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衡水市文物保护条例》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全票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也是衡水市历史文化领域第一部地方法规。

  目前,衡水市共有各级各类文物点1193处,其中世界文化遗产点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0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7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6处。在1193处文物点中,古遗迹756处,古墓葬249处,古建筑32处,石刻16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140处。此外,有16500件可移动文物,其中,一级文物65件,二级文物319件,三级文物992件,一般文物15124件。这些丰富的文物资源,是我市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是宝贵的文化财富,反映了我市的历史文化脉络,对于研究我市发展历史、发掘我市文化底蕴,传承文明、服务社会、促进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各级政府不断加大文物保护力度,但在我市文物保护工作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文物保护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有待加强,文物保护经费需稳步增长,城市建设中文物部门意见征询及考古发掘前置制度需确立,田野文物保护人才队伍需补充健全,文物保护科技水平有待提高,馆藏文物及民间藏文物的保护与利用需加以规范等。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2019年3月,衡水市文旅局成立了《衡水市文物保护条例(草案)》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方案,落实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邀请法律专家、文物专家全程参与。通过召开会议、走访调查、征求意见、反复研讨,不断修改完善。2021年7月15日形成《衡水市文物保护条例(草案)》定稿,由市人大提交省人大进行初审。9月30日,《衡水市文物保护条例(草案)》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全票通过。

二、《条例》共分六个部分,明确适用范围,保护方针和原则

《衡水市文物保护条例》分总则、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可移动文物、法律责任及附则六部分。由六章三十六条组成,明确了文物保护政府职责,确立了文物保护联动机制,加大了文物保护经费保障及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力度,设置了文物保护前置机制,规范了文物利用行为,明晰了文物违法法律责任;坚持文物保护与利用相统一、与经济发展相统一,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统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倡导志愿服务和社会捐助,鼓励非国有文物向社会开放。

三、《条例》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活动,应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周边环境协调。

在不可移动文物部分,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纳入保护名录,建立保护档案,制定保护措施。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中,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行为进行管控: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禁止攀爬、踩踏、刻划、涂污、损坏不可移动文物,禁止损毁、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

建设控制地带行为管控方面,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建设规划部门批准;所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周边环境相协调。

四、《条例》中加强了大运河的保护力度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中还对大运河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市人民政府和大运河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建立健全大运河遗产保护综合协调机制,保持大运河沿线传统风格、历史风貌和空间布局,维护大运河两岸自然生态和景观环境。

五、《条例》规定,施工或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的立即向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条例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有关辖权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条例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或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的,建设单位或者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生产活动,保护现场,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损毁。

六、《条例》规定,通过举办展览、研究等活动加强文物资源的合理利用

对于可移动文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对馆藏珍贵文物和具有衡水地域特色的文物进行重点保护。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加强文物资源的合理利用,通过开展展览、研究等活动,充分发挥文物宣传教育作用,满足社会公共文化需求。

七、《条例》规定,鼓励民间收藏,并设立博物馆

在民间收藏文物方面,将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依法收藏的文物捐赠、出借给国家文物收藏单位。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其合法收藏的文物设立博物馆,并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八、《条例》中规定的违法责任及处罚措施

在法律责任方面,对于损坏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哄抢、私分、藏匿文物等行为如何处罚做出规定。其中,攀爬、踩踏、刻划、涂污、损坏不可移动文物尚不严重,或者损毁、擅自移动文物保护标志的,将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哄抢、私分、藏匿文物的,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情节严重的,将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衡水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衡水市文物保护条例解读)(1)

河北衡水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衡水市文物保护条例解读)(2)

河北衡水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衡水市文物保护条例解读)(3)

撰稿:冯卫同

编辑:王 影

审核:张 博 刘春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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