分不了群体个人之间的责任,同时也令屁股不干净的的欧洲法官们深感不安。

复杂的客观情况、难于厘清的责任关系、定不了性的大量审判对象、以及欧洲法官们的自保心理,使集体诉讼这种一锅端的审判方式被果断放弃,接受审判的,全都成了个人。

于是,许多男女被不公正地挑选出来受惩罚。更多的人则完全逃过了惩罚。其结果因时、因地而差异甚大,不公平是肯定的,且往往让人心里五味杂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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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间,惩罚规模的差距非常大。挪威人口只有300万,但光是纳粹的拥护者组织中,就有5.5万人受审判,还有其他4万合作分子受审;被判刑入狱的有1.7万名人,判死刑的有30人,其中执行死刑的是25人。

其他地方比例没有这么高。在荷兰,20万人被调查,近一半入狱,其中有些人的罪行是行纳粹礼;1.75万名公务员失去工作;154人被判死刑,被处决的是40人。在邻国比利时,有2940被判处死刑,但被处决的只有242人。

荷兰监狱里的合作分子,不久后多被赦免;比利时将罪犯关押的时间更长些,而先前犯有严重罪行的合作分子再也不能完全恢复公民权。

在丹麦,实质上并未有过合作罪。然而在战后审判时,其国家不知出于什么目的,每10万名丹麦人里就有374人被判入狱。法国作为沦陷区,本身就可以称为“合作国”,境内合作分子可以说比比皆是,然而与丹麦对比,其施以的惩罚来却相当的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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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很简单:第一,合作分子太多,法不责众,不宜施惩过重造成分裂和内战;第二,当时法国有3/4的法官,自己就曾被“合作国”雇佣。于是,每10万法国人中只有94人——占人口总数不到0.1%被判入狱,总数大概有3.8万人。1947年法国也“大赦天下”,除1500人仍被关押外,其余都被释放了。

1944年-1951年,法国官方宣判6763人死刑,其中3910人系缺席审判,罪名是叛国以及相关罪行。结果只有791人被处决。法国“合作分子”们被判处的主要惩罚,是1944年使用的“国民降级”,也就是对公民权的一种限制,包括无权佩带战争勋章;无权当律师、公证人、公立学校教师、法官,甚至证人;无权掌管出版公司、广播或电影公司;最主要是无权担任保险公司或银行的董事。

4.9723万名法国男女受到这种惩罚。1.1万多名公务员被解职或调离,但其中大多数人在6年后重又恢复了权利。

总之,所谓的“欧洲大清洗”涉及了35万法国人,其中大多数人的生命和职业生涯并未受到很大影响。无人因我们现在所说的反人类罪而受惩。这些责任就像其他各种战争罪行一样,只归咎于德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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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的经历非常与众不同。虽然它先前是轴心国,但在英美的压力和梵蒂冈的政治影响下,已于1943年9月“弃暗投明”,盟军政府授权它自行审判和清洗。然而,“谁”应该为“什么”原因受审判的问题依然相当模糊。

在欧洲其他地方,大多数合作分子的罪名是“法西斯主义”。而意大利这个国家,从1922年—1943年,一直都被法西斯主义者统治,可以说国内每个人都是“法西斯分子”。甚至当国家被巴道格利奥元帅从墨索里尼的手上解放后,新政府里还是有很多人是前法西斯分子。

唯一比较显眼的“法西斯罪犯”,是1943年9月德国入侵后在萨洛组建的傀儡政府。大多数被起诉者都与傀儡政府有关联。对他们的制裁,依据的是国内立法大会1944年通过的第159号法令,定义为“虽然不属于犯罪,但被确定为违反严肃规范、和政治体面而特别严重的行为”。

这份读起来十分拗嘴、且意思又很牵强的法令,显示出意大利当局在设计定罪依据和提取惩罚对象时遇到的双重困难。而更奇葩的,是在1944年9月开始庭审后,组成意大利审判团的法官和律师们,大多也是前法西斯分子。这种情况下,审判过程在全国民众眼里几乎就是瞎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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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置疑,其结果无人满意。到1946年2月,39.4万名政府雇员受到调查,而被解雇的只有1580名。大多数被调查者都辩说自己下水是“豹猫主义”,意思他们并不是真心归附法西斯,而是为自保不得不耍些两面派,内心依然纯洁善良。

这种辩护得到了调查人员的普遍同情,因为他们也是同一路的。在高度公开地审判了几名高级法西斯分子和将军后,本应对政府和行政机关实行的清洗就结束了。指定执行清洗任务的高级委员会于1946年3月关门。3个月后,即宣布了大赦,其中还包括撤消5年以下的判刑。

