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工网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24日期间,农民工薛某在上海市某工地处进行泥水工作业,上海某建筑工程公司为该工地的分包单位。

据建筑工程公司所称,乔某承包了该泥水工业务,薛某为乔某个人雇佣。2020年8月24日,薛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后未再至该工地继续工作。

2020年12月,薛某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薛某与建筑工程公司于2020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经仲裁裁决双方在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后公司不服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包工头雇佣工人怎么填工作单位(是包工头个人雇佣)(1)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判决确认2020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24日薛某与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本案中,薛某在2020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24日期间的工作地点为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工地。根据法律规定,工程建筑领域中是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尤其是转包给个人,故与个人建立分包关系不应视作常态。乔某自认总包单位对薛某的工作进行了监督管理,发放了劳动报酬,故本院可确认在此期间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唐毅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建筑工程领域中工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引起的纠纷。

建筑工程领域因其工人流动性比较大,工作场所具有易变性,涉及主体多有其特殊性。根据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这要求总包或分包单位应当与在工地施工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工地上个人“包工头”,法律不承认其用工主体的地位,农民工的用工主体应为单位。

(据劳动报消息 文 唐律 摄影 贡俊祺)

责任编辑:姚怡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