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六条的规定,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

一般纳税人怎么进行财务核算(财务人员注意了)(1)

(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5%)×5%

(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 5%)×5%

一般纳税人怎么进行财务核算(财务人员注意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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