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物保护法》和《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分类标准不同,文物类别也不同。比如:
按是否可移动性分类,便有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
按珍贵程度分类,有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
按具体形态分,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石窟寺、古石刻、古壁画,重要历史文献资料、手稿、图书资料、视听资料,各代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各种有科学价值的化石,其他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代表性文化景观,代表性实物等。
按时间顺序分类,有古代文物和近现代文物。
现行《文物保护法》的分类方式是:
先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两大类,然后将不可移动文物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将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其中珍贵文物又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一般文物不再分级。
《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笼统地将“其他一百年以上的实物”列为文物受国家保护。这样的话,凡是年代达到一百年的实物,都成了文物。我认为这不恰当。应当是一百年以上的“文物”才受国家文物保护法约束。
文物和实物是两回事。不能说存在久了,实物自然成了文物。
估计修订草案会修改完善。
(山坡羊倌原创,欢迎指正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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