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男子在公交车上疑朝女乘客裸露下体,警方现应介入调查。据涉事女子说:当时自己坐在公交车的座位上,一名粉色上衣的男子上车后直接走到她的身边,并不断向她靠近。女子就用余光撇了一下,发现该男子将裤子的拉链拉下来,他把下体露出来给女子看。女子很害怕,就问旁边的大姐怎么办,结果那位大姐也愣住了。大姐让女子告诉司机,女子就告诉了司机。现经常已经介入调查。真是变态,光天化日,大庭广众之下做出这种事情?有网友说:这是一种病,需要长期服药,即使没人的话也有可能这样。也有网友调侃道说:严惩违法份子,希望警察叔叔没收抓案工具。@伯瞻说法心理学说这是性变态的一种也称“阴部暴露症”,特点是在不适当的环境中对异性公开裸露自己的生殖器,引起异性的紧张性情绪反应而获得满足或快感,但无进一步性行为施加于对方的一种性偏离现象。但是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已经是涉嫌违法,甚至犯罪。1、首先,涉嫌公共场所裸露身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具体到本案,如果男子纯粹就是裸露下体的变态,对该女子没有主观上猥亵的故意,那么他就涉嫌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违法行为。2、其次,涉嫌猥亵妇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具体到本案,如果该男子是为了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对涉事女子实施这种下流的行为,那么就涉嫌猥亵妇女的违法行为。3、如果是对儿童事实这种行为, 那么将涉嫌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本罪的量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到本案,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刑法并不要求男子实施暴力、胁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如果该男子目的就是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只要是面对儿童实施这种行为,即可构成本罪。这个案例也警示女孩子们,要善于保护好自己,注意安全,也要勇敢面对不法的侵害,面对不轨之心的人的时候一定要勇敢,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如果在公共场所遭遇“暴露狂”,在保障自己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求助!#热榜##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武汉#

公交女子遭骚扰(一男子在公交车上疑朝女乘客裸露下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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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女子遭骚扰(一男子在公交车上疑朝女乘客裸露下体)(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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