实际上,1944年-1945年间,被清洗的每一个地方行政长官、市长、中级官员都恢复了工作或免交罚款,而将近5万名因法西斯活动而被判刑入狱的意大利人,也只在狱中度过很短的时光。到1960年,在法西斯政府里任职过的64名省级行政长官中有62人、以及全部135名警察局长,都被释放。最多只有50人因有罪而被法律判处死刑,但不包括1945年7月17日在斯基奥监狱里被游击队处死的55名法西斯分子。

如上所述,在法不责众、淡化本民族法西斯色彩、避免过度刺激、避免分裂等多种动机和心态的作用下,法国和意大利在惩治合作分子时采取的措施差不多一模一样。但几乎出于同样的目的,希腊出牌的套路的却与法意两国有很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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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希腊的官员和商界精英中,很多人都是被占领时期的合作者,属于右翼,然而在战后被清洗的却不是右翼,而是左派

1944年-1945年的希腊内战使英国人相信,只有在雅典地重建一个保守政权,才能使这个战略上意义重大的小国稳定下来。然而,这个想法并不为国内的革命左派所接受,他们甚至摆出要夺取政权的架势。

于是,威胁到爱琴海和巴尔干南部地区的不安因素,立即从德国军队变为隐藏在山区里的希腊共产党及其同盟游击队。很少有人因战时同轴心国合作受到严惩,反而是左翼人士被任意地颁布死刑。

左翼游击队浴血奋战抵抗希特勒,共产党游击队试图推翻战后的希腊政府。由于雅典政府在这两者之间也不做区别,所以此后几年里,受审和入狱的都是战时的抵抗者,而不是通敌合作分子。而且一直到几十年后,左翼都被排除在民权生活之外,甚至他们的子女和孙辈都要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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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的清洗和审判具有鲜明政治目的,而西欧又何尝不是?如法国对皮埃尔·赖伐尔和菲利普·贝当的审判,或者意大利对警察头子彼得罗·卡鲁索的审判,都是非常典型的政治审判。尤其在中、东欧的许多起战后审判和清洗中,屠杀、流血、复仇和政治算计都起了关键作用。

在苏联控制的土地上,用惩罚合作者、法西斯、德国人的名义来清洗反对派,一直都是其扫除统治障碍的首选。铁托的南斯拉夫也是如此。许多被控犯有法西斯重罪的人,仅仅因为他们生错了民族、进错了组织,或者只是被本地人群看不顺眼、或名声不好。

我们可以看到,清洗、剥夺土地、驱逐、监禁、处死刑等,目的都在于消灭无罪的政治对手,这是社会与政治转型过程中的阶段性特点。当然,真正的法西斯分子和战犯也跑不了。

铁托在攻击克罗地亚天主教会时,也起诉了臭名昭著的红衣主教阿罗伊·斯特皮纳克,因为他是恐怖政权乌斯塔莎政权的支持者,但此人“命好”,被软禁14年后善终,逃过了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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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特尼游击队首领德拉扎·米哈依洛维奇就没有这么幸运,他被逮捕受审,并于1946年7月被处决。由于他的缘故,几万人在南斯拉夫解放后的两年被杀。

按说这些人也属于遭到政治报复的牺牲品,但是考虑到他们在战争期间的所作所为,无论是契特尼分子、乌斯塔莎恐怖分子、斯洛文尼亚白卫军,还是多莫布朗齐武装分子,在任何法律制度下,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必然会被严惩。

另外,南斯拉夫处决和驱逐了许多匈牙利族人,因为在1942年1月,这些人帮助匈牙利对伏依伏丁那实施了军事屠杀。被驱逐后,他们的土地被分给了支持新政权的非匈牙利族人。这是精心设计的政治行动,但许多人确实也罪有应得。

匈牙利战后的人民法庭,从1944年开始就对真正战犯的审查,特别是道姆埃·茨托亚伊和弗朗茨·萨拉西的亲德政权中的活跃分子。在匈牙利,法西斯和合作分子的数量不会比荷兰更多,但他们犯的罪过却更重,包括制订和执行德国的计划,将几十万犹太人围捕、并送到他们的死亡之地。但到后来,像“破坏罪”、“阴谋罪”等罪名种类开始变多,其明显目的是将范围更广的反对派一网打尽。

在捷克,特别人民法庭对普通国民中的叛国者、合作分子、法西斯分子共宣判了713份死刑、741份终身监禁、19888份有期徒刑。判决中使用的语言充满了冷酷的苏联风格,预示了该国可怕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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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在捷克被占领期间,也确实出了不少叛徒,其中的蒂索神甫就于1947年4月18日上了绞架。蒂索等人是否受到了公正的判决,确实很成问题。但在当时的社会氛围中,就是法国前总理皮埃尔·赖伐尔的下场,也不会比他们更好。

另外,战后捷克司法在很大程度上带着先入为主之见,用“反国家罪”这样含糊不清的罪名、来给苏台德地区日耳曼人实施集体惩罚。然而在那几年当中,法国的司法也处于同样状况,或许能拿出的理由还更少些。

要判断战后欧洲的反法西斯清洗是否成功,是一桩很难的事情。当时判决的形式颇受非议,并明显有失公平。比如,先受审的人受到的惩罚、普遍比后来受审的人更重,尤其是战争结束初期,这似乎与国内氛围是否紧张有很大关系。

另外,当时的死刑判决相当频繁,而且很少遭到反对,比如在波希米亚和摩拉维亚,95%的死刑判决被执行,效率相当高。因为有规定,囚犯在审判结束两小时内就得枪毙;但只要能逃过立即执行,就有可能得到减刑。这就很让人怀疑当年的死刑是怎么判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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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之下,跟法西斯合作过的大商人们却几乎没有遭罪,至少在西欧是如此。在意大利,同盟国坚持认为,可以放过菲亚特公司的老板——维托里奥·伐莱塔,尽管他同法西斯当局的勾结早已臭名远扬。而意大利其他企业家,只要表明过去曾经反对过墨索里尼在萨洛的社会共和国,就可以逃过一劫。

在法国,对经济界“合作者”的起诉的意图,因企业国有化措施而落空。例如雷诺汽车厂的国有化,就是对路易·雷诺为德国发动战争出力而采取的惩罚措施。

而各处曾经帮助过德军、向德国军队提供军需,同时还建造“大西洋壁垒”来抵制母国的小企业家、小银行家和小官员们,都保留不动。让他们为的民主政权继续提供服务,保障社会的延续和稳定。

这种妥协或许是不可避免的。1945年,由于战争的破坏,民众士气普遍低落,这就意味着无论保留下来的是什么,都是为建设未来所需要的基石。在刚解放的那几个月里,各国临时政府都几乎缺乏帮助。若要向饥饿的民众提供食物、衣物和燃料,那么经济界、金融界和实业界精英们无条件的合作确系至关重要。经济界的清洗会破坏生产,甚至造成经济瘫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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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么搞却会付出政治上的代价,严重挫伤人们对解放的幻想。在曾被德国占领过的土地上,多数人都希望将一切归咎于过去,忘掉不愉快的事情,让破碎的生活能延续的下去。当时的人们很少去责备同胞们的罪行,却很希望通过惩办罪大恶极之人来获得满足。由于这些原因,普遍一致的意见是,德国人必须负全部责任。

这种观点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罪孽最终应只由德国来承担,甚至连奥地利都被饶恕了。根据1943年的一份同盟国协议,奥地利被正式宣布为希特勒的“第一个牺牲品”,因此在战争结束时受到了与德国不同的对待。

这一情况源于温斯顿·丘吉尔的观点,他认为纳粹的根源在普鲁士,他那一代人纠结于普鲁士的崛起、及其在19世纪后期对欧洲稳定造成的威胁。但是这种观点也符合其他同盟国的口味。

无论如何,假如国内的法西斯和合作分子不受惩罚,奥地利就很难被当作是另一个意大利。而且事情看上去也确实很难办,这个国家人口不到700万,却有70万名纳粹。在战争末期,奥地利仍有53.6万在册的纳粹党员,此外还有120万人在战争期间替德国服务。

在冲锋队和集中营的管理人员中,奥地利人的比例都很大。对纳粹的同情渗透进了国内的公共生活和高级文化圈里,连维也纳爱乐乐团的117名团员中都有45名纳粹党,而柏林爱乐乐团110名乐师中却只有8名纳粹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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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就是在这种法西斯满天飞的困境中,奥地利居然令人惊愕地轻易脱身了!13万奥地利人受到战争罪行调查,其中2.3万受审。获刑的1.36万人中,只有43人被判死刑,而被处决的却只有30人。还有大约7万名公务员被解雇。

占领奥地利的4个同盟国,在1946年秋同意让奥地利人自己处理罪犯,实行“去纳粹化”,即清除纳粹主义造成的影响。教育界尤其迅速地“去纳粹化”:小学教师被解雇2943人,中学教师被解雇477人,而大学教授被解雇的只有27人。尽管许多资深的专家都是臭名昭著的亲纳粹分子。

1947年奥地利通过了一项法律,将犯罪的纳粹分成了“程度高”和“程度低”两种。低的50万人在第二年就被大赦,并且恢复了选举权;高的总数大约4.2万人,将在1956年全部赦免。此后,奥地利人完全忘却了他们曾同希特勒的过去。

能轻易忘却,是因为忘记历史符合当时所有人的利益,擦掉历史记录中的污点,可以令自己变得“纯净”。而所有政党都乐意去安抚和奉承前纳粹党徒的原因,是为了争取他们的选票,因为多数选民的投票会影响这个国家的政治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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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也有过类似的政治算计,却未能称心如意。1943年10月发布的《莫斯科公告》里,奥地利投靠纳粹的罪责被赦免了,而同盟国却警告德国人说,他们应该对战争罪行负责。他们的确是负责了。在1945年—1947年的一系列审判中,驻德盟军以战争罪、反人类罪、谋杀罪及其他罪行对纳粹及其合作分子提起了诉讼。

这些起诉中最出名的,是1945年10月针对纳粹主要领导人的纽伦堡国际审判。此外,美、英、法军事法庭也在它们各自的占领区审判纳粹低级领导人和杂碎,他们同苏联一起将纳粹分子转送他国,主要是波兰和法国——让他们在自己犯罪的地方受审!

“战争罪行审判”计划,在盟国占领德国期间一直进行:在西方占领区,5000多人被指控犯有战争罪或反人类罪,但其中只有不到800人被判死刑,而最终处决的只有486人。在德国人呼吁“宽大处理”的嚷嚷中,最后一名死刑犯于1951年在兰茨贝格监狱被处决。

尽管纽伦堡审判认定纳粹党是一个犯罪组织,但这种认定却几乎毫无意义。因为德国的纳粹分子实在是太多,谁也不知道几百万人被认定有罪后、接下来该怎么办(苏联就不存在这个问题),反对将他们看作集体犯罪的声浪也甚嚣尘上。不过,纳粹头子们的罪名却是清楚的,死路一条的命运也几乎是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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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德国的系列审判开始时,就是教育与司法并重。纽伦堡审判的主要情况要在德国电台每天播两次,它公布的证据在全国的学校、电影院和再教育中心用来教化人心。但是,这些审判并非总能显示“邪不压正”的意义。

在最初几场对集中营司令官和卫兵的审判中,许多人完全逃脱了惩罚。他们的律师利用英美法系的对抗审判制度,反诘和羞辱证人与集中营幸存者。在吕纳堡审判卑尔根-贝尔森集中营管理人员时,正是一名英国的辩护律师做了成功的辩护,使45名被告中有15名被撤诉。

因此很难确定,这些审判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对德国人的思想改造。然而就在德国人想迅速地忘却罪行的时候,1945年—1948年的审判和调查,却记录下了无数份文件和证词。这些记录清楚地表明,无论出于什么目的、无论怎样辩护,个犯下的罪行都是个人的责任,都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但盟国在惩罚德国的战争罪行时,确实也有两个无法避免的缺点。第一个就是苏联的检察官和法官,他们的出场被德国和东欧的许多评论家斥为“虚伪”。苏联在其“解放区”的所作所为都不是秘密,20世纪30年代的大清洗和屠杀,在许多人头脑里还记忆犹新(我上篇也写过)。让苏联人坐在法庭上来审判纳粹,甚至审判的罪行是苏联人自己都犯过的,这就造成了纽伦堡审判在道德上的贬值,使审判看上去完全是一种针对德国的报复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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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治·凯南的话来说,“这种审判唯一能传递的意思是,当某类罪行在某些情况下、由某一个政府的领导人所犯下时,那就是正当的,可以原谅的。而由另一个政府在另一些情况下所犯下时,则是不正当的、不可饶恕的,应当受到死刑惩罚。”

审判的第二个缺点则是司法程序中固有的。因为从希特勒本人开始,纳粹领导人的罪责便被小心翼翼地确定为“完全个人”。所以许多德国人都觉着,有权认为其余人全都是无罪的,作为集体的德国人,像别人一样,都是纳粹主义的被动受害者。纳粹分子的罪行可以说成是“以德国的名义”犯下的。然而几乎无人真正赞同说,这些罪行是由德国人犯下的。

以上不难看出,战后欧洲在纳粹惩治问题上采取的措施是有很大水分的,甚至可以说是掺了沙子和不严谨的,不仅审判力度不强,结果也远失于公平。然而在当年的时代背景中,这又似乎是最无奈、最能被接受的一种处罚方式。限于篇幅,本文即将结束,但故事还没有说尽。战后欧洲“去纳粹化”的部分,我会重启一章描述,请关注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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